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甲,中共党员,某出版社副社长,曾任某报社发行部处长。乙,中共党员,某报社退休干部,退休前任某报社研究部处长,与甲曾系某报社同事关系。丙,中共党员,系乙丈夫,某大型国有金融企业A公司副总经理,与甲也相识。丁,某私营企业B公司老板。2020年,经朋友介绍,甲与丁相识。丁因公司融资需要找到甲,希望其帮忙寻找融资渠道,并与甲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事成之后按照融资额的2%给甲感谢费。此后,甲通过乙找到其丈夫丙帮助。丙称,鉴于甲和乙的老同事关系且其与甲彼此也认识,就将B公司推荐给A公司下属全资企业
【典型案例】李某,中共党员,A市B区环卫处原主任。2015年至2017年,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周某、王某、张某在承接环卫工程项目上谋取利益,分别收受周某、王某、张某给予的贿赂款10万元、10万元、20万元。2019年,张某的公司因偷税漏税问题被公安机关调查,李某担心罪行败露,便将收受张某的20万元退还给了张某。2020年10月,李某因涉嫌职务犯罪被B区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期间,李某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并书写委托书让其妻子代为退赃40万元,11月,其妻子退出赃款40万元,B区
【典型案例】刘某,中共党员,某县农业农村局会计。2019年6月,刘某认识了当地一个小额放贷公司的老板于某,得知从事小额放贷获利颇丰,于是提出拿点钱到于某的公司放贷。由于刘某全部积蓄已用于购房,为了凑钱,他以有急用为由,向同学张某、王某各借了5万元,将共计10万元投入到于某的公司放贷。2019年10月,见收益不错,刘某又从保管的单位资金中取出30万元,用其中10万元还给张某、王某,但并未告知张某、王某是公款,其余的20万元继续拿给于某放贷。2020年8月于某的公司倒闭,于某跑路,刘某的钱没追回来。
函询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处置问题线索的方式之一,是对干部一般性违纪违法问题的反映,用发函的形式由干部本人作出解释说明。函询工作是推动“第一种形态”常态化的重要做法。把好思想政治引导关将思想政治工作体现在函询全过程,是实现情、理、纪、法贯通融合,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一是实事求是说明问题。党员干部接到函询通知后,最重要的就是向党组织如实、清楚地说明问题。把所反映的问题讲清楚,是被函询人对党忠诚老实、实事求是的具体体现,既不能敷衍塞责、避实就虚,更不能提供虚假情况、刻意隐瞒。二是学会换
【典型案例】2020年3月,张某因涉嫌非法制造发票罪被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张某朋友许某请托派出所所长朱某,并贿送15万元请其帮忙协调不予批准逮捕张某。朱某联系检察院侦监科科长王某帮忙,王某当时应允。几天后,王某看过卷宗表示案件有难度,但仍有操作空间,朱某遂送给王某6万元,王某以张某系从犯,无逮捕必要为由未予批准逮捕张某。朱某未将许某请托事宜告知王某,也未将协调王某办理此事告知许某。【分歧意见】本案中对于朱某收受15万元后又送予王某6万元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分歧。第一种意见:朱某收受许某15万元的
实践中,党员干部将本应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在本单位报销,或者交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报销的现象易发多发。要准确认定该类行为的性质,需结合报销钱款来源、报销动机等因素,紧扣违纪及违法犯罪构成要件予以精准认定。一、准确把握违纪与违法犯罪的界限。违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以下简称违规报销个人费用),侵害了国家公权力的廉洁性,触犯了党纪国法,违反了党的纪律甚至违法犯罪。虽然违法必先破纪,但两者构成要件及处分依据不同,对违规报销个人费用的行为,要么认定为违反党的纪律,要么认定为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不存在违
【典型案例】张某,男,中共党员,A省原保监局局长。刘某,女,非国家工作人员,系张某特定关系人。2011年,刘某与时任B省保监局局长的张某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2015年10月,张某调任A省保监局局长,刘某随张某一同到A省。张某在A省认识了辖区内从事保险业务的韩某,双方商定:由张某为韩某经营的保险项目提供帮助,韩某成立公司并给予张某15%的干股,并以干股名义给张某分红。之后,张某告知刘某自己将和韩某合作开展医疗方面的保险业务,不用实际出资,可以获得分红款,需要以刘某的名义持股。2017年4月,刘某
【典型案例】赵某,甲县教育局局长;钱某、孙某,甲县乙小学教师,三人均系中共党员。2019年初,赵某接受钱某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钱某提拔为乙校副校长提供帮助,收受钱某10万元。同年5月,赵某以过生日为由邀请钱某到家中参加聚会。钱某随后自行决定给其同事孙某打电话,称赵某邀请他们二人去赵某家过生日。钱某与孙某各出资1.4万元购买了一块手表准备送给赵某(案发后,该手表经价格认定为2.8万元)。两人来到赵某家中,钱某拿出手表送给了赵某。案发后,据孙某交代,其出资1.4万元是想与赵某拉近关系;据钱某供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查组应当形成被调查人到案经过及量刑情节方面的材料。实践中,前款内容一般由监察机关出具到案情况说明进行体现。到案情况说明能够完整反映办案经过,是司法机关认定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的重要证据材料。对于到案情况说明的审核,应注意以下几点。审核到案情况说明的规范性。需审核到案情况说明是否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并加盖监察机关印章。对于从其他卷宗复印过来的到案情况说明,需要审核是否注明复印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制作人员和原调查人及单位是否签名和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查组应当形成被调查人到案经过及量刑情节方面的材料。实践中,前款内容一般由监察机关出具到案情况说明进行体现。到案情况说明能够完整反映办案经过,是司法机关认定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的重要证据材料。对于到案情况说明的审核,应注意以下几点。 审核到案情况说明的规范性。需审核到案情况说明是否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并加盖监察机关印章。对于从其他卷宗复印过来的到案情况说明,需要审核是否注明复印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制作人员和原调查人及单位是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