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从事村组工作过程中,我没有持续加强学习,在工作开展中,觉得自己农村工作经验丰富,一直使用老一套工作方法,排斥和疏于学习,对自己要求不高,导致触犯了党纪国法……”在审查调查期间,维西县永春乡某村民小组组长王某某深刻反省。
王某某作为中共党员,2016年2月至2021年2月期间一直担任村民小组长,有一定的基层工作经验,平日里群众对他也比较信任,但王某某却辜负了这份期许,利用群众的支持与信任走上了职务犯罪道路,成为了纪检监察机构改革以来,维西县纪委监委查办的第一起职务侵占案。
2019年6月,维西县委巡察组在巡察永春乡某村党组织的过程中发现,该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因项目建设需要被征用,永春乡财政所于2018年11月将征地补偿款9.4万元以转账支票方式支付到该村民小组组长王某某账户,巡察组在入户走访了解到,村民代表会议未对该笔资金进行研究,群众均对该笔款项不知情,村务公开栏也未对该笔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开公示。县委巡察组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将王某某问题作为问题线索移交县纪委监委。
县纪委监委在收到问题线索后,立即对该问题线索进行了办理。随着调查的深入,办案人员发现,案件错综复杂,牵出了其他1个问题,涉案人员还有1名该村监督委员会主任和某某,以及1名其他村民小组村民钱某某。
王某某等人起初并未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认为这只是一次简单的谈话,但在办案人员对党纪法规的细心讲解和耐心的教育说服后,王某某等人才幡然醒悟。
“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与我谈话后,整整几天,我食不能安、夜不能寐,思想斗争相当强烈,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最终决定把自己所犯的错误向组织说清楚……”
2018年10月,因项目建设需要,该村民小组范围内的集体土地需要进行征收,由于没有村集体账户,该村民小组长王某某以及监委会主任和某某代表村集体领取了9.4万元的土地征收款,资金支取后,王某某、和某某在村民不知情且未召开村集体会议研究的情况下,私下商量将该笔资金非法占有,并擅自对该笔资金做出支配和使用,其中6.4万元由和某某管理,3万元由王某某管理,王某某管理的3万元除0.64万元用于集体开支外,剩余的2.36万元以王某某的个人名义借款给他人。
“刚开始我拿到集体土地补偿款,也想着我是村民小组组长,代为保管是我本分的事情,也想着用这笔钱为村民办点事,可是钱毕竟在我卡里,抱着只要和某某不说应该就不会有人发现的侥幸心理,我的心理防线慢慢被眼前的利益所蒙蔽,特别是在我把钱借给别人也没人发现的时候,我的胆子就慢慢大了起来,我的纪律底线彻底失守,一次次将手伸向了这笔集体资金……”
在利益的驱使下,王某某的法纪底线就在这一次次侥幸中彻底崩塌,一步步从一名为民办事的村民小组组长沦丧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群众利益的犯罪分子。
2019年2月,该村民小组和邻村村民小组相接壤的集体土地因建设需要征收,在尝到了第一次侵占集体资金的“甜头”后,王某某故技重施,以村民小组组长的名义非法占有集体补偿金,并主动与邻村钱某某达成集体土地补偿资金的分配方案,将两个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补偿金12.5万元进行私分,钱某某非法占有补偿金6.5万元,王某某非法占有6万元,王某某在村集体不知情的情况下,将6万元集体补偿资金用于集体支出、以个人名义借给他人和个人生活开支。就这样,王某某等人在利益的驱使下,最终滑向了犯罪的深渊……
“感谢县纪委对我所犯的错误进行了及时的跟进和纠正,没有让事情变得更加严重,没有让群众的利益受到更大的损失……”钱某某最终在忏悔书中写道。
“我是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本应该履行好监督的职责,但是我却首先没有做到‘正人先正己’,没有正确行使公权力,自己做了不好的示范,我对不起组织,对不起群众……”和某某深刻忏悔。
“这次我所犯的错误,根源在于平时对党章党纪学习不够,思想认识不到位,自身纪律法律观念淡薄,导致行动上出现偏差而我自己却没有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最终触犯了党纪国法,现在我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对自己所犯的错误懊悔不已,希望组织能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一定会秉公用权,用好群众赋予我的权利……”王某某悔不当初。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作为村组党员干部,在做集体决策时,应当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表决,适时做好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否则就会像王某某一样思想错位、行为出轨,导致腐败的毒瘤生根发芽。
最终,在党组织的关心关爱和批评教育下,王某某等三人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第一时间主动将非法占有的集体资金退交至维西县纪委监委廉政账户中。
2021年3月,王某某等人因利用职务便利,侵占集体资金,数额巨大,分别被处以留党察看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其涉嫌职务侵占的问题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王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