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A村,某市城中村,毗邻旅游度假区及高铁枢纽,极具开发价值。林某,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长期在A村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并一直通过不正当手段与该村村干部保持密切关系。2010年,与林某关系密切的该村村委会主任因犯罪获刑入狱,林某在该村投资的项目尚未获利,而恰在此时,林某又获知该村历史留用地指标即将落地。在此情况下,林某积极物色新的“利益代言人”,很快与该村“能干事”的党员村民陈甲、陈乙兄弟一拍即合,并相互达成“合作意向”。2011年该村换届选举,林某送予陈氏兄弟345万元作为选举经费,扶植
【典型案例】张某,中共党员,A省省属高校H大学副校长,二级教授。2019年6月退休。2020年1月至今,张某在向H大学党委报告并经同意后,到B省某民办高校W学院兼任副院长,合同约定年薪15万元。H大学与W学院无业务往来、合作办学事宜等。W学院副院长年薪13万元至18万元不等。【分歧意见】本案中对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纪产生了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张某违反了廉洁纪律,属于违规兼职取酬行为。第二种意见:张某退休后利用其专业技术特长兼职获利,且按规定履行报告程序,不构成违纪行为。【评析意见】党的十八大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将“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与“违法取得的财物”并列,作为涉案财物依法予以处理。执法实践中,我们应准确界定“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落实涉案财物全面追缴原则,做到涉案财物应缴尽缴,同时又要充分保障被调查人和第三人的财产权,避免擅自扩大涉案财物处理范围。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释义》,“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主要是指供被调查的公职人员进行违法活动而使用的本人财物,这些财物必须与违法行为具有紧密的直接联系,必须是直接
典型案例甲,中共党员,原为某市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2014年退休,乙为某私营融资企业老板,丙为某私营房地产企业老板。甲在任副市长期间,曾在多个事项上为乙提供帮助。2016年,应丙请托,甲向乙打招呼,帮助丙从乙公司获得融资款2亿元,为此,丙送给甲200万元。分歧意见对于甲收受该200万元性质应如何认定,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甲已经退休,但其利用原职务影响力向原监管对象乙打招呼,帮助第三人丙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甲存在利用原职务影响力向私
勘验检查和鉴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明确规定的审查调查措施,通过上述措施,能够及时发现、固定证据,对案件查办起到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运用,对电子数据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和鉴定越来越频繁,但实践中可能存在措施混用的情况,如勘验检查报告包含了专业鉴定意见的内容,而鉴定意见仅仅是对电子数据检查情况进行记录等。要正确使用这些措施,就要先弄明白其区别所在,笔者认为,勘验检查和鉴定措施主要有如下区别。一、针对客体不同。勘验检查措施是指运用
【典型案例】王某,某中级人民法院A庭审判长、三级高级法官。李某,该法院B庭受理有关案件一方当事人。2020年4月,王某接受李某的请托,承诺向B庭案件承办法官打招呼对案子予以关照,并收受李某现金50万元。后王某持续对该案进展予以关注,并认为李某本就能够胜诉并无打招呼的必要,遂没有向承办法官打招呼。2020年6月,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胜诉。【分歧意见】本案中,对于王某收受李某50万元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虽接受请托,但既未实施斡旋行为,也未通过其他国家工作
【典型案例】甲,A局党组书记、局长。乙,B国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年到2020年,B公司承建了A局的某项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承建期间,甲想利用对B公司的制约关系,捞取一笔好处费。为达到掩人耳目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甲提出让其特定关系人丙为B公司供应钢材,乙同意。丙因自身并不经营钢材,遂从市场中寻找到钢材供应商丁,让其来为B公司供货。丙负责联系发货、催收货款,并联系承运人送货,由于每批钢材需按要求截短后才能进场,丙还联系了承揽方进行切割加工,并找到厂房暂时储存钢材,运输费、加工费、仓储费等
【典型案例】王某,总部在甲市的A银行副董事长,系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李某,王某的同学,B、C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1月,李某联合其他股东发起设立了B公司,住所地为甲市。经营期间,李某经常向王某咨询公司管理等事项,并邀请王某以顾问身份三次出席B公司董事会会议,就完善公司管理制度提出建议。2017年1月,李某出资1000万元成立了C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甲市,并由C公司出资控股B公司。为感谢王某在经营B公司期间的帮助,李某给予王某C公司10%的股份。2019年5月,C公司将股份分红15
【典型案例】甲,中共党员,某出版社副社长,曾任某报社发行部处长。乙,中共党员,某报社退休干部,退休前任某报社研究部处长,与甲曾系某报社同事关系。丙,中共党员,系乙丈夫,某大型国有金融企业A公司副总经理,与甲也相识。丁,某私营企业B公司老板。2020年,经朋友介绍,甲与丁相识。丁因公司融资需要找到甲,希望其帮忙寻找融资渠道,并与甲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事成之后按照融资额的2%给甲感谢费。此后,甲通过乙找到其丈夫丙帮助。丙称,鉴于甲和乙的老同事关系且其与甲彼此也认识,就将B公司推荐给A公司下属全资企业
【典型案例】李某,中共党员,A市B区环卫处原主任。2015年至2017年,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周某、王某、张某在承接环卫工程项目上谋取利益,分别收受周某、王某、张某给予的贿赂款10万元、10万元、20万元。2019年,张某的公司因偷税漏税问题被公安机关调查,李某担心罪行败露,便将收受张某的20万元退还给了张某。2020年10月,李某因涉嫌职务犯罪被B区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期间,李某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并书写委托书让其妻子代为退赃40万元,11月,其妻子退出赃款40万元,B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