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纪委监委机关干部职工关怀慰问工作,构建和谐机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怀项目包括:法定节日慰问、生日慰问、健康体检、生病住院、结婚生育、退休、干部职工或干部职工直系亲属去世、离退休干部节日慰问共8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含关怀对象指市纪委监委机关、派驻(出)机构、巡察机构的所有干部职工,含离退休干部职工。
第四条 关怀慰问的实施
(一)市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各派驻(出)机构、市委巡察机构、机关各科室干部职工生病住院的,由机关工会牵头,办公室配合,组织相关人员代表单位进行慰问;
(二)机关干部职工及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住院或去世的,由所在科室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办公室安排代表单位对家属进行慰问。
(三)慰问标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在职在编干部职工和退休干部职工住院的每人每次1000元或同等价值的物品,逝世慰问家属1000元;在职在编干部职工父母、配偶、子女住院的每人每次500元或同等价值的物品;在职在编干部职工公婆、岳父母住院的每人每次500元或同等价值的物品;因公负伤住院和因公殉职的干部职工,住院探视每人每次1000元或同等价值的物品。以个人名义看望的,购买慰问品的费用不予报销。
(四)离退休干部节日慰问,由市纪委办公室提出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进行。
第五条 关怀的标准
(一)法定节日的慰问标准为每个节假日不超过300元的实物,但不是每个节日必须慰问。
(二)干部职工生日慰问,由机关工会负责发放每人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券。
(三)干部职工健康体检,由办公室组织,每年组织1次体检。
(四)离退休干部节日慰问,标准为春节500元/人+适当水果。
第六条 干部职工体检和离退休干部节日慰问由公用经费列支,其他项目的慰问用工会经费列支。
第七条 所有关怀项目全体干部职工不分职务高低,均执行一个标准。
第八条 本制度以外的其他关怀项目,严格按国家和省、市的统一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