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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复套取公款贪污数额的认定

【典型案例】张某系A国有投资公司负责人,李某系B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2013年,二人商议,以虚假支付B公司咨询服务费的方式,从A公司套取公款100万元,由B公司缴纳10万元企业营业税后,张某分得70万元,李某分得20万元。2014年底,审计部门对A公司进行审计时,高度关注该笔咨询服务费问题,张某担心套取100万元行为被发现,于是从分得的70万元中拿出40万元,又以给公司某员工发放奖金的名义,从A公司再次套取公款80万元(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20万元,实发60万元),再将100万元从李某的B公司原路

职务犯罪案件中自首情节怎样认定

【典型案例】2020年5月,某市委巡察组发现某局20万元公款去向存疑,遂将该线索转市纪委监委予以核实。经调阅会计凭证,该局某处长甲经手报销上述20万元,且发票来历存疑。6月,市纪委监委通知甲前来了解情况。甲因出差,2天后按要求来到市纪委监委。谈话过程中,甲采取撒谎、拖延等手段不配合核查工作,否认存在违纪违法问题,当天被市纪委监委立案并被采取留置措施。经多次思想教育及出示部分证据,甲在数天后主动交代使用虚假发票贪污共计60万元的问题。此外,甲还主动交代收受了某民营企业主A给予的20万元贿赂,其还从

业务论坛 | 怎样认定违规借贷行为

2018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增加了“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违纪行为,笔者拟结合工作实践,从内涵、外延两个方面,谈谈对这一违纪行为的认识。对该违纪行为内涵的理解与把握。该违纪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关于“民间借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作了明确定义,即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工作中可供借鉴参考。对“

利用职权影响从事无风险商业活动获利是否构罪

【典型案例】A,男,中共党员,某市副市长。2018年3月,A利用职权为本地B公司老板张某谋取利益后,见B公司某一药品销售供不应求且利润巨大,便提出由其父代销B公司部分药品,张某同意。A父以出厂价在B公司拿货,再以统一中标价销往附近医院,从中赚取差价。因A父不具有药品分销商的销售资质,张某遂让其对外以B公司销售员的名义进行销售,在公司收到回款后,再把销售差价返还给A父,同时,A父到B公司拿货不用支付货款,销售不完可退还B公司。A父以此方式在短短两年内获利数百万元,A对此知情并认可。【分歧意见】本案

漫说党纪 | 权权交易行为

(敬靖 | 丛亮滋)

帮他人骗取公款但本人未分赃涉嫌何罪

【典型案例】赵某,中共党员,某县林业局局长。2019年8月,赵某在得知本县将对符合条件的林场开展养护补贴后,在一场饭局上将该信息告知好友王某,其明知王某承包的林场不符合条件,仍建议王某“想办法”申报补贴。王某遂产生虚构林场面积和林木种植范围申报补贴的想法,并在准备申报材料过程中向赵某咨询请教,赵某予以指点。其后,赵某利用主管补贴审批的职务便利,违规审核批准,使得王某获得补贴款40万元,赵某本人未分得补贴款。【分歧意见】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违规获取

业务论坛 | 怎样制定初核方案

根据监察法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手续。核查组要认真分析问题线索,了解情况,研究问题,熟悉政策,做好准备,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工作方案,方案一般包括总体思路、核查措施、人员分工、安全预案、办案保障等五个部分,笔者结合办案实践,对如何制定方案谈几点认识。总体思路要明确。包括需要查清的具体问题,工作的总体原则等。一要梳理需要查清的具体问题,把反映的主要问题所涉及的内容逐条列入,避免遗漏,并对问题线索的真实性、可查性进行分析。二

套取行业协会资金涉嫌何罪

【典型案例】马某,男,中共党员,某省保险行业协会办公室主任。2015年7月,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翟某授意马某签订一份虚构的临时物业服务合同,金额14.3万元,之后全部被翟某提现消费;2017年9月,翟某又授意马某修改协会办公大楼装修合同,套取追加的装修费用16.5万元,被翟某用于家庭开支及个人消费。2014年5月至2019年2月,马某利用职务之便借机虚增开支,从多个业务单位往来中套取资金转入个人账户,累计100余万元。【分歧意见】本案对协会资金性质、马某身份及其犯罪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见。第一

两次收钱后又两次退钱 受贿数额怎样计算

【典型案例】贾某,男,中共党员,A省某厅原副厅长。2008年5月至2011年10月,贾某任A省B市(县级市)市委副书记、市长。2009年3月,贾某的侄子董某找到贾某,表示想到B市承包磷矿,并承诺事成后重谢,贾某默许。不久,贾某给B市某国有矿业公司总经理张某打招呼,让其安排董某到其公司承包矿井。张某考虑到公司未来发展需要贾某的支持,遂将本公司9号矿井以“先包后转”(先以低价将9号矿井承包给董某,再安排董某加价将该矿转包给第三方经营,董某不实际参与投资经营)的方式承包给董某,让董某通过差价获利90万

两人无共谋行为导致同一贪污结果如何认定责任

【典型案例】王某,中共党员,某市某区某镇劳保所所长,其在为父母办理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过程中了解到,如果补缴人员有基层工作经历,每月即可多领取部分养老金,因此王某明知其父母无担任村党支部书记的工作经历,仍在申请表上为其父母虚构村党支部书记履职时间并私自盖章通过镇级审查。王某父母的相关材料递交到区人社局后,区人社局养老保险科科长丁某和王某认识,其明知王某父母履历造假,仍给予审核通过,导致王某父母虚假工作经历最终被认定成功。截至案发,王某父母多领取养老金7.56万元。【分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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