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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新还旧型”多次挪用公款怎样计算犯罪数额

多次挪用公款并且“挪新还旧”的,“挪新”的用途就是直接予以“还旧”,未创设新的公款流失危险,犯罪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已经构成犯罪的,归还情节不影响定罪。如果多次挪用公款且后次被挪出的公款未直接用于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而是先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或其他活动,之后再用来归还前次挪用款的,此时挪用公款用途应根据客观的使用性质来判断,其中构成犯罪的,犯罪数额应累计计算。

以案明纪释法丨涉房受贿对象、数额和犯罪形态问题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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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明纪释法丨准确认定以顾问费为幌子的权钱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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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及贪污罪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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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明纪释法 | 国企工作人员侵吞本单位财物行为性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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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透租赁表象识别受贿本质

实践中,“以租为名”的受贿行为较为隐蔽,意图通过形式上合法的租赁关系掩盖权钱交易的本质,在认定行为性质时,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重点考察行为人双方的主观故意以及租赁关系的真实性等,精准予以处理。

以案明纪释法 |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相关问题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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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任新职前收钱待履新后谋利构成受贿

当前,行受贿行为呈现出更加隐蔽的特点,权钱交易链条被不断拉长,在有的案件中,出现了领导干部转任新岗位前接受不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不法商人“投资”、待履新后帮其谋利但没再收钱的情形,这种情形下,收钱与谋利行为间存在较长的间隔,收钱时尚不具备为他人谋利的条件,谋利后未再收钱,容易导致对行为性质认定产生不同认识。

村干部套取帮扶资金的行为性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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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明纪释法 | 准确识别以定向增发股份收益权为工具的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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