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要闻 工作动态 审查调查 党风政风 巡视巡察 党纪法规 通知公告 信息公开
所在位置:首页 >> 党纪法规 >> 法规释义
站内搜索:
【监察法释义(58)】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本条是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监察工作客观、公正、合法,树立监察机关公正执法的良

【监察法释义(57)】 办理监察事项报告备案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于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发现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本条是关于办理监察事项报告备案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完善过程管控制度,避免出现跑风漏气、以案谋私、办人情案等问题。这既是对监察人员的严

【监察法释义(56)】 监察人员在守法义务和业务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十六条 监察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监察业务,具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查取证等能力,自觉接受监督。  本条是关于监察人员在守法义务和业务能力等方面要求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规范监察人员的行为,促进监察人员更好地履行本职工作。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13亿多

【监察法释义(55)】 监察机关内部监督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内部监督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加强监察机关自身建设,严明政治纪律,建设一支让党放心、人民满意的监察队伍。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历史使命越光荣,奋斗目标越宏伟,执政环境越复杂,越要从严治党。从严治党是全面的,监察机关采取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

【监察法释义(54)】 监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设定监察机关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的义务。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

【监察法释义(53)】人大监督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本条是关于人大监督的规定。  如何监督监察委员会,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以习近平同志

【监察法释义(52)】 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一)对于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逃匿到国(境)外,掌握证据比较确凿的,通过开展境外追逃合作,追捕归案;  (二)向赃款赃物所在国请求查询、冻结、扣押、没收、追缴、返还涉案资产;  (三)查询、监控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进出国(境)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在调查案件过

【监察法释义(51)】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开展反腐败合作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执法、引渡、司法协助、被判刑人的移管、资产追回和信息交流等领域的合作。  本条是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开展反腐败合作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国内有关方面开展反腐败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领域,促进我国反腐败国际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  本条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内容,即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

【监察法释义(50)】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筹协调反腐败国际合作的规定

第五十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筹协调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的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反腐败国际条约实施工作。  本条是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筹协调反腐败国际合作的规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反腐败国际合作。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决不能让腐败分子躲进‘避罪天堂’、逍遥法外”,“腐败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们追回来绳之以法,5年、10年、20年都要追”。党的

【监察法释义(49)】复审、复核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本条

共 2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