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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与中间人共谋帮助他人谋利如何定性

实践中,存在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中间人实施的是非真实的经营活动,仍利用职权为其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等行为,双方形成了中间人“在前台找机会”、国家工作人员“在后台利用职权谋利”、双方共享收益的模式。此时,双方已经具备共同犯罪的特征,应认定为二人构成共同受贿,将全部获利认定为受贿数额,而非仅将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中间人的财物数额认定为行受贿数额。

违规拨付资金后再索回部分款项构成何罪

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与行政管理对象共谋,由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向行政管理对象拨付财政资金,后再向拨付对象要回一部分拨付款,这类情况下,拨付对象一般也是请托人,对此,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受贿还是贪污?笔者认为,应从双方的犯意、财物性质是否转化、谋利情况等方面综合考量。

国有公司应得收入是否属于贪污罪中的公共财物

国有公司应得收入是否属于贪污罪中的公共财物

认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有关问题探析

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先收受贿赂,后利用未公开信息明示或暗示他人交易,涉嫌受贿、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罪名。对此,应结合行为独立性与对价关系,重点审查钱款与信息传递的关联性,穿透“权—钱—信息”交易链条,避免重复评价或漏罪风险,实现精准打击。

准确区分行受贿共同犯罪与介绍贿赂罪

实践中,在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存在中间人的贿赂案件较为常见,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准确认定中间人的行为性质,明确行为是行受贿的共犯行为还是介绍贿赂行为,对此,可以从行贿人、受贿人和中间人的主观认识、行为方式、介入方式等方面区分认定。

为请托人牵线搭桥认识下属后收受财物如何定性

当前,腐败隐形变异、手段翻新升级,在主观故意方面表现为行受贿双方沟通更加模糊、认知更加概括。比如,公职人员为请托人牵线搭桥认识下属,并嘱托下属多多关照请托人,之后,在公职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请托人单独联系下属谋取利益,事成后送给该公职人员财物,对于公职人员行为如何定性值得研究。

利用职权帮助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如何定性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涉嫌贪污犯罪,但实践中对于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容易存在不同认识,笔者通过一起案例进行分析,以资借鉴。

授权“代理人”收受并保管贿赂款如何认定犯罪数额

随着权钱交易手段不断翻新升级,腐败案件也呈现出新的特点,主观方面变得概括化、模糊化,客观方面表现得间接化、隐身化,给行为性质认定带来困难。

在遵规守纪中担当作为锐意进取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强调唯有始终保持锐意进取、敢为人先、迎难而上的奋斗姿态,积极担当作为、敢于善于斗争,才能胜利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历史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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