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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理解与把握

“排除合理怀疑”是我国刑事诉讼中对包括职务犯罪案件在内的刑事案件调查或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之一。笔者就职务犯罪案件调查中如何理解和把握该标准略陈管见,以抛砖引玉。关于“排除合理怀疑”的相关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作出有罪判决一贯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证明标准。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证明标准之后列举了三个认定条件,即“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

准确把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适用要件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意在打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金融工具,违规为他人出具票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职务犯罪行为。近年来,该罪名在实践中得到更多认定,但涉及本罪的作案手段复杂隐蔽,技术性更强,行为人大多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监管漏洞将犯罪行为嵌入到业务流程中,为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披上了合法化的外衣,给办案人员在法律适用上造成一定困难。我们结合查办的案例,对本罪的适用要件进行探讨,以求在案件定性、数额计算、情节认定等方面提供借鉴和参考。【关键词】违反规定金融票证直接经济

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关联时的罪数认定与处理

金融领域腐败社会危害性大,腐渎交织危害更为突出。一些金融领域腐败案件背后的失职渎职问题,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触目惊心,必须严肃惩处。实践中,金融领域失职渎职往往错综复杂,有的被调查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和产生的危害结果都不单一,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并存的现象也一定程度存在,如何区分并准确定罪,值得研究。笔者结合具体案例,对该问题作一浅析,为此类案件的办理提供参考。【关键词】金融领域腐败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数认定【案例简介】甲,时任某省银保监局副局长,分管本单位对全省农村金融机构的金融监管工作

村干部协助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认定

在查办涉及村干部的案件中,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认定,直接影响村干部的主体身份和行为性质,进而影响罪与非罪或者此罪与彼罪的认定。实务中,因认识存在分歧,村干部的身份认定已经成为基层案件办理中较为棘手的问题之一,笔者结合相关规定,对该问题予以分析。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上述职务便利的,可以构成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

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认定要点辨析

随着对国有企业等重点领域腐败的深入整治,涉及国企领导干部违规决策、失职失责等问题的相关刑法罪名在实践中得以更多认定,其中就有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实践中,精准适用该罪名,需准确辨析该罪名的主观方面、严重不负责任、因果关系等要件。笔者结合办理的案例,尝试对该罪名进行释法析理,以资参考。【关键词】失职渎职主观过错严重不负责任因果关系【案例简介】甲,A省属国有企业B公司董事长。2011年4月,B公司启动收购C省私营D公司六个煤矿项目。煤矿所在地区政府同意B公司作为六个煤矿整合主体

职务犯罪中揭发型立功的把握与适用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文暂用法律术语揭发型立功概括之。根据监察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监察机关的从宽处罚建议,并不等同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落实监

安排后勤人员从指定的第三方购买物资如何定性

随着我国对教育投入的增大,高校后勤采购费用和支出日益增长。同时,其中也滋生一些腐败问题。有的高校领导干部安排后勤人员从指定的第三方采购物资,从产品的角度看,有的采购的产品并无实际需求,购买后长期闲置,有的产品采购价明显高于市场价,造成国有资产遭受损失;从产品销售的第三方角度看,有的是高校领导干部的朋友,其间存在利益输送,有的是特定关系人控制的公司,甚至是高校领导干部自己成立的“影子公司”。实践中,由于此类问题较为复杂,给行为定性带来一定难度。笔者结合具体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为此类案件的认定

如何认定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

实践中,存在国家工作人员假借合法民商事活动之名收受贿赂的现象,如以“合作”开办企业、投资项目的名义收受贿赂。笔者在实践中遇到这样一起案例。2020年1月,某镇镇长林某利用职务之便将辖区便民中心改造项目发包给其子林小某、杨某(林小某朋友)共同实施,并约定“利润平分”。项目实施过程中,杨某负责人工材料费垫付、工程进度督导、纠纷协调处理等事宜。林小某对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并不过问,仅偶尔从事开车、买水等打杂事项。此外,林某一方在项目承揽时向杨某表达过出资意愿,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一直未出资,项目完工后

村基层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占有挪用行为辨析

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大对基层的政策、资金支持力度。同时,村基层组织人员借机攫取非法利益的案件也时有发生。此类组织具有自治性质和协助政府从事公务的双重职能,因此,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相关定性问题值得关注。比如,村基层组织人员中哪些属于监察对象,认定其属于监察对象是否意味着其属于刑法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区分村基层组织人员构成贪污罪还是职务侵占罪,除了辨别其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关注其非法占有财物的性质。对于村基层组织人员挪用行为,应注意区分其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还是挪用公款罪或挪用资金罪。【关

国企工作人员身份变化对涉嫌罪名的影响辨析

国家出资企业中工作人员身份关涉到监察对象认定、罪名认定、管辖等问题。实践中,因国企改制(如国有企业改变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工作人员身份转换(如由一般工作人员转变为经党委任命的管理人员)等因素,同一工作人员在一段时间中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好处,则可能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受贿罪等不同罪名。此种情况下,如何准确区分相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而准确认定所涉罪名?国家出资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由谁管辖?我们结合查办的案例,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资借鉴。【关键词】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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