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政务处分(含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下同)相互匹配是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的一条重要原则。根据相关要求,给予党纪政务重处分应当注意相互匹配,需要同时给予党纪政务轻处分的也应当注意相互匹配。笔者认为,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匹配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事实认定上注意匹配。无论违纪事实,还是违法事实,本质上都是对行为的纪法评价,因此无论依据党纪或是政务法规认定,理论上都应当是一致的,只不过认定的主体、依据、程序不同而已。实践中,对个别案件,特别是党组织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相分离的案件,在分别审查和调查中,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一十五条对监察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了细化,为认定被调查人“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提供了规范依据。由于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是被调查人已经处于监察机关的控制之下,不再具有自动投案的条件,因此,被调查人如实供述自己尚未被监察机关掌握的犯罪行为,可能产生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自首的法律效果,需要监察人员准确理解认定。准确把握立法目的和法条内在逻辑。所谓特殊自首,是指在不具备“自动投案”这一法定要件情况下,基于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在此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对非法取证调查核实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调查核实的主体、启动方式、处置原则及相关程序等内容。从实践来看,建立非法取证调查核实程序,既是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的应有之义,也对规范调查取证工作,保障案件质量,实现案件查办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具有重要意义。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