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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银行领导集体决策滥发贷款构成何罪

【典型案例】A行为某地方国有控股城市商业银行,其领导班子成员均为受国有投资方委派在A行从事公务的人员。2021年,为增加存款量,A行引进B股权基金合作项目,约定由A行担任基金托管行,收取托管费,A行向优质客户及本行部分员工推荐该基金(A行领导班子成员均有购买),但不承担基金的投资风险,该基金最终募集资金1亿元,其中A行内部员工投资占40%。后因B股权基金投资的企业经营情况不佳,基金出现兑付危机,此时,适逢A行准备上市,部分投资人提出要求由A行兑付该基金,偿还投资人本息,否则将以其他手段影响其上市

斡旋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辨析

斡旋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均系行为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他人财物。两罪均表现为行为人在请托人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起到斡旋作用,在构成要件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两行为可能存在交叉、竞合。笔者认为,区分这两个罪名应从以下几方面把握。一、主体方面从犯罪关系看,两罪一般为三方关系:行贿人(行贿+请托)——受贿人(受贿+转请托)——被转请托人(被转请托+用权)。斡旋受贿作为受贿的特殊类型,被转请托人用权的根源在于受贿人的职权影响,受贿人及被转请托人的身份必须均是国家工作

为胞弟引荐下属由其直接请托办事如何认定

【典型案例】甲为A市某单位“一把手”。乙为甲的胞弟,高中毕业后一直无业。甲乙二人曾商议,甲来负责“当官”,乙来负责“赚钱”,由乙照顾好父母。甲自担任某单位“一把手”后,经常携乙参加各种饭局,把乙介绍给自己下属,并表示乙在做生意,让下属“照顾”。后乙多次直接找到甲的下属丙和丁,在工程承揽、人事安排、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共1000万余元。整个过程中,甲没有就具体请托事项向丙、丁打招呼。后甲之子购房,甲让乙支付200万元购房款。此外,乙负责甲乙父母的购房、医疗、保姆等费用。【分歧

通过非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如何定性

【典型案例】甲,中共党员,某区建管委副主任,分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乙系个体建筑商,在甲所任职的辖区内承接建筑工程。2010年,甲在检查乙承接的工程施工现场时发现扬尘太大等问题,遂要求其整改,乙找甲帮忙,甲予以关照,两人因此结识。在交往过程中,甲提出今后如有工程可以给他推荐的人来做,乙答应。2015年,乙承接了甲所任职辖区内的某绿化景观工程,系某市属国企在该区开发的住宅小区的配套工程,乙将相关情况告知甲,甲提出让其外甥丙来做,乙同意,并帮助丙顺利中标。丙通过承接该工程从中获利200多万元

由他人保管财物等受贿犯罪形态认定问题探析

在办理受贿犯罪案件过程中,笔者发现,有的案件中,受贿人为规避惩处,往往“受而不收”,即不直接占有行贿人所送的财物,而是与行贿人约定由第三人甚至行贿人本人保管财物,还有的请托人就行贿数额向受贿人作出虚假承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受贿罪成立的客观构成要素,实践中,对此类本人未实际取得财物,或存在请托人虚假承诺等行为定性,以及犯罪既未遂形态认定值得探讨。笔者认为,判断的关键在于受贿人能否实际控制财物。本文对相关问题进行探析,以供讨论。一、约定由行贿人保管财物的,若受贿人实际控制则认定为既遂受贿人接

转移债权损失是否构成受贿

【典型案例】赵某,某县副县长,与商人李某经济往来甚密。同时,赵某还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为商人孙某谋取利益。2019年1月,李某因需要资金周转向赵某借款10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利2%,一年后一次性收回本息。2020年1月,李某因经营公司濒临破产无法还款,赵某为收回本息,表示可以帮李某联系向他人借款,用于偿还其对赵某的债务,李某同意。赵某遂将上述情况告诉孙某,孙某为感谢赵某之前对其的关照,表示愿意借款给李某。后经赵某居间介绍,孙某打款124万元给李某,李某出具借条给孙某,约定一年后还款。李某得款次日,即

委托理财型受贿认定的有关问题探析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委托理财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行为。在这一类型受贿中,由于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之间在形式上存在“委托理财”的经济关系,受贿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从而给犯罪认定带来诸多难点。笔者结合实践,对委托理财型受贿认定的有关问题进行探析。一、委托理财型受贿行为的认定根

查处利用“代理人”腐败案件需注意什么

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坚决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当前,腐败手段呈现出隐形变异的特征。个别党员公职人员妄图使用“障眼法”,自己隐身幕后,唆使“代理人”收受贿赂、充当“白手套”。其收受的好处不再局限于现金、礼金、银行卡等形式,而是与挂名领薪、股票、期权等紧密结合,腐败行为更趋隐蔽。笔者结合办案实践,对如何严查利用“代理人”腐败案件谈几点体会。排摸社会关系网络,找到可疑“代理人”。通过“代理人”来收受、保管和打理违纪违法所得,主要涉及企业主、下属、亲属好友等。因此,要注重从党员公职人员的社会关

以出资为幌子获得“分红”可认定为受贿

【典型案例】甲系某市主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乙系某私营房地产企业老板。为开发东风房地产项目,甲乙二人商议,共同成立东风房地产公司,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甲出资200万元,占股20%,乙出资800万元,占股80%。二人还口头约定,甲负责协调规划、土地、建设等政府部门关系,公司的其他事项由乙负责,无论项目最终盈亏,乙必须确保甲的本金无损失。后甲从另一老板处借款200万元,与乙自有资金800万元一并转入东风公司账户。项目总计投入资金2亿元,按照相关规定,该项目资本金应不低于4000万元。除甲和乙出资的

留党察看期满恢复党员权利后发现漏错如何处理

笔者在实践中曾遇到这样一起案例。冯某系中共党员、某中央企业三级子公司决策支持部经理。2020年6月,冯某因违纪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处分期满后于2022年6月恢复党员权利。2023年2月,又发现冯某在2017年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向他人行贿的漏错问题。对于冯某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又发现漏错的,在具体处置时应如何把握,是否应开除党籍?有人认为,处分决定作出后发现处分作出前的违纪线索的,若已作出留党察看处分且已恢复党员权利的,可以就漏错问题另行作出党纪处分。因此,对于冯某来说,应将留党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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