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先收受贿赂,后利用未公开信息明示或暗示他人交易,涉嫌受贿、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罪名。对此,应结合行为独立性与对价关系,重点审查钱款与信息传递的关联性,穿透“权—钱—信息”交易链条,避免重复评价或漏罪风险,实现精准打击。
实践中,在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存在中间人的贿赂案件较为常见,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准确认定中间人的行为性质,明确行为是行受贿的共犯行为还是介绍贿赂行为,对此,可以从行贿人、受贿人和中间人的主观认识、行为方式、介入方式等方面区分认定。
当前,腐败隐形变异、手段翻新升级,在主观故意方面表现为行受贿双方沟通更加模糊、认知更加概括。比如,公职人员为请托人牵线搭桥认识下属,并嘱托下属多多关照请托人,之后,在公职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请托人单独联系下属谋取利益,事成后送给该公职人员财物,对于公职人员行为如何定性值得研究。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涉嫌贪污犯罪,但实践中对于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容易存在不同认识,笔者通过一起案例进行分析,以资借鉴。
随着权钱交易手段不断翻新升级,腐败案件也呈现出新的特点,主观方面变得概括化、模糊化,客观方面表现得间接化、隐身化,给行为性质认定带来困难。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强调唯有始终保持锐意进取、敢为人先、迎难而上的奋斗姿态,积极担当作为、敢于善于斗争,才能胜利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历史伟业。
实践中,有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未经充分了解,盲目轻信对方资信、履约能力,或是违反规章制度、急于签订合同、不认真审查对方货源情况,致使被诈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此能否认定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应紧紧围绕该罪的构成要件综合评价、精准认定。有这样一起案例。李某,A市某投资有限公司(国有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分管投资部的副经理、审贷委员会委员。2022年2月,B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向A公司提出借款,随后李某安
近年来,公职人员充当掮客并收受好处行为时有发生,这类案件中,一般涉及请托人、实施斡旋的国家工作人员、被斡旋的国家工作人员等,在某些情况下,被斡旋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实施斡旋的国家工作人员职权互不隶属、制约,双方仅曾有一面之缘或接触较少,但被斡旋的国家工作人员仍然接受请托完成谋利事项,实施斡旋的国家工作人员据此收受请托人财物,对此能否认定实施斡旋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犯罪,值得探讨。有这样一起案例。黄某,A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海洋资源管理处副科长;曾某,A市B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董事长、法定代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贪污罪在客观方面,均存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利的表现,但在主观意图、具体行为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同。区分增设中间环节进行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与增设中间环节截留国有资产的贪污行为,应当从行为人主观方面、中间环节经营的真实性、获取利润的合理性等方面综合判断、准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