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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由一人控制的公司行贿怎样认定

【典型案例】黄某,A市甲投资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李某,A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2007年,黄某注册成立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黄某占股60%,赵某、曹某名义占股各20%,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某,赵某、曹某均为黄某亲属,均未实际出资,也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实际均由黄某出资并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该公司成立后,参与开发多个房地产项目。2009年,甲公司准备开发某房地产项目,需竞拍某地块。在竞拍期间,黄某决定“找人”劝退其他参与竞拍公司。此后,黄某找到李某,请其帮忙劝

受贿还是“预支”贪污所得

【典型案例】郑某,中共党员,某管委会工作人员,负责该管委会辖区拆迁安置工作;李某,租住在管委会所辖某村的居民(户籍所在地不在该村,且在该村无房产);崔某,某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估价员。李某与崔某商议,借李某居住的村正在拆迁的机会,到该村借个户口,做份假的房屋评估单,再找郑某做份假的拆迁协议,“弄点钱分分”。后二人向郑某提出由李某借户口,崔某出评估单,郑某做拆迁协议,并承诺给郑某多分点钱。郑某表示,等户口本借好、评估单做好后再说。李某和崔某在借到户口本、做好评估单后,长时间等不到郑某消息,于是两

准确把握审理谈话的相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经审批可以与被调查人谈话,告知其在审理阶段的权利义务,核对涉嫌违法犯罪事实,听取其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同时,细化了一般应当开展审理谈话的五种情形。这些要求相比《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审理谈话的规定有所变化,如何准确理解把握《条例》要求,本文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审理谈话是否必须进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应当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核

怎样查处酒驾背后的“四风”问题

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背后,常常隐藏着“四风”问题。为了严肃查处此类案件,既要严查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也要严治酒局饭局,深挖背后违规接受宴请、公款吃喝等“四风”甚至是腐败问题。笔者结合实践,对怎样查处党员干部酒驾背后的“四风”问题谈几点认识。拓宽问题线索来源。要加强与执法司法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健全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涉酒驾醉驾案件移送机制,筛选比对查找涉及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问题线索。一是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打造“党员、公职人员身份信息数据库”,向公安机关开放数据查询比

共同受贿的概括性主观故意如何认定

【典型案例】汪某甲,中共党员,A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汪某乙,群众,系汪某甲之子。张某某,汪某乙的朋友,个体工程承包商,与汪某甲素未谋面。张某某通过汪某乙向汪某甲请托帮助承揽项目,汪某甲答应。之后,在汪某甲的帮助下,张某某陆续承揽到A市多个大型项目,获利颇丰。其间,张某某多次送给汪某乙财物合计60万元。汪某乙予以收受,并将上述收受张某某60万元财物的情况告知了汪某甲。此后,汪某甲应汪某乙转请托,继续为张某某承揽项目提供帮助,汪某乙又收受张某某40万元,但未告知汪某甲。2021年9月,张某某被查

业务丛谈 | 将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审查调查始终

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经验法宝,是做好审查调查工作的有力武器,也是一体推进“三不腐”、深化标本兼治的重要抓手。纪检监察机关要牢牢把握审查调查的政治属性,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充分发挥政策引导、思想转化、观念重构功能,切实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审查调查全过程、各方面。做实做细思想政治工作前期功课。在掌握对象个人履历、身体精神状况、性格特点、家庭关系、工作表现、为人处世等“六必知”基础上,重点了解其家庭财产、收入来源、成长轨迹、人际交往等情况,系统分析对象岗位职责、涉案问题、心理素质

收取“违约金”为何构成受贿

【典型案例】李某,中共党员,某国有公司董事长。2020年初,承接过该公司工程项目的个体承建商张某得知李某欲购买一套学区房。张某想今后继续承接该公司工程项目,遂即表示愿将其空置的学区房送给李某,李某因害怕未予接受。后张某拟定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按照市场价格120万元将房屋卖给李某,同时约定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后,张某于一个月内配合过户,过户时支付房款,若张某未在约定时间配合过户,需向李某支付违约金50万元。李某表示同意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张某支付定金。张某故意拖延过户时间,一个月后,张某才配合办理了过户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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