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查办国有公司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被调查对象利用职权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向自己的亲友输送利益的现象大量存在,且存在“只要自己不拿,顶多就是违纪”的错误认知。对于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或者高价向自己的亲友采购商品、低价向自己的亲友销售商品等行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实践中,对于本条规定中何谓“本单位”,“盈利业务”如何认定等,存在不同认识,笔者结合具体案例作一浅析,以期为准确认定类似案件的性质提供参考。【关键词】为亲友非法牟
2022年9月党中央印发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维护党的纪律、纯洁党的队伍提供了重要制度支撑,对于健全完善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和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规定》施行后,部分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普通高校)在贯彻和运用《规定》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疑惑,比如,对自身党组织处分权限定位不清、把握不准,或者对照地方党委权限“生搬硬套”,等等;同时,一些派驻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普通高校的纪检监察组(监察机构)对《规定》的运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的问题在执纪执法过程中较为常见,下面以此为例,来说明证据收集审核的具体内容。【案例】2017年8月,某行政审批局副局长王某收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孙某给予的礼金人民币1万元(币种下同);2019年2月,王某收受某新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方某给予的价值1万元购物卡1张。以上折合共计2万元。一、收集审核主体方面的证据证明被审查调查人主体身份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相关书证、证人证言以及被审查调查人的陈述、供述等。1.首先可由王某所在单位出具其主体身份情况的
实践中,存在国家工作人员与他人合作开办公司的情形,该行为属于违规经商办企业的违纪行为,还是以合作之名行权钱交易之实的行受贿行为,应结合具体情形具体分析。笔者在办理相关案件中发现,有的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虽出资但占股比例与出资比例不符;有的案件中,请托人虽“出资”但完全不参与经营管理或收益分配;还有的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以专利作价出资或让请托人垫资,对于这些情形,应如何具体判断行为性质,值得深入思考。笔者尝试对“合作”投资型受贿相关问题进行探析,以资参考。【关键词】“合作”投资专利出资垫资权钱交易
1.笔录的类型实践中,笔录类型使用不规范的问题比较常见,如对其他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行贿人取证时使用讯问笔录、与非党员的监察对象或者证人谈话使用纪委监委双头谈话笔录等,因此有必要对笔录类型进行系统梳理。目前,笔录类型有5种,包括监委讯问笔录、监委询问笔录、纪委监委谈话笔录、监委谈话笔录、纪委谈话笔录。一是监委讯问笔录。对监委以涉嫌职务犯罪立案的被调查人,以及监委以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立案的涉案人,核实职务犯罪问题时,使用监委讯问笔录。需要注意的是,讯问措施只能在立案后实施;讯问主体要与立案
1.对司法机关未作犯罪认定,退还财物的处置方式依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209条第4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依法将不认定为犯罪所得的相关涉案财物退回监察机关,此类情形在实践中并不少见。比如,A市B区纪委监委处分决定认定王某涉嫌受贿10万元,B区法院判决其受贿8万元,2万元未作受贿认定,拟退回B区纪委监委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证据状况,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处置意见:如2万元可以认定为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纪检办案部门应当督促司法机关及时退回相关财物,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审理部门审核,报经纪委常委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意在打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金融工具,违规为他人出具票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职务犯罪行为。近年来,该罪名在实践中得到更多认定,但涉及本罪的作案手段复杂隐蔽,技术性更强,行为人大多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监管漏洞将犯罪行为嵌入到业务流程中,为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披上了合法化的外衣,给办案人员在法律适用上造成一定困难。我们结合查办的案例,对本罪的适用要件进行探讨,以求在案件定性、数额计算、情节认定等方面提供借鉴和参考。【关键词】违反规定金融票证直接经济
金融领域腐败社会危害性大,腐渎交织危害更为突出。一些金融领域腐败案件背后的失职渎职问题,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触目惊心,必须严肃惩处。实践中,金融领域失职渎职往往错综复杂,有的被调查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和产生的危害结果都不单一,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并存的现象也一定程度存在,如何区分并准确定罪,值得研究。笔者结合具体案例,对该问题作一浅析,为此类案件的办理提供参考。【关键词】金融领域腐败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数认定【案例简介】甲,时任某省银保监局副局长,分管本单位对全省农村金融机构的金融监管工作
随着对国有企业等重点领域腐败的深入整治,涉及国企领导干部违规决策、失职失责等问题的相关刑法罪名在实践中得以更多认定,其中就有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实践中,精准适用该罪名,需准确辨析该罪名的主观方面、严重不负责任、因果关系等要件。笔者结合办理的案例,尝试对该罪名进行释法析理,以资参考。【关键词】失职渎职主观过错严重不负责任因果关系【案例简介】甲,A省属国有企业B公司董事长。2011年4月,B公司启动收购C省私营D公司六个煤矿项目。煤矿所在地区政府同意B公司作为六个煤矿整合主体
随着我国对教育投入的增大,高校后勤采购费用和支出日益增长。同时,其中也滋生一些腐败问题。有的高校领导干部安排后勤人员从指定的第三方采购物资,从产品的角度看,有的采购的产品并无实际需求,购买后长期闲置,有的产品采购价明显高于市场价,造成国有资产遭受损失;从产品销售的第三方角度看,有的是高校领导干部的朋友,其间存在利益输送,有的是特定关系人控制的公司,甚至是高校领导干部自己成立的“影子公司”。实践中,由于此类问题较为复杂,给行为定性带来一定难度。笔者结合具体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为此类案件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