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反腐败力度的不断加大,全面从严治党的成果丰硕,人民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满意度不断提高,彰显了我们党自我净化、自我革新的勇气和力量。党的十九大后,国家监察委成立,为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的无死角全覆盖监督提供了根本保障。特别是《国家监察法》的出台,纪委监察委合署办公,纪委监委集执纪执法权于一身,这对纪委监委来讲,既是权力更是压力和责任。
在倡导全体干部要有新担当、新作为的新时代背景下,纪委和监委的执纪监督既要彰显“力度”,又要体现“温度”。“力度”是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重要保障,是发现问题,形成震慑的必然要求。而“温度”则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精神的充分体现,是处理好“树木”和“森林”之间关系和对“四种形态”的具体实践和运用,是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关心关爱干部,激励干部干事创业的重要保证。
执纪监督要彰显“力度”。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挺在前面,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对党的执政基础威胁最大的突出问题。作为党的政治机关,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各级纪检机关和广大纪检干部要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推进标本兼治,维护好党内政治生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要坚决把讲政治作为第一位的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督促检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坚决贯彻落实好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要驰而不息加强作风建设,严厉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反对特权。要持之以恒地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坚决查处腐败案件和腐败分子,体现执纪监督的“力度”,持续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
执纪监督要体现“温度”。党章规定,“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于犯了错误的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的目的决不是把他“整倒”或者“打垮”,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讲:“我们揭发错误、批判缺点的目的,好像医生治病一样,完全是为了救人,而不是为了把人整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和近期中央出台《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都充分体现了“温度”的重要性。纪委监委的工作要让每一名党员和公职人员感受到从严治党的力度,也要让违犯党纪触犯国法的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人员感受到纪委、监委执纪执法的“温度”。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对犯错误党员干部进行处理所一贯秉持的基本方针,也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历史经验,同样是推进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重要遵循。纪委和监察委员会是党领导下的反腐败工作机构,必须继承党的传统、坚持党的原则,执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正确实践运用好“四种形态”,坚持抓早抓小、层层设防,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扯袖子、提个醒,决不能搞放水养鱼,把小问题拖成大问题、违纪问题拖成违法犯罪再处置,防止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由“好同志”“好公职人员”滑向犯罪的深渊。要在严格执纪执法的基础上,讲政策、讲策略,立足教育、感化,对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进行挽救,不到万不得已绝不放弃,让犯错误的同志及时认识到错误,迷途知返,悬崖勒马,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体现执纪监督的“温度”。
笔者认为,“力度”不是无限度无区别的从严、从重,“温度”也不是无原则的宽容和放纵。在纪委监委合署,强调纪法衔接的背景下,“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既是刑事政策,也应当是纪委监委执纪监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把握执纪尺度,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有度是我们深入贯彻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应有之义。(叶志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