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要闻 工作动态 审查调查 党风政风 巡视巡察 党纪法规 通知公告 信息公开
所在位置:首页 >> 党纪法规 >> 业务顾问
站内搜索:
谋取工程项目后直接转包获利如何定性

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要求,深化整治基建工程等领域的腐败。笔者在实践中发现,在反腐败高压态势下,基建工程领域的行受贿手段发生着隐形变异。有的领导干部藏身幕后,安排亲友不实际开展业务而通过转包工程获利,充当收受钱财的“白手套”和谋取利益的“代言人”,暗中完成权钱交易。领导干部通过亲友等在工程项目中“空手套白狼”往往获利巨大,既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也为工程建设质量埋下了严重隐患。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这种行为的性质,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键词】工程项目商业机会财产性利益受贿【案例简介】甲是国有

免予党纪处分与不予党纪处分如何区别适用?

《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规定了免予党纪处分、不予党纪处分制度,其中不予党纪处分制度是本次修订新增的一项制度。实践中,适用免予党纪处分与不予党纪处分主要有以下8种区别:一是是否立案审查要求不同。免予党纪处分必须在立案审查后方可适用;而不予党纪处分则既可以在立案审查后适用,也可以在未立案审查的情况下适用。二是是否可以与组织处理同时适用要求不同。免予党纪处分的,可以同时给予组织处理;但不予党纪处分后则不得同时给予组织处理。三是是否可以同时谈话提醒要求不同。免予党纪处分的,不得同时给予

斡旋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定性辨析

笔者在查办能源领域贿赂犯罪案件中发现,有的案件涉及主体多、环节多、关系复杂,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于请托作出了斡旋承诺,但基于各种原因没有“办事”,该行为是违纪还是犯罪?有的案件中,夫妻双方均系国家工作人员,一方接受请托后,向另一方转请托,事成后收受财物,是斡旋受贿还是利用影响力受贿?对这些行为的准确定性需要把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笔者结合实务案例对有关问题进行探析。关键词斡旋承诺 斡旋受贿 利用影响力受贿 犯罪形态案例简介案例一:甲,A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2020年3月,B煤炭有限责任公

村干部当选前收钱当选后为他人谋利怎样定性

典型案例A村,某市城中村,毗邻旅游度假区及高铁枢纽,极具开发价值。林某,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长期在A村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并一直通过不正当手段与该村村干部保持密切关系。2010年,与林某关系密切的该村村委会主任因犯罪获刑入狱,林某在该村投资的项目尚未获利,而恰在此时,林某又获知该村历史留用地指标即将落地。在此情况下,林某积极物色新的“利益代言人”,很快与该村“能干事”的党员村民陈甲、陈乙兄弟一拍即合,并相互达成“合作意向”。2011年该村换届选举,林某送予陈氏兄弟345万元作为选举经费,扶植陈甲

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组织的界定

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组织的界定这里的“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是指与被审查调查人在其工作单位担任的党内职务或者党外职务相应的一级党组织。以省级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的案件为例,对需要呈报省委审批的,应当根据被审查调查人的主体身份情况征求相应党委(党组)意见。具体按以下情形把握。(1)被审查调查人系省辖市工作的省管干部,应当征求该市委的意见。需要注意的是,对省纪委查处的县区委书记、县区长(该类干部大多系市委主管,但需报省委常委会会议研究任命),应当征求市委意见,不必再征求县区委意见。(2)被审

国有金融公司人员常见职务犯罪认定要点探析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要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深化整治金融、国企、能源、医药和基建工程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腐败,清理风险隐患”。相较于传统的职务犯罪类型,金融领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往往具有隐蔽性强、专业性强、危害性大等特点。本文聚焦国有金融公司人员以融资为名行受贿之实问题、违规操作导致所任职公司基金项目投资收益损失问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规进行证券交易等问题如何定性,逐一剖析相关认定要点难点,以资参考。【关键词】受贿罪

证据审核的重点

证据审核的重点证据审核的重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要求,结合执纪执法实践,由于不同的证据种类证明效力、表现形式有所不同,故审核的重点是不同的。(1)笔录。一是形式要件审核的要点,包括采用的笔录类型是否正确;笔录起止时间、地点、谈话人、谈话对象、住址等需填充的信息是否完备;权利义务告知事项是否规范、完整;谈话人员的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同一时段同一办案人员讯(询)问多人的情况;讯(询)问是否个别进行;讯(询)

招投标中“明招暗定”行为性质分析

随着反腐败斗争持续深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陆续查处了一些基建工程和后勤采购等领域的招投标腐败问题。办案实践中发现,少数高校领导干部上下其手,“明招暗定”“围标串标”,更有甚者从事“联标卖标”等,从中收受贿赂,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该领域中,招投标环节腐败问题通常表现为多种违法犯罪行为并存,可能涉及串通投标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多个罪名,需要深入分析研究,精准定性处理。【关键词】串通投标 滥用职权 贪污 受贿 为亲友非法牟利【案例简介】案例一

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回扣如何定性

笔者在实践中发现,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耗材等采购和临床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易发多发。其中,有的利用开具处方、选用药品的职务便利,有的利用对所在单位或部门用药医嘱、指标考核等监督管理的职务便利,有的两种职务便利兼而有之;有的为部门利益,以部门名义收受回扣归本部门所有和支配,有的虽以部门名义收受回扣,但将回扣全部归自己支配使用。在认定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回扣行为性质时,容易存在不同认识

请托人给中间人“活动经费”怎样定性

不少贿赂案件中,在行受贿双方之间存在“中间人”,“中间人”并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但双方关系密切、彼此信任。请托人了解到中间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后,为了完成谋利事项,找中间人帮忙并给予其一定数量的“活动经费”,中间人再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帮助完成请托事项。此类案件中,贿赂行为由传统的请托人直接对国家工作人员,变为请托人对中间人、中间人再对国家工作人员,由于中间人的存在且其对“活动经费”的占有、处置不同,导致请托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对自己行为的主观认知,可能与客观实际情况产生偏差。如何在严格遵守主

共 3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