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规范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保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和干事创业积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法律,以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第三条
甲,中共党员,A市B区C镇财政所会计。2019年3月12日,甲因家庭开支入不敷出,便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财政所D账户上20万元公款进行赌博,打算赢钱后立即归还,但手气一直不好。2019年6月10日,B区区委启动对C镇财政所巡察,甲担心东窗事发,便从财政所E账户取现20万元,用于填补挪用的D账户20万元。甲打算赌博赢钱后归还,但手气还是不好,后来害怕被人发现,便通过虚假账目平账方式掩人耳目,使该笔款项从E账户账簿中“消失”。2019年10月11日案发,甲未将E账户上的20万元归还。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曹静静典型案例刘某,系某国有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田某,系该公司财务主管。2018年10月,刘某与田某去北京出差时,到某商场购买物品,购买过程中,田某相中了一只5万多元的玉镯,但带的钱不够。刘某说,用从单位预支的钱垫付吧,回去再处理。回到公司后,田某想办法凑了5万元的发票,把购买玉镯的开支列到他们这次出发的总费用里,刘某给签字报销了。问题:刘某、田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观点一:田某利用保管从单位预支的出差钱款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给个人购买玉镯,后又利用财物主管的职务
【典型案例】江某,B区某镇财政所出纳。2009年2月1日至2009年10月14日,江某利用管理该镇多个银行账户开支的职务便利,先后将公款160万元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用于炒股。2012年12月,江某从个人账户中取出160万元存入镇财政账户内。2019年5月10日,区监委对江某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初核;6月1日,对其涉嫌挪用公款罪立案调查;10月20日,区监委给予江某开除公职处分,同日将其涉嫌挪用公款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分歧意见】对于江某涉嫌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期限截止时间应为何时,本案是否已过追诉时
“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会犯挪用公款罪?”日前,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纪委监委办结的一起挪用公款案,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其中一名被告人杨阳为某私营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杨某,某市副市长,中共党员。2015年3月,杨某利用职务之便为私营企业主蒲某在工程项目承接方面提供关照,事后收受蒲某送的大众牌途锐汽车一辆。2018年10月,杨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立案审查调查。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杨某收受的该辆途锐车裸车价83.8万元,新车购置税7.2万元。但蒲某在购车时因资金紧张,大部分购车资金系银行贷款,至还款结束,蒲某共计支付银行贷款利息20万元。
张某,中共党员,A市某国有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张某在担任该国有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大讲党风廉政建设,经常在党委会、民主生活会、述责述廉等会议上讲忠诚、干净、担当,表面上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亲自主持制定公司廉洁工程建设实施办法,严禁任何人打着他的旗号插手工程项目招投标,多次声称拒收他人所送财物,伪造清正廉洁形象。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核把关,提出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党内法规明确了案件审理的“二十四字”基本要求。而何为“证据确凿”?因无具体细化规定,导致实践中标准把握因人而异,案件质量参差不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王卓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政务处分法将“规范政务处分”作为重要立法目的,在促进政务处分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权利保障方面有哪些体现?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邹开红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王卓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政务处分法在第三章规定了应当受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设定这些情形基于哪些考虑?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邹开红。“详细规定具体处分情形是处分类法律的惯常做法。”邹开红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监督的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对各类公职人员科学、统一地设置处分的法定事由,对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