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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公款平账后又私自挪用行为如何定性

【典型案例】章某,女,中共党员,A市某区医院财务科原科长。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章某按照该医院院长沈某的要求,利用全面负责管理医院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采用虚列开支方式先后10次套取公款79万元,存于章某私人银行卡上,用于该单位违规宴请、购买烟酒以及发放津补贴等支出。章某在沈某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虚假发票进行平账。后章某在管理上述账外款项时,私自挪用其中56万元购买基金及理财产品,从事营利活动获利共计7600元。【分歧意见】本案对沈某、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沈

民警从扣押的手机中窃取他人财产涉嫌何罪

【典型案例】俞某,S市公安局某分局派出所民警。2019年3月,俞某在办理一起涉嫌开设赌场案件中,依法抓获喻某某、惠某某、李某某等5人。在上述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俞某依职权将上述5人的涉案手机进行扣押,因该派出所涉案财物管理室处于装修改造阶段,由俞某作为案件主办民警对上述5人的手机进行保管。因该5人系通过网络线上交易非法购买“六合彩”等方式进行赌博,因此在办案过程中俞某以侦查需要为由分别从上述5人处获取了各自的微信及支付宝密码。2019年3月至7月,俞某在保管喻某某等人手机期间,私自用上述5人的手

两次挪用为何罪名不同 从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一挪用公款、挪用资金案说起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程威图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人员讨论杨弘匡案案情。何克来 摄特邀嘉宾薛金伟 常州市武进区纪委监委第三审查调查室主任刘刚 常州市武进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秦中新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吴文亮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刑庭庭长编者按这是一起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挪用公款、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犯罪的案件。本案中,杨弘匡于2013年至2017年担任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杨桥村委会会计、联队出纳,其是否属

行贿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怎样认定

【典型案例】王某,某省A国有招标采购公司(简称A公司)业务处处长。陈某,某私营企业老板。2019年7月,陈某得知某工程建设项目通过A公司进行公开招投标,王某所在的业务处具体负责此次招投标事宜。陈某所属企业在该领域具有一定竞争力,但为确保中标,陈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王某,在招标前自行前往王某办公室,表达自己的企业想承建上述工程的意愿,希望王某予以关照,并表示事后将予以感谢。王某当场答应帮忙,并将具体负责此事的工作人员张某介绍给陈某认识,请陈某与张某具体沟通。评标前,张某将陈某所属企业名称告诉了评审专

招投标监管人受贿并帮助行贿怎样定性处罚

【典型案例】王某,男,中共党员,B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2019年,根据B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王某被抽调参与该市安置房项目招投标工作,负责对异地评标专家的随机抽取、接送及评标全过程的监督。开发商张某为中标安置房建设项目,向王某送好处费10万元,并另给王某10万元,委托其向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5名成员每人送2万元,请求评委会予以关照,最终张某中标该建设项目。后王某被B市纪委监委查处。【分歧意见】本案中,王某帮助张某向5名评委会成员送好处费共计10万元,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没有异议。但

是违反廉洁纪律还是共同受贿

【典型案例】张某,男,中共党员,A县农业农村局原局长。2018年,A县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找到张某,希望张某帮其推销一批西兰花种子(市场价60万元)。张某以西兰花市场不景气为由推辞,李某遂表示如果有人愿以80万元的价格收购,交易完成后会与张某平分利润,张某默许。后张某联系商人宋某,称其好友李某有一批价值80万元的西兰花种子要出售,希望宋某收购,并暗示将来在相关业务上会关照宋某,宋某明知高于市场价格仍答应。在张某的介绍下,宋某支付给李某80万元收购了西兰花种子。事后,李某送给张某现金10万

指定管辖案件中审查调查措施由谁审批

【典型案例】2019年12月,某省纪委监委收到反映甲市某局局长A(市管正职)涉嫌违纪、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经分析研判,认为该案重大复杂,涉及甲市某委主任B(市管正职)、丙市某局局长C(市管正职)等多名干部,还可能与甲市市委副书记D(省管副职)有关联。综合各方因素,省纪委监委决定指定管辖,由乙市纪委监委对A立案审查调查。【分歧意见】乙市纪委监委在审查调查过程中,拟对A采取留置、查封、扣押等措施,对B进行询问,对C某处住所进行搜查,对D进行谈话。根据《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范围的认定

【典型案例】私企老板甲与某市市长乙相识,甲称其与乙上级领导相识,可帮助乙提拔职务,甲乙二人经常在一起参加饭局,关系日渐亲密。老板丙欲在该市辖区内申请成立矿产开采企业,听说甲与市长乙交好,则请甲向乙请托办理相关手续,甲向乙请托,乙为丙在办理相关手续方面打招呼提供帮助,甲向丙索要1000万元活动经费。后由于老板丙不具备相关资质,未能办成企业。截至案发,甲未退还该1000万元。市长乙对甲向丙索要财物的行为不知情。【分歧意见】本案中,对甲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

收受财物退还后又要回如何认定受贿金额

【典型案例】2013年6月,A市B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某(分管财务和政府采购等工作)应C电梯销售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罗某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C公司顺利承接B局电梯采购安装工程,并于同年8月收受罗某所送10万元。2013年10月,A市开展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工程项目专项治理活动,李某因担心被查处,将10万元退还罗某。2014年5月,李某以购房为由向罗某要回其中的5万元。【分歧意见】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无争议,但对其受贿金额认定产生了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受贿金额为5万元,理由是李某

斡旋受贿还是 利用影响力受贿

【基本案情】孙某原系乙市甲县县长,刘某长期担任其秘书,两人关系十分密切,孙某调任乙市丙局局长后,将刘某调至该局任科长。王某系刘某朋友,想承揽丙局所属二级机构某学院的工程项目,因刘某刚调入该局与该学院院长赵某不熟,遂请托刘某通过孙某向赵某打招呼。刘某向孙某提出之后,孙某果然向赵某打招呼,王某公司顺利中标。工程结束后,王某为表示感谢,送给刘某60万元。【分歧意见】本案中关于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了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关于斡旋受贿的规定,构成受贿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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