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监察委员会整合政府监察部门、预防职务犯罪部门、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反渎部门的部分职能,形成统一的监督权力,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事业工作。
从事职务犯罪调查工作的监察委办案人员处于反腐败斗争的第一线,肩负着实施讯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留置等法定职责,其执法活动具有鲜明的对抗性和强制性。监察委查办的职务犯罪对象多具有一定职务和社会地位,关系网密集,有的是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有的职务犯罪嫌疑人直接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极大的社会危险性。办案人员查办职务犯罪所进行调查活动,其执法活动直接影响这些人的前途命运,必将引发部分人的强烈仇恨,导致一些人铤而走险,对办案人员进行对抗抵制、打击报复、诬告陷害等。因此,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对办案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障,已经成为了一个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笔者撰写本文旨在从监察委办案人员自身安全保障不足及原因入手,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侵犯监察委办案人员人身安全保障的表现形式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经全面启动,目前国家监察法已经正式生效,为监察委依法履职尽责提供法律依据。同时随着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入了新阶段,办案力度不断加大,也导致监察委办案人员人身安全保障不足日益突显,面临的威胁有杀害、伤害等直接暴力行为,侵犯办案人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威胁恐吓、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等非暴力行为,侵犯办案人员的隐私权、名誉权,给办案人员心理和思想上造成恐惧和压力。
监察委办案人员人身安全保障不足的原因
部分被调查人纪法意识淡薄。监察委执法办案必将影响被调查人的前途命运,倘若被调查人足够理性,能认识到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中权限和行为都是依纪依法进行,正视自己的过错,那么办案人员人身受到侵犯的事件会较少发生。然而,我国目前的执纪执法环境不尽如人意,并非每个被调查人的法律意识均能达到理性状态等因素,难免会有被调查人将被调查的原因及结果与办案人员直接挂钩,认为是办案人员有意刁难,由此心生怨恨,将其不满迁怒于直接办案的办案人员。
办案人员自我保护意识不强。首先,有的办案人员认为在调查办案工作中,自己处于优势地位,对被调查人态度冷漠、语言生硬,工作不负责任,极少数办案人员利用办案之机吃拿卡要,对被调查人进行辱骂和体罚,滥用调查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随意插手经济纠纷,损害监察委的形象和公信力,极易导致被调查人思想上的对立,引起被调查人的对抗心理,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针对办案人员的打击报复。其次,办案人员对承担外出调查、查封扣押涉案财物、调查取证等工作风险分析不够,防范意识不强, 没有提请公安机关配合或采取其他防范措施,当被调查人或案外人发生过激行为时,毫无思想准备,束手无策。
法律保护体系不健全。首先,截止目前《监察官法》尚未颁布,也未发布保护监察委办案人员人身安全的文件,其办案人员人身保护仍然依赖于《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诬告陷害罪等规定,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现实中许多针对办案人员的恶意恐吓、威胁、跟踪、骚扰、伤害等,对办案人员实施的殴打、谩骂、恐吓、威胁等行为,虽然侵害程度未达到《刑法》追诉标准,但这样的行为不仅直接危害办案人员的人身安全,而且给办案人员心理和思想上造成恐惧和压力阻碍干扰监察委的正常办案工作,其行为危害程度远高于一般违法犯罪行为,但因为没有法律特殊规定,仅仅将监察委办案人员作为一般自然人对待,对于打击报复侵害监察委办案人员人身安全的案件打击力度不足,缺乏应有的威慑力。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监察改革中检察机关反贪污、反渎职和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被整合至监察委员会,检察机关相应的侦查权被监察委员会调查权吸收,但是承担更多反腐败任务的监察委却在监察制度改革中没有获得佩带、使用枪支对自身权益进行保障的权力。反腐败是一场斗智斗勇的较量,“文弱书生”是难以完成这种工作的,监察委虽能提请公安机关配合执行调查任务,但在调查工作中面对各种突发事件,自身缺乏一定防卫能力,仅依靠公安机关临时配合是难以弥补的。
完善监察委办案人员人身安全保障机制的建议
做好被调查人纪法宣传教育和心理疏导。部分被调查人心胸狭隘,不能正视自己的过错,不能理性的对待调查办案,只会一味地迁怒具体办案人员,这反映出这些被调查人纪法观念差、守法意识不足,没有敬畏党的纪律、国家法律的观念,没有对侮辱、威胁、伤害办案人员和对抗审查的严重后果的清楚认识。因此,必须在调查过程中加强党的纪律、国家法律宣传教育和对被调查人进行心理疏导,提高公民的纪法意识,让被调查人从主观上更加理性,客观上能够清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最大程度使被调查人配合调查办案工作,同时降低办案人员的办案风险。
提高办案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首先,提高监察委办案人员业务水平,培养法律思维和法律语言,改进工作方法,把握被调查人心理动态,既能让被调查人感受到组织温暖,同时也让调查办案工作更加理性、平和、文明、规范,让办案人员正义凛然,树立起监察委办案人员文明公正的形象。其次,要完善办案风险评估及建立突发情况应急预案,办案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对执法行为是否存在引发不稳定因素、激化社会矛盾等执法办案风险,要进行分析研判、论证评估;对有可能发生执法办案风险的案件,要提出处理意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预警通报,并积极主动做好释法说理、心理疏导、协调联络等风险防范和矛盾化解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执法办案风险发生。
完善监察委办案人员人身保障立法。首先,目前尚未有针对监察委办案人员而制定人身保障的规定,因此有必要从法律层面提出对监察委办案人员人身安全保障的完善。比如,在《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中加强对侵犯监察委办案人员人身安全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建议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中排除阻力干扰、规范考评考核和责任追究、加强人身安全保护、落实职业保障等规定,建立保护监察委办案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保障监察委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为持续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不放松再助一把力,再加一道锁。其次,赋予监察委办案人员在职务犯罪调查过程中佩带和使用枪支的权力,现实中办案人员可能不会像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中侯亮平那样持枪单刀赴会,勇闯鸿门宴。但是调查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很多侵害行为的发生是不可预见,具有突发性和随机性,对办案人员的打击报复行为不仅局限于办公、办案场所,对于办案人员的人身权利侵害是否发生、何时、以什么样的方式发生难以准确预计。而监察委办案人员自身可以佩带枪支,势必对职务犯罪被调查人和黑恶势力形成强有力震慑作用,提升监察委战斗力,提高执法机关形象,保障执法权威,弥补公安机关只在监察委提请的特定时间、地点、任务进行配合、保护局限性,增强监察委办案人员自我防卫能力,提高党和人民群众对监察委职务犯罪调查工作的信任感。(彭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