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强调,一体推进正风反腐,强化系统观念,树立整体思维,把准由风及腐的利益链,深挖细查不正之风背后的请托办事、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实践中,要准确把握风腐同源、由风及腐、风腐一体特征,既“由风查腐”又“由腐纠风”。
实践中,存在国有公司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等进行违规决策,造成国有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却以决策经过集体研究为由,认为自身行为不属于滥用职权行为的现象。应当注意的是,国有公司负责人基于公司所赋予的职权,以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形式形成决议,借“集体研究”违规作出决定,造成财产损失的,个人应对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党员干部的亲属违规收礼,该党员干部可能触犯哪些纪法条款,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
代持型受贿既遂的认定应以实际控制财物为标准,受贿人指定第三人代持贿赂款物的,与受贿人收受后行使对贿赂款物的处分权、转交给第三人并无实质区别,在第三人接收和持有行贿人交付的财物后,即可认为受贿人实际控制了财物,构成犯罪既遂;由行贿人本人或者行贿人安排的第三人代持财物的,受贿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的认定较为复杂,需全面分析、综合判定,一般情况下,认定构成受贿既遂通常需具备受贿人对贿赂款物的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客观行为;受贿人在受贿故意支配下实际收受控制财物后,即使在很短的时间内又退还给行贿人代为
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骗取公共财物自己未参与分赃,对此能否认定构成贪污容易存在不同认识,笔者通过一起案例进行分析。
在部分受贿案件中,为掩盖不法犯罪行为,有的受贿人与行贿人达成合意,收受行贿人所送房产但不办理不动产转让登记手续,后对房产实际使用,对此情形能否认定受贿既遂,实践中容易存在不同认识。
针对党员干部收受烟酒灭失的违纪问题如何认定,属于监督执纪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坚持穿透式审查,准确把握违规收受礼品与正常礼尚往来的本质区别,同时在认定收受的烟酒灭失的违纪所得数额时,要注重查核其价值是否明确,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简单以购买价或者市场价等一概而论,努力做到准确定性量纪。同时,要有力澄清“收受烟酒均不构成受贿犯罪”的错误认识,对于有关收受行为符合受贿罪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能够形成闭环证据链,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证据标准的,可以认定为受贿犯罪。
实践中,有的受贿人在收受行贿人所送房产后,为追求更大面积的房产,通过将之前所收房产置换给行贿人要求换取价值更高的房产来谋取非法利益,对于此种情形如何准确认定受贿数额,容易存在不同认识。
国家工作人员以投资入股为幌子收受贿赂,表面上看似乎具有出资形式合法性,极易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违纪行为相混淆,需准确辨别其权钱交易本质。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审批职权,通过制造出资假象、排除风险承担、操控利益分配等方式,以入股分红名义收受贿赂,对此类行为的定性,需重点考察投资行为的真实性,准确区分违纪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实践中,有的城市针对进出属地港口的货运卡车实施了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但在此项惠民政策落实过程中,少数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收受好处,导致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对于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其性质值得思考。笔者遇到这样一起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