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执纪执法贯通起来,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协同,纪在法前,切实让制度“长牙”,让纪律“带电”,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同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是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办理人员的办案依据和执纪准绳。
自1997年颁布至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共完成了3次修订,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党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其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
但在实际案件办理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所办理的案件情形发生在原条例出台之后,新条例修订之前,如何对其进行认定就显得至关重要。
对此一位入职不久的纪检监察干部提出了疑问:
“对于之前犯的问题,随着条例的修订和更新,是套用旧条例还是现在的条例?”
“旧条例和修订后的条例得有衔接和过渡。原则上新修订条例出台之时旧条例也就同时废止,但在新旧衔接期间,新修订的条例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不发生效力;如果事件发生时,新修订的条例与旧条例都已经颁布,新修订的条例与旧条例对此都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新修订条例。简单地说‘老的按老规矩办、新的按新规矩办’,不能搞‘秋后算账’。”德钦县纪委监委案件办理部门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释。
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对于政策法规一方面要学好吃透,另一方面也要通过实践检验学习成效,在实践中不断深化规律性认识。在做事的过程中,如果只是忙忙碌碌、机械地去做事,就会陷入事务主义;如果总是纸上谈兵、夸夸其谈,则容易脱离实际。只有把学和做结合起来,在工作上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才能增长知识、提升本领。(李尚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