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实际控制人行贿行为的性质认定是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的常见问题,直接影响案件和相关人员的处置。笔者在实务中遇到这样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例。A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为帮助公司承接工程项目,在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情形下,私自决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00万元并顺利中标。项目结算后所获利润大部分用于A公司经营,小部分用于刘某名下其他公司开支。对于此情况,刘某私自决定行贿的行为能不能认定为系单位意志?部分违法所得被刘某个人占有是否属于为单位谋取利益?刘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还是单位行贿罪?有观点认为,行贿100万元未经
在涉及古玩、字画、工艺品等“雅贿”案件中,经常存在购买价、发票价、鉴定价等多种价格,而且这些价格之间有时差异较大,以何种价格来认定直接关涉行为人的定罪量刑,其重要性不容小觑。在司法实践中,有些雅贿案件委托了价格鉴定,有些案件则直接以销售凭证所记载的价格为准,在鉴定意见的运用上也分殊各异。为妥善处理此类案件,笔者认为,在认定受贿数额时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一、不宜一律以鉴定价格作为受贿数额,而应准确甄别公职人员在权钱交易当中所获得的对价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请托人通过贿赂促使公职人员提供权力服务,
实践中,一些党员公职人员因实施酒驾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受到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为确保对相关党员公职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得当,纪检监察机关需从线索处置、责任追究、保障机制等方面有效衔接行政处罚,做到衔接有序。及时规范移送问题线索材料。党章明确规定,党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纪处分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必须予以追究。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对实施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追究政务责任也作了规定。为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会同有关单位和部
公职人员违规受礼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的重点,必须严查严处。实践中,少数党员干部以“礼尚往来”作为受礼的辩解,给违纪违法行为定性造成一定困扰。究竟是礼尚往来还是涉嫌违纪违法,笔者认为应当坚持实质判断,具体可以通过以下三方面予以辨别。一看送礼者与受礼者之间的关系。正常的礼尚往来多发生在亲属、朋友之间,但不能因为收送礼双方关系密切就一概否定违纪违法行为的存在,亲友之间也不排除“利尚往来”,关键应审查收送礼双方的行为基于何种目的。通过收送礼行为,以物的形式完成且仅是完成情感表达,
实践中,党员干部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品礼金的行为比较常见,依纪处理相对简单。但对于退休前后均有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金的行为,如何准确依纪处理,则存在条例适用和尺度把握等需要综合考量的问题。笔者在工作中曾遇到这样一起案例。某市辖区街道城管办主任李某、综治办主任张某(均系中共党员)于2021年春节前夕到辖区内某私营企业检查工作时,分别收受该企业负责人朱某给予的礼金人民币3000元。同年7月,李某到龄退休。2022年春节前夕,张某约李某到朱某办公室喝茶,两人分别再次收受朱某礼金人民币3000元。接受审查后
笔者在实践中曾遇到这样一起案例。丁某系A省某省直机关某单位党支部书记、副处长。2022年10月25日,A省纪委监委派驻某省直机关纪检监察组对于丁某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将处分建议函发丁某所在单位党组。在丁某所在单位党组尚未召开会议讨论决定处分事宜前,派驻纪检监察组于11月初又接到对丁某的信访举报,反映其于2022年9月违反组织纪律的问题。经查实,对该问题应当给予丁某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此种情况下,对于丁某的两种违纪行为在党纪处分具体违纪条款的适用及量纪幅度上,应如
近年来,随着渎职案件查办力度的不断加大,一些党员公职人员企图通过“集体研究”的形式掩盖渎职行为,规避纪法责任。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笔者结合办案实践,对查办“集体研究型”渎职案件谈几点体会。立足书证,适时以事立案。书证记载
“两高”于2007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干股分红型受贿进行了明确规定,“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意见》对于监察机关依法、规范查处干股分红型受贿案件具有重要指导作用,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九十条第二款明确将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作为移送审理的必备材料,这既有助于强化审查调查部门严格依法规范运用审查调查措施的意识,又能通过自查检视及时补正完善瑕疵证据、排除非法证据、补强证据体系,是保障和提升案件质量的重要制度设计。实践中,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扎实做好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自查工作:一看是否做到应录尽录。《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开展讯问、搜查、查封、扣押以及重要的谈话、询问等调查取证工作,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特定关系人为“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实践中,特定关系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影响力,在外办事敛财的情形屡见不鲜,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暗自支持,对于上述情形中的特定关系人而言,若不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犯罪,则单独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但对于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因认识、心态等主观故意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