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了党员的申诉权,《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规定了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具体申诉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发现本机关或者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及时予以纠正。”第五十八条还规定了变更政务处分决定的三种情形。因此,实践中,难免遇到党纪政务处分作出后需要变更的情况。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对于党纪政务处分作出后,因同一违
【典型案例】李某某,中共党员,C市Y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吴某某,中共党员,C市Y县水利局水利科科长,并兼任该水利局下属国有企业L公司董事长。朱某某,个体建筑商。朱某某与李某某相识多年,并多次请李某某帮其在县水利局承揽工程。2018年,李某某以与朱某某合伙做工程赚点“烟钱”为由,向吴某某请托发包工程。根据当地政策,L公司具有将工程款20万元以下的工程直接发包的职权,吴某某鉴于与李某某的同事关系,遂将L公司的一工程发包给朱某某。该工程建设期间,李某某未投入财物,亦未参与管理、经营。该工程完工后,朱某
【典型案例】张某,中共党员,某县公安局F派出所分管社区工作副所长。2017年,张某明知李某有贩毒行为并“以贩养吸”,既未按照人民警察的职责对李某开展查禁行动,也未依法向公安机关报告。2019年,F派出所开展打击贩毒的专项行动,并通过早会、支委会等形式传达行动方案。张某作为分管社区工作的副所长,负责摸排人员、社区调查等工作,知道此次行动后,两次通过微信语音向李某透露公安机关缉毒行动的有关信息。2019年3月,张某将李某介绍给F派出所分管案件侦查工作的副所长,将李某登记为“特情”人员。【分歧意见】本
问题线索分析是对检举材料进行有效筛选和甄别,探讨问题可查性,寻找调查切入点和突破口的关键环节。而批判性思维强调反思和质疑,侧重于推理与论证,不仅能大幅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独立思考、理性判断的能力,还对科学研判问题线索,提高线索处置质效有重要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摈弃“唯经验论”。任何人对事物的判断都附带个人印记,包括经验、价值观、文化素养等,以至于可能影响对事物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的能力。有的同志在问题线索分析过程中习惯于从经验中寻找答案,把局部经验误认为普遍规律,生搬硬套。如:在某次线索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冯国刚“本应由职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却由单位公款支付。”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报道,宁波市镇海区供销社下属单位骆驼供销社原主任施建苗用单位资金支付职工个人所得税。2020年9月,镇海区纪委监委派驻第六纪检监察组对骆驼供销社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2018年8月就已经调走的供销社原主任施建苗,当年12月份以前的工资仍在骆驼供销社发放。经过核对工资报表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等财务报表,第六纪检监察组又有新发现,骆驼供销社用单位资金支付职工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典型案例】徐某,中共党员,A省D市某国有公司副总经理;于某,中共党员,B省C市政府副市长;赵某,B省C市某私营公司老板。2018年2月,赵某找到徐某请托其找关系帮助承揽B省C市某市政项目工程,表示事成后将给予好处费。徐某遂找到其同学于某,向其提出帮助赵某承揽工程,并表示赵某将给予好处费,于某同意。2018年5月,于某向其下属有关部门领导打招呼并安排与赵某对接工程项目事宜,其后赵某顺利中标该项目。2018年12月,徐某从赵某处收取现金300万元,经与于某商议,徐某分得100万元,于某分得200万
【典型案例】2019年,C市某城建公司承接了辖区内的道路改扩建工程。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城建公司负责人李某多次请托工程发包单位C市某国有投资公司董事长赖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在工程款结算方面给予关照,并先后多次送予赖某钱款共计30万元。后在赖某的关照下,该项目的工程款拨付顺利。【分歧意见】本案中,李某为结算工程款而送钱的行为是否谋取了不正当利益,进而构成行贿犯罪,在认定中存在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通过给相关国家工作人员送钱的方式来换取顺利结算工程款,属于明显的手段不正当,既然手段不正当,所获取的利
【典型案例】冯某,甲市A医药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三名股东之一。2019年,冯某为使A医药公司向甲市人民医院(事业单位)销售更多药品,于同年春节、中秋节,先后两次送给该医院院长刘某现金共30万元。冯某事后将给刘某送钱的情况告知了其他两名股东。在刘某照顾下,A医药公司从甲市人民医院获得了超出上一年度三分之一的药品供货。经调查,上述30万元现金系冯某从家中支取的个人财产,且直至案发也未在公司报销。【分歧意见】本案中,对冯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应以行贿罪追究冯某的刑事责
【典型案例】余某某,男,中共党员,A市某区化工园区招商部科长。2017年开始,当地化工企业取得投资项目备案证不再需要提交节能评估等报告。2018年至2020年,余某某负责化工园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初审工作,以化工企业新增投资项目立项备案仍需要提供节能评估等报告为由,先后要求多家化工企业与其指定的第三方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并取得相关报告。实际上余某某私下以几百元价格安排他人代为编写相关报告。相关企业主在接受询问时均陈述听说过不再需要相关报告,但都表示未去核实了解,为顺利通过项目备案初审,均听从余某某
【典型案例】某工程建设企业负责人甲在投标A市B区某建设项目过程中,得知社会人员乙与对中标有关键影响的B区住建局局长丙相熟。为确保顺利中标,甲要求乙帮忙向丙引荐,并许诺中标后将按工程量的点数给予乙和丙好处。乙遂撮合甲和丙见面,并多次将甲的请求和许诺告知丙。甲在丙的帮助下顺利中标,随即根据事先约定,将按工程量三个点共计1500万元分多次交给乙,乙将其中500万元送给丙。【分歧意见】本案中,对于甲构成单位行贿罪、丙构成受贿罪均不存在异议,但对于社会人员乙构成何罪,则存在四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