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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收房产被行贿人抵押是否构成既遂

典型案例王某,某区自然资源局局长。2019年6月,应A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请托,王某为该公司申请建设用地指标提供帮助。事后,赵某为表示感谢,将A公司名下一套价值600万元的房产送给王某,王某接受房产钥匙后,对该房产进行装修并入住。为逃避组织调查,王某要求该房产继续登记在A公司名下,待“安全”以后再办理转移登记,赵某同意并承诺随时配合办理过户。2021年4月,赵某因需要短期资金周转,在未告知王某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房产抵押给银行,并申请了一年期的银行贷款。2022年2月,王某、赵某被留置,至案

处分建议发出后又发现违纪行为如何处理

笔者在实践中曾遇到这样一起案例。丁某系A省某省直机关某单位党支部书记、副处长。2022年10月25日,A省纪委监委派驻某省直机关纪检监察组对于丁某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将处分建议函发丁某所在单位党组。在丁某所在单位党组尚未召开会议讨论决定处分事宜前,派驻纪检监察组于11月初又接到对丁某的信访举报,反映其于2022年9月违反组织纪律的问题。经查实,对该问题应当给予丁某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此种情况下,对于丁某的两种违纪行为在党纪处分具体违纪条款的适用及量纪幅度上,应如

“空转”贸易造成国资巨额损失构成何罪

【典型案例】A公司系S市某国有控股企业,其中B国有公司出资70%,丙控制的C公司出资30%。甲、乙经B国有公司委派至A公司分别担任董事长、财务总监,丙被A公司董事会聘任为总经理。2015年9月至2019年12月,甲、乙、丙等人在A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为完成上级考核指标,以采购饲料、原料等名义,通过直接与丙控制的多家公司签订无实际货物交付的“空转”贸易合同等方式,虚假做大经营规模,并将A公司向银行信贷(即信用贷款,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的资金提供给丙控制的公司使用,从中赚取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

如何有效提升证据审核质量

有效提升证据审核质量,对于保障和提升案件质量,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笔者结合实践,浅议如何提升证据审核质量。增强政治担当。案件审理部门充分履行职责,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从政治上重视证据审核工作,从政治上检视案件办理效果,不断提升审理人员的政治素养,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做好证据审核工作,要勇于担当,做实做细审核的各个环节。首先,对证据的审核必须严格认真,要坚持实事求是,一是一,二是二。其次,认定违纪违法事实,要以证据为支撑,证据不确凿、不确实、不充分的,不能认

高质量制作审理阅卷笔录的思考

阅卷笔录是案件审理环节理顺案件事实的重要载体和审核证据程序的重要记录,反映审理人员阅看案卷材料、发现案件问题、提出审核意见、形成审理报告的过程。高质量的阅卷笔录能够化繁为简,直观展现违纪违法事实,清晰反映证据状态,对准确起草审理报告具有重要意义。笔者结合实践,浅议制作审理阅卷笔录的思考。一、阅卷有方。审阅案卷是审理人员的“基本功”,审理中可通过“全景”通读、关键要素精读、制作图表辅读,将案件事实与证据材料进行融会贯通,快速全面把握案件重点,精确把握审理方向。“全景式”阅卷。即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

有限公司负责人以个人财产行贿构成何罪

【典型案例】B市A有限责任公司,由戴某、张某共同出资设立。其中,戴某担任董事长,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自2006年起,A公司长期承租国有单位C的房屋用于公司经营。2011年左右,B市开展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专项整治工作,国有单位C与A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存在约定租金过低等问题,应及时予以整改。此后,戴某找到国有单位C时任主要领导李某,请托其帮忙使A公司能够继续低价承租房屋。其间,戴某得知李某有购房需求,遂向李某提议将其本人名下一处房产以“友情价”低价出售给李某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的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的意见》全文如下。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尊规学规守规用规,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根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等要求,现就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

准确规范查办“集体研究型”渎职案件

近年来,随着渎职案件查办力度的不断加大,一些党员公职人员企图通过“集体研究”的形式掩盖渎职行为,规避纪法责任。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笔者结合办案实践,对查办“集体研究型”渎职案件谈几点体会。立足书证,适时以事立案。书证记载

认定干股分红型受贿需注意的若干问题

“两高”于2007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干股分红型受贿进行了明确规定,“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意见》对于监察机关依法、规范查处干股分红型受贿案件具有重要指导作用,为

吸收亲友资金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放贷收息如何定性

【典型案例】袁某,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7年至2020年,工程老板陈某陆续承接袁某管辖范围内多个政府工程,袁某未提供帮助。2018年1月,陈某因工程建设需要,向袁某提出借款需求,承诺按年利率20%支付利息。袁某为赚取利息,决定出借家庭资金50万元。同时,袁某将陈某借款需求及承诺利率告知其妻弟王某(非党员、非公职人员),王某亦出资50万元请袁某一同借予陈某,2018年2月,袁某通过王某账户将100万元转至陈某的银行账户,并以王某的名义与陈某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截至2020年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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