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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根据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为贯彻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针对当前查办违纪案件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提出并重申以下纪律要求:一、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3)以其他交易形式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2010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不断深化,该准则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

加强派驻机构建设之四 派驻监督要“敢”字当头

加强派驻机构建设,首先要解决一些派驻干部不敢担当、不愿负责、不想监督的问题。广大派驻干部要紧密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敢”字当头,切实把党章赋予的职责担起来,把派驻监督的职能作用发挥到位。   派驻机构的主业是监督,派驻干部必须强化派驻意识。有的干部忘了自己是上级纪委派出的,拿着纪委的工作证,却不干纪委的活,同驻在部门同志一团和气,“混个好人缘”,不敢真正板

加强派驻机构建设之三 监督执纪问责是首要职责

派驻机构是纪委的重要组成部分,主业就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首要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派驻机构要准确领会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把位定准、把职责找准,真正聚焦到中心任务上来。   定位准才能责任清,责任清才能敢担当。派驻监督本质是上级纪委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是同级监督,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现在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名

加强派驻机构建设之二 创新组织制度 实现全面派驻

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提出,坚持统筹兼顾、循序渐进、内涵发展,实现对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的全面派驻,使党内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这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纪检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所有权力都要受到监督,党内监督没有例外。过去,中央纪委没有向党的工作部门派出纪检组,也没有向人大、政协机关派驻,监督留了不少空白,有的空白恰恰是要害部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从中央一级党和国家

加强派驻机构建设之一 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支撑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这是党中央依据党章规定,从形势判断和目标任务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举措。  派驻监督是党的自我监督的重要形式。我们党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就开始了派驻监督的探索,经历了不断发展的过程。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促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是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的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第三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下列行为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公务员廉洁从政,规范工程建设秩序,惩处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廉洁、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副科级以上行政机关公务员。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

《云南省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各级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强化第一责任人责任,深入推进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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