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监督执纪工作中理解和把握“新官不理旧账”行为,需要注意以下3点:一是关于“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认定。“新官不理旧账”主要是指现任党员领导干部对前任的决策或者历史遗留问题不予理会,甚至推卸责任。“新官”上任后,前任说好的承诺没了、定好的规划废了、原有的关系变了,久而久之“旧账”变成“糊涂账”“乱账”“死账”,最终受损的是党和政府的
【内容提要】在金融产品交易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私募金融公司虚增交易环节,造成国有公司交易成本增加,侵吞国有资产的,构成贪污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通过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明示或暗示他人从事相关金融产品交易,未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基本案情】案例一:甲,A国有公司期货部主任。乙,甲好友,B期货公司实际控制人。2020年以来,甲与乙合谋,利用甲能够提前获知A公司买卖期货交易策略的职务便利,在甲事先获知A公司意图买入α期货的交易策略后
【内容提要】在查办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中,犯罪行为性质认定一直是理论和实务研究中的焦点问题。由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比较复杂,理论和实践中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适用的困惑较多,加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疑难问题研究,是一项重要课题。实践中,必须透过现象看本质,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性质进行精准认定,确保不枉不纵。【基本案情】王某(Z市某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严某(Z市国有企业D公司总经理)二人系大学同学,有着共同的爱好,大学毕业后两人依然交往频繁,成为亲家,经常一起聚餐。2013年,王某结识工程老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