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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协助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认定

在查办涉及村干部的案件中,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认定,直接影响村干部的主体身份和行为性质,进而影响罪与非罪或者此罪与彼罪的认定。实务中,因认识存在分歧,村干部的身份认定已经成为基层案件办理中较为棘手的问题之一,笔者结合相关规定,对该问题予以分析。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上述职务便利的,可以构成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

职务犯罪中揭发型立功的把握与适用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文暂用法律术语揭发型立功概括之。根据监察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监察机关的从宽处罚建议,并不等同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落实监

如何认定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

实践中,存在国家工作人员假借合法民商事活动之名收受贿赂的现象,如以“合作”开办企业、投资项目的名义收受贿赂。笔者在实践中遇到这样一起案例。2020年1月,某镇镇长林某利用职务之便将辖区便民中心改造项目发包给其子林小某、杨某(林小某朋友)共同实施,并约定“利润平分”。项目实施过程中,杨某负责人工材料费垫付、工程进度督导、纠纷协调处理等事宜。林小某对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并不过问,仅偶尔从事开车、买水等打杂事项。此外,林某一方在项目承揽时向杨某表达过出资意愿,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一直未出资,项目完工后

为帮他人揽储而将公款转存是否构成挪用公款

挪用公款罪是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常见罪名,挪用公款行为具有多种表现形式,笔者在实践中遇到多起公职人员将公款挪用后用于帮助他人完成揽储任务的案例,该行为兼具违反廉洁纪律、国家法律法规的特点,给精准定性处理带来一定困扰。其中有这样一起案例。2020年5月,A镇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征地拆迁补偿款500万元存入该镇工作人员石某个人建设银行账户,作为该镇“小金库”。同年6月,石某擅自将“小金库”内的100万元转至其个人工商银行账户,用于帮助他人完成揽储任务。同年11月,石某将100万元及活期利息15

怎样区别定性为亲友非法牟利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与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发生明显有利于对方的购销活动,或向亲友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实践中,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为亲友非法牟利的行为,除了可能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之外,还可能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罪名,须加以辨析厘清。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之区分。国有公司、企业

办理事后受贿案件需注意什么

“先收钱后办事”,这是受贿罪的典型表现。但实践中也存在许多“先办事后收钱”的情形,这就是所谓的事后受贿。事后受贿指的是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对于事后受贿行为的处理,“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也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实践中,办理事后受贿案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认真区分事后受贿行为的类型。根据事先约定

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规划(2023—2027年)》答记者问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持续发力、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规划(2023—2027年)》答记者问近日,经党中央同意,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规划(2023—2027年)》(以下简称《规划》)。为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更好学习、理解、贯彻《规划》,日前,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规划》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介绍下《规划》出台的背景和意义。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

“期权腐败”的特征与纪法适用

实践中,党员领导干部在职时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利益方谋取利益,明示或默示在离职或退休后收取不法对价,这种期约性腐败方式被称为“期权腐败”,其主要是企图利用“障眼法”等手段瞒天过海,实质是利用公权力寻租的一种延期变现形式。“期权腐败”的典型形式。“期权腐败”虽然表现形式多样,但实现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零存整取”式“期权腐败”。少数党员领导干部在职时与相关利益方形成稳固的利益交换链条,长期为利益方谋取利益,但为规避组织监管,在职时不收受好处,而约定在离职或退休后收受贿赂或通过其他方式一起将利益兑现

公司实际控制人个人决定行贿构成何罪

公司实际控制人行贿行为的性质认定是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的常见问题,直接影响案件和相关人员的处置。笔者在实务中遇到这样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例。A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为帮助公司承接工程项目,在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情形下,私自决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00万元并顺利中标。项目结算后所获利润大部分用于A公司经营,小部分用于刘某名下其他公司开支。对于此情况,刘某私自决定行贿的行为能不能认定为系单位意志?部分违法所得被刘某个人占有是否属于为单位谋取利益?刘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还是单位行贿罪?有观点认为,行贿100万元未经

雅贿案件中如何认定受贿数额

在涉及古玩、字画、工艺品等“雅贿”案件中,经常存在购买价、发票价、鉴定价等多种价格,而且这些价格之间有时差异较大,以何种价格来认定直接关涉行为人的定罪量刑,其重要性不容小觑。在司法实践中,有些雅贿案件委托了价格鉴定,有些案件则直接以销售凭证所记载的价格为准,在鉴定意见的运用上也分殊各异。为妥善处理此类案件,笔者认为,在认定受贿数额时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一、不宜一律以鉴定价格作为受贿数额,而应准确甄别公职人员在权钱交易当中所获得的对价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请托人通过贿赂促使公职人员提供权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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