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对国有企业等重点领域腐败的深入整治,涉及国企领导干部违规决策、失职失责等问题的相关刑法罪名在实践中得以更多认定,其中就有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实践中,精准适用该罪名,需准确辨析该罪名的主观方面、严重不负责任、因果关系等要件。笔者结合办理的案例,尝试对该罪名进行释法析理,以资参考。【关键词】失职渎职主观过错严重不负责任因果关系【案例简介】甲,A省属国有企业B公司董事长。2011年4月,B公司启动收购C省私营D公司六个煤矿项目。煤矿所在地区政府同意B公司作为六个煤矿整合主体
随着我国对教育投入的增大,高校后勤采购费用和支出日益增长。同时,其中也滋生一些腐败问题。有的高校领导干部安排后勤人员从指定的第三方采购物资,从产品的角度看,有的采购的产品并无实际需求,购买后长期闲置,有的产品采购价明显高于市场价,造成国有资产遭受损失;从产品销售的第三方角度看,有的是高校领导干部的朋友,其间存在利益输送,有的是特定关系人控制的公司,甚至是高校领导干部自己成立的“影子公司”。实践中,由于此类问题较为复杂,给行为定性带来一定难度。笔者结合具体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为此类案件的认定
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大对基层的政策、资金支持力度。同时,村基层组织人员借机攫取非法利益的案件也时有发生。此类组织具有自治性质和协助政府从事公务的双重职能,因此,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相关定性问题值得关注。比如,村基层组织人员中哪些属于监察对象,认定其属于监察对象是否意味着其属于刑法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区分村基层组织人员构成贪污罪还是职务侵占罪,除了辨别其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关注其非法占有财物的性质。对于村基层组织人员挪用行为,应注意区分其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还是挪用公款罪或挪用资金罪。【关
国家出资企业中工作人员身份关涉到监察对象认定、罪名认定、管辖等问题。实践中,因国企改制(如国有企业改变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工作人员身份转换(如由一般工作人员转变为经党委任命的管理人员)等因素,同一工作人员在一段时间中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好处,则可能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受贿罪等不同罪名。此种情况下,如何准确区分相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而准确认定所涉罪名?国家出资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由谁管辖?我们结合查办的案例,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资借鉴。【关键词】国
1.如何制定谈话方案、做好内部分工?(1)制定谈话方案。谈话人员要按照“一人一策”的原则确定谈话策略,制定周密谈话方案。(2)谈话工作均应由2名以上谈话人员进行,事先做好分工,确定主谈人、辅助人员,并明确1人负责安全工作。谈话人员应着装得体、严肃认真。证人为女性的,为便于监督和开展工作,至少安排1名女性参与。谈话前,备齐谈话所需谈话通知书、工作证、相关法律文书手续,以及电脑、打印设备等,提前调试好设备。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对一般性问题线索处置中的谈话对象和具体适用要求
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认定职务犯罪的前提。委派和委托是认定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常见情形,如何理解刑法上的委派、委托等相关概念?在国家出资企业中,总经理办公会能否认定为“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受委派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另行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职,该第三人能否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对于这些问题,需要认真研究。我们结合审理的相关案件尝试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希望能为类似情形的处理提供参考。【关键词】国家出资企业委派委托国家工作人员总经理办公会【案例简介】案例一:A公司为国
开栏的话: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指出,突出重点领域,深化整治金融、国有企业、政法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和粮食购销等行业的腐败。即日起,本报开设“深化整治重点领域腐败·罪名与案例”专栏,着重选择重点领域腐败相关刑法罪名,结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案件,对相关案例及罪名适用进行分析,以资探讨。近年来,随着金融领域正风肃纪反腐力度不断加大,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良授信风险背后的违法犯罪问题逐渐被“揭开盖子”,一批大肆插手干预信贷业务、滥用授信审批权力的金融“蛀虫”受到查处。同时,我国刑法分则中破
【内容提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对各类“四风”问题动真碰硬、严肃处理,取得了显著成效,公款旅游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借公务之机旅游等隐形变异问题仍一定程度存在,呈现出一定的顽固性。实践中,对于部分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违纪行为仍存在较大争议,本案例从是否改变公务行程、是否具有旅游性质、是否增加公务成本等三个方面进行辨析,加强对此类行为的理解。【基本案情】宋某某,男,A省B市C区政府咨询委员会原副主任。2017年10月,经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由宋某某带队,一行4人赴四川省考察政府融资平台建
【典型案例】 李某,A大学党委组织部部长。赵某,B市市长,与李某是大学同学。刘某,A大学基建处处长。 2022年5月,赵某找到李某,请托其为赵某亲戚赵某甲承揽A大学科技楼工程项目提供帮助。此后,李某组织饭局邀请赵某和刘某参加,并介绍二人认识,刘某当场答应为赵某甲承揽A大学科技楼工程项目事宜提供帮助,但事后其并没有干预该项目的招投标工作。饭局结束时,李某收受赵某所送现金10万元。几个月后,该工程项目公开招投标,赵某甲并没有成功中标该项目。李某得知了此情况,也没有退还赵某上述10万元。 【分
情景再现:莫某,某村党支部书记。童某,某村委会主任。2019年4月,莫某、童某在迎接上级检查验收过程中,为达到验收合格的目的,商量并制作了虚假票据,作为迎检资料接受检查。2020年5月23日,区纪委分别给予莫某、童某党内警告处分。以案普法:该行为针对的是党员或党组织,具体表现为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这里的“上级”,既包括上级党委、政府等,也包括党委工作部门和政府部门等,不仅仅局限于上一级。“应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