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监督执纪工作中理解和把握“新官不理旧账”行为,需要注意以下3点:一是关于“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认定。“新官不理旧账”主要是指现任党员领导干部对前任的决策或者历史遗留问题不予理会,甚至推卸责任。“新官”上任后,前任说好的承诺没了、定好的规划废了、原有的关系变了,久而久之“旧账”变成“糊涂账”“乱账”“死账”,最终受损的是党和政府的
【内容提要】在金融产品交易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私募金融公司虚增交易环节,造成国有公司交易成本增加,侵吞国有资产的,构成贪污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通过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明示或暗示他人从事相关金融产品交易,未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基本案情】案例一:甲,A国有公司期货部主任。乙,甲好友,B期货公司实际控制人。2020年以来,甲与乙合谋,利用甲能够提前获知A公司买卖期货交易策略的职务便利,在甲事先获知A公司意图买入α期货的交易策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