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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组干部挪用钱款行为性质辨析

实践中,由于少数村组干部纪法意识淡薄、私欲膨胀、缺乏有效监督等原因,涉及农村“三资”领域的违纪违法案件频发,尤其是村组干部挪用钱款的行为,由于村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具有自治性质和协助政府从事公务的双重职能,村组干部管理的钱款来源多样,因此,村组干部挪用钱款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还是职务侵占罪等相关定性问题值得关注。【关键词】村基层自治组织村民小组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案例简介】案例一:甲,A区B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2019年4月,甲得知其朋友做生意资金不足

占有公房但未过户是否构成贪污

典型案例黎某某,中共党员,国有企业A市造船厂原厂长。1990年,为开展相关业务,A市造船厂设立深圳办事处。1996年,为争取某航运公司香港子公司负责人甲某的帮助,A市造船厂聘请甲某的哥哥乙某为深圳办事处会计,并出资40.5万元在深圳购买一套商品房给乙某居住。黎某某指示深圳办事处分多次以列支办公费用的名义在A市造船厂账上报支了购房费用。房产证上所列产权所有人为A市造船厂,但该套房产并未计入A市造船厂固定资产科目。2002年,深圳办事处被撤销,办事处负责人王某某将该套房产从乙某处收回,将房产证及房屋

以受处分致收入减少为由收受下属钱款如何定性

实践中,存在少数党员领导干部以替大家“谋福利”而受处分致收入减少为由变相收受钱款的现象,给案件精准定性带来一定困扰,笔者在实践中遇到这样一起案例。2019年10月,A区某事业单位某部门党支部书记、主任张某因违规设立“小金库”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根据相关规定,张某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扣除每月考核奖。2019年11月,张某组织召开会议通报了本人受处分的情况,该部门其他4名职工参加会议。会上,职工谭某提出,按照有关规定,张某受到纪律处分后,影响期内每月考核奖1300元不予发放,但张某决定设立“小金库”的

所收房屋灭失后的补偿款是否属于犯罪孳息

实践中,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所得的房产应作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无争议,但因房产灭失而获得的补偿款是否应作为孳息予以一并追缴存在不同认识。笔者在实践中遇到这样一起案例。2008年10月,某市副市长张某接受企业主王某请托,利用职务之便为王某企业谋取利益,王某出资100万元购买一套别墅随即送给张某,并将出资情况告诉张某。2018年,该别墅因属于违章建筑被依法强制拆除,张某获得补偿款20万元。张某获得的20万元补偿款是否应作为犯罪孳息追缴?对此,第一种意见认为,20万元补偿款应作为犯罪孳息追缴。理由是,

收新车时还旧车受贿数额怎样计算

收受汽车作为受贿的一种方式较为常见。实践中,受贿人先后收受同一行贿人两辆车,且在收受新车时归还了旧车,对于这两次行为如何定性,受贿数额如何计算,存在不同认识。笔者在实践中遇到这样一起案例。某局局长张某接受企业主王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承揽方面为王某企业提供帮助。2019年9月,张某收受王某所送价值41万元的A轿车一辆。2021年9月,王某得知张某喜欢越野车,又购买了一辆价值25万元的B越野车送予张某,张某同时将A轿车归还王某。经鉴定,2021年9月,A轿车价值32万元。两辆车均未变更登记到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实施后 如何规范适用新旧条例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在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工作实践,我们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施行后如何规范适用新旧条例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一、如适用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党纪处理,应表述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之规定”,能具体到款、项的还应写明款、项。二、如同时适用新旧条例进行党纪处理,应表述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2018年《中国共产

哪些财产和账户不得冻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15单位印发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三十条和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银监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印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第二十一条等规定,监察机关有权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但下列财产和账户不得冻结:(1)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2)特

接受逢年过节感情投资行为如何定性

近年来,一些高校工程建设、采购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众多项目和资金涌入高校。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商人将目光投向高校基建、采购项目,围猎手握后勤基建采购权力的高校公职人员。其中,有的不法商人逢年过节送礼,进行“感情投资”;有的“放长线钓大鱼”,长期进行围猎;有的公职人员在离职后收受财物,将履职谋利和收受财物人为分开。实践中,逢年过节收礼与受贿经常交织在一起,给行为定性带来一定难度。笔者结合具体案例,对上述问题加以探讨,为精准定性处理此类案件提供参考。【关键词】高校公职人员基建采购感情投资受贿利用影响力受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党的二十大对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出战略部署。党中央着眼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对《条例》作了修订。《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坚持严的基调,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

收新车时还旧车受贿数额怎样计算

收受汽车作为受贿的一种方式较为常见。实践中,受贿人先后收受同一行贿人两辆车,且在收受新车时归还了旧车,对于这两次行为如何定性,受贿数额如何计算,存在不同认识。笔者在实践中遇到这样一起案例。某局局长张某接受企业主王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承揽方面为王某企业提供帮助。2019年9月,张某收受王某所送价值41万元的A轿车一辆。2021年9月,王某得知张某喜欢越野车,又购买了一辆价值25万元的B越野车送予张某,张某同时将A轿车归还王某。经鉴定,2021年9月,A轿车价值32万元。两辆车均未变更登记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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