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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格里拉市纪委监委保密制度

发布日期:2020-10-28 15:16:03    信息来源:迪庆州纪委

为了保守党和国家秘密,更好地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要求,结合市纪委监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按《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守则》要求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一)文件保密

1.秘密文件应严格控制传阅范围,收、发、分送、传递、借阅、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都应严格执行登记制度,做到环环有手续,件件有落实。内部刊物没有标定密级的,原则上按秘密级文件管理。

2.秘密文件必须由专人存放在安全有保障的地方,秘密档案材料保密按《档案法》、《保密法》有关规定办理。

3.文件必须每年按时清查清退、登记,立卷归档或按有关规定销毁。

(二)会议保密

1.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秘密。

2.会议中领导的发言需要进行报道或宣传的,要经批准;严禁泄露领导在案件讨论及人事任免等问题上的不同意见。

(三)通讯保密

1.不得在手机等无线电话中谈论秘密事项;要做好计算机网络传输中的保密工作。

2.不得使用文件转发密电,不得使用无保密措施的普通电话传达密电。    

(四)工作人员保密要求

1.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坚持与失密、泄密、窃密的行为作斗争。

2.要严格遵守案件管理制度,规范操作,妥善保管好各类案件信息资料。案件信息登记必须在专用计算机上进行,不得将专用计算机联网或处理其他事务,不得违规使用、传递、处理案件信息资料。

3.工作人员编写各类工作(涉密)及案件资料,一律在涉密计算机上操作,严禁利用网络传输涉案、涉密的书面材料及影像资料。

4.要妥善保管和使用机关统一配置的移动介质(U盘、移动硬盘、光盘等)。涉密移动介质必须专人保管使用,严禁转借他人使用。若移动介质丢失、报废应立即向办公室告知,由办公室按规定程序上报处理。

5.不在公共场所谈论秘密,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不在公用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件、英特网中办理秘密事项。

6.调动工作时,首先办妥秘密文件、资料、刊物、笔记本的移交,后方可办理手续离开。

7.对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进行诫勉谈话,造成严重后果的,调离纪检监察工作岗位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