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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纪法微课堂

【迪庆纪法微课堂】第二百六十二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十六)

第一章 总纲(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编辑 :迪季轩

【迪庆纪法微课堂】第二百六十一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十五)

第一章 总纲(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迪庆纪法微课堂】第二百六十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十四)

第一章 总纲(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迪庆纪法微课堂】第二百五十九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十三)

第一章 总纲(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迪庆纪法微课堂】第二百五十八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十二)

第一章 总纲(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编辑 :迪季轩

【迪庆纪法微课堂】第二百五十七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十一)

第一章 总纲(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迪庆纪法微课堂】第二百五十六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十)

第一章 总纲(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迪庆纪法微课堂】第二百五十五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九)

第一章 总纲(第十条)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迪庆纪法微课堂】第二百五十四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八)

第一章 总纲(第九条)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编辑 :迪季轩

【迪庆纪法微课堂】第二百五十三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七)

第一章 总纲(第七条至第八条)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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