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查办国有公司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被调查对象利用职权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向自己的亲友输送利益的现象大量存在,且存在“只要自己不拿,顶多就是违纪”的错误认知。对于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或者高价向自己的亲友采购商品、低价向自己的亲友销售商品等行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实践中,对于本条规定中何谓“本单位”,“盈利业务”如何认定等,存在不同认识,笔者结合具体案例作一浅析,以期为准确认定类似案件的性质提供参考。
【关键词】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本单位 盈利业务 利益损失
【案例简介】
A集团公司是某市属国有全资公司,营业范围是酒店运营和房地产开发,彭某从2018年1月至案发一直担任A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15年2月,A集团公司董事会鉴于集团系统内装修项目较多,决定全资设立C装修公司,并要求将集团所属公司的装修项目原则上交给C公司承揽,C公司因此承揽了集团所属公司大部分装修项目。C公司总经理刘某由A集团公司任命,该公司每年结算时,如公司盈利则上交部分利润给A集团公司。
2020年2月,彭某通过给B酒店(A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总经理赵某打招呼,采取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投标,将B酒店上报给A集团公司年度计划中的装修项目直接指定给其妻弟王某经营的D公司承揽,王某从中获利300万元。2022年3月,彭某案发。经查,彭某自2018年3月开始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但与王某没有经济往来。
【罪名剖析】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本案中,彭某身为国有公司董事长,利用对A集团公司下属B酒店的经营管理权和人事管理权,在明知公司规定要将集团系统内的装修项目原则上交由C公司承揽的情况下,采取对有隶属和制约关系的赵某打招呼的方式,将B酒店装修项目交由其妻弟王某经营的D公司承揽,致使D公司实际获得巨额收益,而C公司预期收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难点辨析】
本案中,对于彭某为王某打招呼承揽B酒店装修项目的行为是否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难点在于,能否认定C公司属于彭某的“本单位”,以及能否认定B酒店发包的装修项目属于C公司的“盈利业务”,以及国家利益是否遭受重大损失等。
一、准确把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客体要件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党和人民把国有资产交给企业领导人员经营管理,是莫大的信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党在经济领域的执政骨干,肩负着经营管理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的重要责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做到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
为亲友非法牟利行为在法律上也称为背信经营行为。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我国刑法设置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为了督促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特别是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忠诚履行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责,防止其利用职务便利将国家利益输送给亲友而造成损失,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利益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职务廉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