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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明生活纪律 锤炼道德品行

云南省陆良县纪委监委深入推进党员领导干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通过常态化开展廉政家访、制发廉政家书、召开干部家属座谈会等方式,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带头严守纪律规矩,树立良好家教家风。图为该县纪委监委驻县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到县林草局领导班子成员家中开展廉政家访。王勇 摄特邀嘉宾谢兰兰湖南省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杨靖凯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王成朝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委第三监督检查室副主任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仅要体现在生产、工作和学习中,也要体现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生活纪律

准确认定挂名领取“高额”薪酬的性质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挂名领薪系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本质上是权钱交易。对于实际参与工作,但领取的薪酬明显高于正常薪资收入的情况,笔者认为也应当认定为受贿,在认定上应注意以下几点。准确认定是否薪酬明显偏高。行受贿双方意图通过合法形式来掩盖非法的利益输送,通过高额薪酬

党员公职人员发生醉驾行为 应如何适用条规和确定处分档次

为严格规范、依纪依法办理党员、公职人员醉驾案件,结合工作实践,我们对党员、公职人员发生醉驾行为如何适用条规和确定处分档次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初步研究意见,供工作中参考。一是因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按照判决、裁定、决定生效时间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二是因犯罪情节轻微,人

离职后收受老板“安家费”如何定性

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前与请托人约定,离职后入职请托人公司,在领取正常薪资的情况下,以“安家费”“入职费”“补偿金”(以下统称为“安家费”)等名义,一次性领取巨额钱款。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有专业知识、工作经历等,入职后有实际工作,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存在不同认识。笔者认为,对于“安家费”性质,要根据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前的身份、与请托人是否存在谋利事项、是否存在“安家费”的约定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有这样一起案例。甲系某省金融监管部门副职,曾为私营企业主乙在审批金融牌照、获得融资等方面

所收房屋灭失后的补偿款是否属于犯罪孳息

实践中,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所得的房产应作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无争议,但因房产灭失而获得的补偿款是否应作为孳息予以一并追缴存在不同认识。笔者在实践中遇到这样一起案例。2008年10月,某市副市长张某接受企业主王某请托,利用职务之便为王某企业谋取利益,王某出资100万元购买一套别墅随即送给张某,并将出资情况告诉张某。2018年,该别墅因属于违章建筑被依法强制拆除,张某获得补偿款20万元。张某获得的20万元补偿款是否应作为犯罪孳息追缴?对此,第一种意见认为,20万元补偿款应作为犯罪孳息追缴。理由是,

收新车时还旧车受贿数额怎样计算

收受汽车作为受贿的一种方式较为常见。实践中,受贿人先后收受同一行贿人两辆车,且在收受新车时归还了旧车,对于这两次行为如何定性,受贿数额如何计算,存在不同认识。笔者在实践中遇到这样一起案例。某局局长张某接受企业主王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承揽方面为王某企业提供帮助。2019年9月,张某收受王某所送价值41万元的A轿车一辆。2021年9月,王某得知张某喜欢越野车,又购买了一辆价值25万元的B越野车送予张某,张某同时将A轿车归还王某。经鉴定,2021年9月,A轿车价值32万元。两辆车均未变更登记到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实施后 如何规范适用新旧条例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在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工作实践,我们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施行后如何规范适用新旧条例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一、如适用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党纪处理,应表述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之规定”,能具体到款、项的还应写明款、项。二、如同时适用新旧条例进行党纪处理,应表述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2018年《中国共产

收新车时还旧车受贿数额怎样计算

收受汽车作为受贿的一种方式较为常见。实践中,受贿人先后收受同一行贿人两辆车,且在收受新车时归还了旧车,对于这两次行为如何定性,受贿数额如何计算,存在不同认识。笔者在实践中遇到这样一起案例。某局局长张某接受企业主王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承揽方面为王某企业提供帮助。2019年9月,张某收受王某所送价值41万元的A轿车一辆。2021年9月,王某得知张某喜欢越野车,又购买了一辆价值25万元的B越野车送予张某,张某同时将A轿车归还王某。经鉴定,2021年9月,A轿车价值32万元。两辆车均未变更登记到

所收房屋灭失后的补偿款是否属于犯罪孳息

实践中,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所得的房产应作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无争议,但因房产灭失而获得的补偿款是否应作为孳息予以一并追缴存在不同认识。笔者在实践中遇到这样一起案例。2008年10月,某市副市长张某接受企业主王某请托,利用职务之便为王某企业谋取利益,王某出资100万元购买一套别墅随即送给张某,并将出资情况告诉张某。2018年,该别墅因属于违章建筑被依法强制拆除,张某获得补偿款20万元。张某获得的20万元补偿款是否应作为犯罪孳息追缴?对此,第一种意见认为,20万元补偿款应作为犯罪孳息追缴。理由是,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理解与把握

“排除合理怀疑”是我国刑事诉讼中对包括职务犯罪案件在内的刑事案件调查或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之一。笔者就职务犯罪案件调查中如何理解和把握该标准略陈管见,以抛砖引玉。关于“排除合理怀疑”的相关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作出有罪判决一贯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证明标准。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证明标准之后列举了三个认定条件,即“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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