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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自首的理解与认定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一十五条对监察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了细化,为认定被调查人“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提供了规范依据。由于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是被调查人已经处于监察机关的控制之下,不再具有自动投案的条件,因此,被调查人如实供述自己尚未被监察机关掌握的犯罪行为,可能产生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自首的法律效果,需要监察人员准确理解认定。准确把握立法目的和法条内在逻辑。所谓特殊自首,是指在不具备“自动投案”这一法定要件情况下,基于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仍

准确把握非法取证调查核实程序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在此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对非法取证调查核实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调查核实的主体、启动方式、处置原则及相关程序等内容。从实践来看,建立非法取证调查核实程序,既是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的应有之义,也对规范调查取证工作,保障案件质量,实现案件查办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具有重要意义。鉴

准确把握《监察法实施条例》中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相关规定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依规依法采取调查措施依规依法采取调查措施是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环节。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措施要坚持宽打窄用,调查手段要宽、调查决策要严,必须有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纪委监委的监督范围扩大了、权限丰富了,在监督执纪执法中采取措施更要严之又严、慎之又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章监察权限对监察机关能够采取的措施予以规范,占的分量很重。《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监察机关应当加强监督执法调查工作规范化建设,严格按规定对监

《监察法实施条例》对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作出规范 以线索管理规范化推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规范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国家监委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是实现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保障。《条例》规范了监督调查处置的各环节、各方面,需要各部门共同努力,推动落地执行。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是纪检监察机关强化自我监督的职能部门,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五项职责。《条例》第四章监察权限、第五章监察程序、第七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中很多条款是案管部门的监督内容,其中有8条直

2022版审理文书适用问题解析之三 如何精准定性表述和适用条规

2022年3月1日,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中管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审理流程及文书规范》(中纪厅〔2022〕3号,以下简称《流程及规范》)。《流程及规范》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新要求,其中涉及定性表述和条规适用方面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关于违法行为的分类表述问题定性是案件精准处置的基础,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清晰明确的分类,定性才会有准确可靠的参照。《流程及规范》修订前,对于同时作出党纪政务处分的案件,在审理报告、呈报请示及党纪政务处分决定书中按照“六项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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