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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胞弟购房要求他人居间说情“打折”怎样定性

【典型案例】王某,女,中共党员,A县政府原副县长。2017年,时任A县政府副县长的王某为该县“多馆合一”建设项目责任领导。商人邢某请托王某帮忙承揽该建设项目,王某表示同意。不久,王某和其胞弟王某某到B房地产公司售楼处看中一套总价为280万元的房子。王某让邢某帮忙说情打折。邢某找到朋友B房地产公司总裁欧某帮忙,欧某给予该套房产最高权限优惠九四折(优惠16.8万元)。邢某将情况反馈王某后,王某仍不满足,继续要求邢某在此基础上再少四五十万元。随后,邢某又找到欧某,表示在九四折基础上自愿出50万元左右帮

适用受贿罪相关司法解释需注意什么

监察机关作为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定调查机关,在依法开展调查工作的过程中需要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包括司法文件)的规定。受贿罪相关司法解释,为监察机关依法查处受贿犯罪提供了规范指引,对受贿罪疑难问题的认定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实践中,为更好发挥受贿罪相关司法解释的效能,在具体适用时,笔者认为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一、要准确定位司法解释。根据《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由此可见,

用贪贿所得购买理财产品是否构成自洗钱

在贪污贿赂犯罪中,除自行藏匿外,将犯罪所得存放至他人账户,或者以他人名义购买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等理财产品以期获得非法利益增值的行为,实践中并不少见。由于理财产品品种繁多,分类及范围界定方式不尽相同,且涉及到定期存款、基金、国库券、债券等各种形式,相关购买行为是否构成洗钱犯罪存在一些争议,如何精准把握自洗钱犯罪的适用范围值得探析。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评价自洗钱犯罪必须以行为人上游犯罪的构成为前提,界定将贪污贿赂所得购买理财产品是否构成自洗钱犯罪,前提是这些所得是贪污

如何高质量开展外查谈话

外查谈话是审查调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着办案质效。高质量开展外查谈话工作有助于获取关键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确定办案方向,更好地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如何高质量开展外查谈话,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明确任务要求。审查调查中外查谈话不同于内审谈话,主要是围绕着拥有不同年龄、性格、文化、职业的相关涉案人和证人,获取被审查调查人涉嫌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的言词证据,具有时间周期短、任务要求高、未知因素多等特点。因此,谈话前,要跟内审组、综合组充分沟通,熟悉案件整体情况,围绕违纪违法

骗取型贪污中利用职务便利之认定

【典型案例】2017年3月,甲省科学院产业处发展规划科副科长曹某注册成立A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其母亲。2018年8月,曹某向省科学院呈送《关于省科学院增资持股的请示》,以筹备投资资金名义请示省科学院认缴A公司25%股份。经办公室主任孟某、副院长杨某、院长顾某逐级签批后,省科学院决定参股A公司。2018年9月,A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省科学院认缴250万元。根据省科学院《关于印发院机关改革方案及职能分工的通知》,由产业处监管A公司以省科学院名义实施项目,同时曹某作为产业处副科长负责上述项目

政商“旋转门”中的纪法罪问题探析

近年来,国家工作人员离职或退(离)休后到企业或中介机构任职的形式日益多样,政商“旋转门”中的纪法罪问题逐渐凸显。实践中,有些政商“旋转门”已异化为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隐蔽外衣。如何揭开政商“旋转门”的面纱,准确厘清国家工作人员离职或退(离)休后(以下简称“离退后”),到企业或中介机构任职取酬中的纪法罪问题?笔者认为,应分别把好几个关键问题。首先,判断党员公职人员离退后到企业或中介机构任职是否违纪,可从以下三方面把握。一看不同离岗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现有党纪政务规定及其他行业规定等,对不同主体对象离

如何应对留置对象作虚假供述

实事求是是审查调查工作的生命线,必须坚持一是一,二是二。实践中,在办理留置案件过程中,时常会出现留置对象作虚假供述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审查调查工作的正常开展。笔者结合实践,就如何应对留置对象作虚假供述谈几点看法。仔细甄别供述细节。虚假供述并非客观事实,往往会在供述细节上留下一些蛛丝马迹,需要注意仔细甄别。一方面,要注意甄别“值不值”的问题。公职人员收受贿赂的数额大小往往与其谋取利益大小相对应,办案人员应着眼权钱交易本质,调取谋利事项相关佐证材料,注意“值不值”的问题。如留置对象供述,其在

收受“雅贿”行为及数额认定问题探析

实践中,因收受字画、玉石、奢侈品等“雅贿”让行受贿双方觉得更具“隐蔽性”“安全性”,故“雅贿”易得到“雅贪”的欢心。相对于普通财物,“雅贿”物品往往真伪难辨、价值难定,而且市场波动较大,因此,“雅贿”行为与数额的认定不同程度地存在界限不明、标准不统一问题。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雅贿”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关于“雅贿”行为的一般认定在“雅贿”相关案件中,被审查调查人往往以“不知道物品的实际价值”“以为物品是假的”等主观上缺乏认识的方式进行辩解,从而给审查调查工作带来困难。通常情况下,被审查调查人主观上

精准界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监察机关管辖的公职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犯罪的一种。实践中,对该罪认定中的一些关键问题有不同认识。笔者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主体范围的界定、帮助对象的认定、客观方面的认定等方面着手分析,为精准定性提供参考。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从犯罪主体来看,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上述人员不能构成本

国有单位挂靠私企分包项目,个人从中套取工程款构成何罪

【典型案例】2020年6月,A市B区农业农村局为解决其下属事业单位B区能源办经费不足的问题,借用开源公司(有施工资质的私营建筑企业)资质承建工程项目获取收入。B区农业农村局与开源公司商定:开源公司配合B区能源办设立开源公司C分公司,C分公司由B区能源办全权负责,B区农业农村局安排B区能源办工作人员李某担任C分公司负责人,李某无需向开源公司负责,开源公司中标工程项目后转包给C分公司,C分公司负责工程建设和质量,按工程款5%比例上交开源公司管理费,并自负盈亏。2020年9月,开源公司中标了某价值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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