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要闻 工作动态 审查调查 党风政风 巡视巡察 党纪法规 通知公告 信息公开
所在位置:首页 >> 党纪法规 >> 法规释义
站内搜索:

准确认定违规借用、借贷行为

发布日期:2024-05-15 15:54:38    信息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纪委监委开展公职人员违规借贷问题专项治理,并出台《章贡区关于规范公职人员参与民间借贷的若干规定(试行)》,明令禁止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谋利,厘清公职人员与管理和服务对象交往界限。图为该区纪委监委干部在学习讨论规定。廖宝丰 摄

特邀嘉宾

胡忠恒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第十监督检查室主任

孙婷浙江省湖州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向平江苏省苏州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

从查处的案件来看,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和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等问题比较突出。这些行为侵害了党员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甚至引发权钱交易,必须严肃查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了对违规借用、违规借贷行为的处分,为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相关违纪行为提供了依据。实践中,在认定相关违纪行为时需要把握哪些要素?如何判断党员干部民间借贷行为是否违纪?关于违规借用、违规借贷有哪些常见的认识误区值得注意?我们特邀纪检监察干部进行讨论。

一、违规借用款物有哪些常见情形?认定时需要把握哪些要素?

胡忠恒:对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款物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始于2018年《条例》,新修订的《条例》对此予以进一步完善,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前加上了“可能”二字,更有利于对监督执纪标准的把握。

违规借用款物常见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党员干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用数额较大的钱款用于个人或者家庭购房、购车、孩子教育以及其他使用等。二是党员干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长期或者经常性借用车辆用于家庭出行及其他使用等。三是党员干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用房屋用于家庭或者特定关系人居住及其他使用等。四是党员干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用其他具有较大价值的财物,比如电脑、相机、高档音响设备等。《条例》之所以将这些借用行为纳入调整范围,是因为党员干部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本质上是公权力的异化和滥用,必须予以制止。因此在适用中,不管党员干部是出于现实需要,还是贪图享乐、占小便宜,只要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财物,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即构成违纪,可依据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当出借人既是党员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对象,同时双方还具有近亲属、朋友等关系的,要注意区分借用行为是出于私人情感还是基于职权,审慎把握、妥善处理,对于借用财物确有正当理由且没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一般不宜认定为违纪。此外,对于党员干部与管理和服务对象之间发生的临时救急借用财物行为,比如家人生病临时借用车辆送医,用后及时归还,且自行承担相应费用,只要没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一般也不宜认定为违纪。

孙婷:《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了对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以及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处分。在认定时,主要把握是否为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这两个关键点。

关于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认定,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不同的岗位、职务,其管理和服务的对象及权限是不同的,可以认定为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应当是党员干部的职权或者职务的管辖范围能够影响到的人员。大致可以分为3种情况:一种是职权上直接的管理和服务关系,即党员干部的职权能直接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