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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明纪释法 | 不折不扣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

为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推动党的纪律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本报纪法周刊与山东省纪委监委联合推出系列文章,围绕党章党规党纪进行宣传阐释,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把纪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进一步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主动性,敬请关注。

以案明纪释法 | 党员干部收受消费卡行为的定性处理探析

实践中,党员干部违规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所送消费卡,认定构成违纪还是受贿犯罪,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准稳妥的原则,以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精准定性,将严的基调与实事求是的原则统一起来,根据案件事实、主观动机和客观后果等要素,综合考量行为性质、情节轻重及社会影响,恰如其分地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处理。

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租房屋如何定性

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在明知请托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情况下,同意特定关系人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租房屋的,对于收受超出市场价格的差价,能否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容易存在不同认识。

“挪新还旧型”多次挪用公款怎样计算犯罪数额

多次挪用公款并且“挪新还旧”的,“挪新”的用途就是直接予以“还旧”,未创设新的公款流失危险,犯罪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已经构成犯罪的,归还情节不影响定罪。如果多次挪用公款且后次被挪出的公款未直接用于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而是先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或其他活动,之后再用来归还前次挪用款的,此时挪用公款用途应根据客观的使用性质来判断,其中构成犯罪的,犯罪数额应累计计算。

以案明纪释法丨涉房受贿对象、数额和犯罪形态问题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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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明纪释法丨准确认定以顾问费为幌子的权钱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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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及贪污罪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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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明纪释法 | 国企工作人员侵吞本单位财物行为性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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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透租赁表象识别受贿本质

实践中,“以租为名”的受贿行为较为隐蔽,意图通过形式上合法的租赁关系掩盖权钱交易的本质,在认定行为性质时,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重点考察行为人双方的主观故意以及租赁关系的真实性等,精准予以处理。

以案明纪释法 |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相关问题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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