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党员干部收受烟酒灭失的违纪问题如何认定,属于监督执纪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坚持穿透式审查,准确把握违规收受礼品与正常礼尚往来的本质区别,同时在认定收受的烟酒灭失的违纪所得数额时,要注重查核其价值是否明确,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简单以购买价或者市场价等一概而论,努力做到准确定性量纪。同时,要有力澄清“收受烟酒均不构成受贿犯罪”的错误认识,对于有关收受行为符合受贿罪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能够形成闭环证据链,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证据标准的,可以认定为受贿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以投资入股为幌子收受贿赂,表面上看似乎具有出资形式合法性,极易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违纪行为相混淆,需准确辨别其权钱交易本质。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审批职权,通过制造出资假象、排除风险承担、操控利益分配等方式,以入股分红名义收受贿赂,对此类行为的定性,需重点考察投资行为的真实性,准确区分违纪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实践中,存在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中间人实施的是非真实的经营活动,仍利用职权为其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等行为,双方形成了中间人“在前台找机会”、国家工作人员“在后台利用职权谋利”、双方共享收益的模式。此时,双方已经具备共同犯罪的特征,应认定为二人构成共同受贿,将全部获利认定为受贿数额,而非仅将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中间人的财物数额认定为行受贿数额。
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先收受贿赂,后利用未公开信息明示或暗示他人交易,涉嫌受贿、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罪名。对此,应结合行为独立性与对价关系,重点审查钱款与信息传递的关联性,穿透“权—钱—信息”交易链条,避免重复评价或漏罪风险,实现精准打击。
实践中,在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存在中间人的贿赂案件较为常见,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准确认定中间人的行为性质,明确行为是行受贿的共犯行为还是介绍贿赂行为,对此,可以从行贿人、受贿人和中间人的主观认识、行为方式、介入方式等方面区分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涉嫌贪污犯罪,但实践中对于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容易存在不同认识,笔者通过一起案例进行分析,以资借鉴。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贪污罪在客观方面,均存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利的表现,但在主观意图、具体行为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同。区分增设中间环节进行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与增设中间环节截留国有资产的贪污行为,应当从行为人主观方面、中间环节经营的真实性、获取利润的合理性等方面综合判断、准确定性。
实践中,对国家工作人员通过非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办事并收受财物的情形,能否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存在不同认识。笔者认为,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紧扣受贿罪构成要件,准确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把握权钱交易本质特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精准认定处理,防止放纵腐败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