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至2014年12月期间,陶丽华在担任维登乡维登村总支书记期间,将维登村摊位费、卫生费39964.65元,小河箐经济林果损坏赔偿款42200元,共计82164.65元用于个人开销和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经2017年7月3日县纪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并报县委7月11日批准,决定给予陶丽华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10年10月至2014年12月期间,陶丽华在担任维登乡维登村总支书记期间,将维登村摊位费、卫生费39964.65元,小河箐经济林果损坏赔偿款42200元,共计82164.65元用于个人开销和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经2017年7月3日县纪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并报县委7月11日批准,决定给予陶丽华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