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挪用公款并且“挪新还旧”的,“挪新”的用途就是直接予以“还旧”,未创设新的公款流失危险,犯罪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已经构成犯罪的,归还情节不影响定罪。如果多次挪用公款且后次被挪出的公款未直接用于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而是先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或其他活动,之后再用来归还前次挪用款的,此时挪用公款用途应根据客观的使用性质来判断,其中构成犯罪的,犯罪数额应累计计算。
以案明纪释法丨涉房受贿对象、数额和犯罪形态问题辨析
以案明纪释法丨准确认定以顾问费为幌子的权钱交易
以案明纪释法 | 国企工作人员侵吞本单位财物行为性质分析
以案明纪释法 |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相关问题辨析
以案明纪释法 | 准确识别以定向增发股份收益权为工具的利益输送
以案明纪释法 | 区分不同情况准确认定低价购房行为性质
以案明纪释法 | 医药产品采购中收受销售方财物构成何罪
以案明纪释法丨准确认定挪用公款给“一人公司”使用的行为性质
以案明纪释法丨准确识别以“咨询服务费”为名行权钱交易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