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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条例》关于党组织违纪的处理规定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党组织违纪的相关处理规定进行了修改,笔者梳理《条例》总则与分则相关条文,结合实践谈谈如何理解把握。一、党组织违纪的相关处理规定《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七条分别规定了党组织违纪、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违纪的处理方式。第九条规定,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改组或解散。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对第九条进行补充。第十

为掩饰收礼而“收多交少”如何处理

实践中,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多次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给予的礼品礼金,后为了规避被查处,只上交其中部分款物,一旦问题暴露,就拿部分上交款物的凭证做“挡箭牌”,企图蒙混过关。这种做法看似高明,实则是掩耳盗铃。对于“收多交少”行为性质的认定,要坚持实质判断,揭开其违纪的面纱。笔者遇到这样一起案例。李某,中共党员,某镇副镇长。2016年至2022年,李某多次在春节期间违规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给予的财物,共计消费卡2万元、香烟20条。李某自身熟悉纪法政策,既担心被查处又禁不住诱惑,为掩饰其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品礼金违纪

立足职责深化政治监督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进一步指出,“政治监督是督促全党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有力举措,要在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上下更大功夫”。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纪委监委不断丰富政治监督方法举措,护航县域高质量发展,推动基层政治监督走深走实。严格对标把握重点,推进政治监督具体深入。紧盯党的二十大提出的重大战略、重大任务、重大举措,宝清县纪委监委在深入学习领会的基础上,找准监督方向、把握监督重点,制定政治监督台账,层层压实主体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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