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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在企业领薪的不同定性 从江苏省南通国土资源数据备份中心原主任屈宝田案说起

特邀嘉宾季舒华南通市纪委监委第五审查调查室干部张本汉南通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张艺恒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助理沙楠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员额法官编者按本案中,屈宝田退休后在乙公司等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221万元,为何定性为违反廉洁纪律?其退休后在郁某公司领取薪酬,为何认定为受贿?屈宝田收受郁某某所送房产1套及车库1间,账面价格为39.4万余元,为何认定屈宝田的受贿数额为62.7万余元?我们特邀有关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解析。基本案情:屈宝田,男,1976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江苏省原

准确认定违规借用、借贷行为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纪委监委开展公职人员违规借贷问题专项治理,并出台《章贡区关于规范公职人员参与民间借贷的若干规定(试行)》,明令禁止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谋利,厘清公职人员与管理和服务对象交往界限。图为该区纪委监委干部在学习讨论规定。廖宝丰 摄特邀嘉宾胡忠恒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第十监督检查室主任孙婷浙江省湖州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向平江苏省苏州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从查处的案件来看,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和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等问题比较突出。这些行为侵

低价出售国有公司不动产并收受好处构成何罪

【基本案情】季某,某省属国有企业A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刘某,季某同学,私营企业B公司法定代表人。两人之间一直联系紧密,有经济往来。1999年,A公司为经营酒店,以420万元价格购买了一处不动产。2002年上半年,季某得知该不动产所在街区即将提质改造的消息后,将该消息告知刘某,两人认为该不动产升值空间巨大。刘某遂向季某提出,欲以低价购买该不动产,并许诺达成交易后将送给季某好处费。季某考虑到二人一直关系较好,同时也为谋取私利,于是答应了刘某的请求,并承诺为刘某争取最大利益空间。2002年6月,在

共同受贿后的洗钱行为性质探析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做了较大修改,意在打击为犯罪所得披上合法外衣的各种洗钱行为,同时也正式将自洗钱入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

免予、不予党纪处分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对免予党纪处分的适用条件作出了规定,新增第二款对不予党纪处分的适用条件作出了规定。笔者认为,理解运用免予、不予党纪处分相关条款需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一是免予、不予党纪处分的适用情形不同。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条例》第十九

从违纪行为构成要件看取证重点

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对于不同违纪行为,《条例》规定的构成要件并不相同,笔者对此进行了梳理分析。比如,有的违纪行为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为构成要件,有的违纪行为以“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有的违纪行为以“有下列行为之一”为构成要件。实践中,对于不同违纪行为,不仅需要认识到构成要件不同,也要在取证工作中把握住各自重点。笔者结合《条例》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一、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为构成要件的违纪行为及取证要点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为构成

借款后长期不还但无明确免债合意如何定性

【典型案例】甲曾任A县政府办公室主任、B县政府副县长,乙系B县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项目均在B县,甲、乙二人系高中同学,关系很好。2010年,时任A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的甲因其子购房向乙借款100万元,二人未签订借款合同,但甲向乙表示,自己在市区有一套市价200万元的房产,因一直没办下房产证,暂时无法出售,待产权证办理后立即出售,用售房款归还乙的借款,乙同意。2011年年初,乙向甲催要该笔借款,甲表示房产证还没有办下来,预计2012年办下后归还借款。2012年,甲提任B县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县长,后受乙的

谋取工程项目后直接转包获利如何定性

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要求,深化整治基建工程等领域的腐败。笔者在实践中发现,在反腐败高压态势下,基建工程领域的行受贿手段发生着隐形变异。有的领导干部藏身幕后,安排亲友不实际开展业务而通过转包工程获利,充当收受钱财的“白手套”和谋取利益的“代言人”,暗中完成权钱交易。领导干部通过亲友等在工程项目中“空手套白狼”往往获利巨大,既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也为工程建设质量埋下了严重隐患。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这种行为的性质,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键词】工程项目商业机会财产性利益受贿【案例简介】甲是国有

通过领导干部为他人谋利并收钱构成何罪

实践中,一些不法商人和党员领导干部在频繁的钱权交易过程中,有时会建立起密切关系。其中,有的不法商人利用这一密切关系有时不仅直接为自己谋取利益,而且存在为第三方谋取利益并收受其好处费的情况,对此应如何定性?笔者在实践中遇到这样一起案例。刘某,历任某市教育局局长、A学院院长。王某,私企老板,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事工程监理业务;陈某,私企老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8年至2011年期间,时任某市教育局局长的刘某利用职权,帮助王某承接了该市多个学校的多个工程监理项目

免予党纪处分与不予党纪处分如何区别适用?

《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规定了免予党纪处分、不予党纪处分制度,其中不予党纪处分制度是本次修订新增的一项制度。实践中,适用免予党纪处分与不予党纪处分主要有以下8种区别:一是是否立案审查要求不同。免予党纪处分必须在立案审查后方可适用;而不予党纪处分则既可以在立案审查后适用,也可以在未立案审查的情况下适用。二是是否可以与组织处理同时适用要求不同。免予党纪处分的,可以同时给予组织处理;但不予党纪处分后则不得同时给予组织处理。三是是否可以同时谈话提醒要求不同。免予党纪处分的,不得同时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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