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节假日
干部职工按照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节假日安排享受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藏历新年、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民族团结节、国庆节。
(二)病事假
1.请假主要分为事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产假和丧假等。干部职工因特殊情况必须亲自处理的,可以请事假,一般一次不超过3天。干部职工因病需休息者,可请病假,需长时间住院治疗者,必须提供医院证明。探亲假、婚假、产假和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班子成员请假根据市委有关规定执行;委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各派驻机构负责人、市委巡察机构负责人请假1至3天由分管副书记(副主任)批准,3天以上由书记(主任)批准;其他人员请假,1天(含)以内由科室负责人或者派驻机构、市委巡察机构负责人批准,1至3天的由分管副书记批准,3天以上由书记(主任)批准。经领导批准后将假条交组织宣传室记入考勤登记表,请假期满到办公室销假,无假条者,视为旷工。不准自行补假。
3.根据《香格里拉市管干部管理制度》,市管干部请假严格按外出报备制度执行,由书记批准后向组织部备案。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请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4.请销假程序:请假人以书面为准,说明请假原因,请假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离岗,未经批准,擅自离岗以旷工处理;特殊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信息)请假,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请假条统一报组织宣传室备案,请假结束后,到组织宣传室销假。
5. 请假者假期满后要按时上班,请假期间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要向准假领导说明情况并按规定续假。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假满后逾期不归者,一律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婚假
1.干部职工申请婚假,须填写《香格里拉市纪委监委请假审批单》,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2.按《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3天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共18天。超过的时间按休假处理。
(四)丧假
1.丧假是干部职工本人的配偶、直系亲属(系指祖父母、父母、子女、包括公婆、岳父母)死亡时为料理丧事给予的假期,须履行正常的请假审批手续。
2.丧假一般不得超过5天;如需去外省、州、市料理丧事的,假期可酌情增加,但除路程外一般不得超过7天。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超过的时间按休假处理。
(五)产假
1.女干部职工申请产假的日期应在距预产期前15天左右,特殊情况下申请日期可以适当提前。根据《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产假时间:顺产为158天;剖腹产为173天,产假期间男方享受陪产假30天,产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日。
2.分娩的女干部职工产假结束,婴儿一周岁以内,每个工作日可享受1个小时哺乳假。
(六)探亲假
1.根据云南省劳动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探亲待遇的规定》。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2.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3.探亲假当年不休的,不累计到下一年度。
4.夫妻双方都是职工,符合探亲条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经申请单位领导批准方可探亲。
(七)带薪休假
1.根据迪庆州人事局《关于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迪人〔2008〕60号)文件,工作地点在3000米以上的干部职工,工龄不满5年者,每年休假25天;工龄在5-15周年者,每年休假40天;工龄在15-25周年者,每年休假50天;工龄在25年以上者,每年休假55天。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休假:
①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②工作年限1-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4个工作日;
③工作年限10-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66个工作日;
④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88个工作日;
⑤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的;
⑥工作人员被停职审查或受到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行政、刑事处罚的;
3.已享受当年的带薪休假,又出现第2点中情形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带薪休假。
4.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休假假期。
5.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6.根据落实应休未休假工资报酬相关规定,对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按规定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支付标准按(云人〔2008〕31号)文件规定(工龄1-10年,每年休假5天;工龄10-20年,每年休假10天;工龄满2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20天)进行扣减,年休假工资报酬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当年休假天数已按(云人〔2008〕31号)文件规定休完的,不再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但可按(迪人〔2008〕60号)文件规定休完剩余休假天数。
(八)休假原则
1.委机关各科室、各派驻机构、市委巡察机构要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休假,要保证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前提下休假。如因私事需要请事假的,尽量优先考虑带薪休假(病假除外)。
2.当年带薪休假应在本年度内休完,因个人原因不休的视为放弃。
(九)休假期间注意事项
干部职工在休假期间,手机要24小时开机,并保持畅通,要保证市纪委监委工作的正常进行。如休假期间遇到重要事项必须本人处理,休假人在接到委领导的通知后,应尽快回到单位处理事务,或由委领导决定是否中断休假(病假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