“确定政务处分期间的起算日,政务处分法和监察法规定的期间有所区别,在这个案例中,林某政务处分期间的起算日应该是12月15日,而不是12月16日……”近日,迪庆州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人在分享学习典型案例时说道。
为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业务能力,有效解决在问题线索处置和案件审查调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迪庆州纪委监委干部监督室经常性与案件管理室、案件审理室和审查调查室开展业务研讨,并坚持抓住党小组学习活动、日常交心谈心等契机,积极开展业务学习,分析典型案例,交流办案经验。
“在审查调查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难以全面掌握涉及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税务、行政执法等领域的专业知识,通过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能够有效避免案件质量出现偏差……”案件审理室在党小组会议上积极与干部监督室分享业务学习经验,大家纷纷表示收获很大。
通过部室间交流研讨,“互为导师”,在分享中积累,在讨论中提升,不断加固纪检监察干部业务能力之基,真正做到政治过硬、本领高强、忠诚担当。(孙玥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