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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适用行政监察法和本条例。  行政监察法第二条所称“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主席令第十六号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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