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组织的界定这里的“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是指与被审查调查人在其工作单位担任的党内职务或者党外职务相应的一级党组织。以省级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的案件为例,对需要呈报省委审批的,应当根据被审查调查人的主体身份情况征求相应党委(党组)意见。具体按以下情形把握。(1)被审查调查人系省辖市工作的省管干部,应当征求该市委的意见。需要注意的是,对省纪委查处的县区委书记、县区长(该类干部大多系市委主管,但需报省委常委会会议研究任命),应当征求市委意见,不必再征求县区委意见。(2)被审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要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深化整治金融、国企、能源、医药和基建工程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腐败,清理风险隐患”。相较于传统的职务犯罪类型,金融领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往往具有隐蔽性强、专业性强、危害性大等特点。本文聚焦国有金融公司人员以融资为名行受贿之实问题、违规操作导致所任职公司基金项目投资收益损失问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规进行证券交易等问题如何定性,逐一剖析相关认定要点难点,以资参考。【关键词】受贿罪
证据审核的重点证据审核的重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要求,结合执纪执法实践,由于不同的证据种类证明效力、表现形式有所不同,故审核的重点是不同的。(1)笔录。一是形式要件审核的要点,包括采用的笔录类型是否正确;笔录起止时间、地点、谈话人、谈话对象、住址等需填充的信息是否完备;权利义务告知事项是否规范、完整;谈话人员的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同一时段同一办案人员讯(询)问多人的情况;讯(询)问是否个别进行;讯(询)
随着反腐败斗争持续深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陆续查处了一些基建工程和后勤采购等领域的招投标腐败问题。办案实践中发现,少数高校领导干部上下其手,“明招暗定”“围标串标”,更有甚者从事“联标卖标”等,从中收受贿赂,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该领域中,招投标环节腐败问题通常表现为多种违法犯罪行为并存,可能涉及串通投标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多个罪名,需要深入分析研究,精准定性处理。【关键词】串通投标 滥用职权 贪污 受贿 为亲友非法牟利【案例简介】案例一
笔者在实践中发现,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耗材等采购和临床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易发多发。其中,有的利用开具处方、选用药品的职务便利,有的利用对所在单位或部门用药医嘱、指标考核等监督管理的职务便利,有的两种职务便利兼而有之;有的为部门利益,以部门名义收受回扣归本部门所有和支配,有的虽以部门名义收受回扣,但将回扣全部归自己支配使用。在认定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回扣行为性质时,容易存在不同认识
不少贿赂案件中,在行受贿双方之间存在“中间人”,“中间人”并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但双方关系密切、彼此信任。请托人了解到中间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后,为了完成谋利事项,找中间人帮忙并给予其一定数量的“活动经费”,中间人再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帮助完成请托事项。此类案件中,贿赂行为由传统的请托人直接对国家工作人员,变为请托人对中间人、中间人再对国家工作人员,由于中间人的存在且其对“活动经费”的占有、处置不同,导致请托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对自己行为的主观认知,可能与客观实际情况产生偏差。如何在严格遵守主
一、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的5类情形从2023年1月至6月全国的统计情况来看,查处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占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的41.43%。按照2018年《条例》的规定,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在实践中可以分为以下5类情形。第一类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这类问题的处分依据主要涉及2018年《条例》第88条第1款、2015年《条例》第83条第1款和2003 年《条例》第74条等。认定这类行为时应重点把握以下2个要点:一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强调的是“预防性”,只要有可能就可以,不以行
监察机关在调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过程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就是认定相关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进而明确监督管理权限隶属于哪个监察机关,这不仅关系到能否对其职务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立案及监察措施对其如何适用,更关系到处分批准权限和程序。因此,厘清监察法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以及对此类人员的管辖规定含义,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实践中,国有企业形态多样,层级繁多,管理人员的类型更是纷繁复杂,在具体认定时有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什么情况下才是适格的委派,受委托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国有
随着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行受贿双方为规避调查,往往精心设计、掩饰伪装权钱交易行为,利用商业机会进行利益输送,犯罪手段更趋隐蔽。由于该行为既有职权介入成分,又有市场交易因素,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案件办理中,对利用职权接受商业机会的行为,应当结合具体案情,抽丝剥茧,去伪存真,综合考虑收送双方之间的主观动机、谋利事项、收受财物和风险承担等情节,善于透过现象发现权钱交易的行为本质,作出精准认定。【关键词】商业机会受贿受贿财物财产性利益【案例简介】A公司为国有矿石冶炼企业,甲为该公司董事长。B公司为A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