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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理解“收受他人财物”的几种特殊情形

收受他人财物是受贿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没有收受财物的行为,就难言“权”与“钱”之间具有可交易性,自然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受贿犯罪。实践中,收受他人财物一般表现为对财物的实际占有,但特殊情形下,行为人虽然未实际占有财物,却仍可视为收受了他人财物,进而构成受贿犯罪。实际控制财物。刑法理论和实务部门普遍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收受他人财物”要件的认定标准。行为人客观上虽未占有财物,但对财物有控制权的,可认定为收受了他人财物。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收受财物的认定标准,符合受贿罪的立法精神

业务论坛 | “通报”的内涵和适用辨析

“通报”一词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中共计出现10次,在不同的条款中,其含义不尽相同。审理中发现,对通报的理解、适用还存在不同程度的偏差,有的将“通报”简单理解为公布公开;有的认为问责结果均要“通报曝光”,通报问责这种方式可有可无。为实现问责工作的精准化、规范化,有必要对通报的内涵和适用情形进行厘清。一、正确理解“通报”的含义。依据文义解释,通报的基本含义为:通知、告诉;上级机关把工作情况或经验教训等用书面形式通告下级机关;上级机关通告下级机关的文件。结合《问责条例》具体

怎样提升证据审核能力

  网友“陈秋宇”问:怎样提升证据审核能力?  答:纪检监察工作要坚持事实为上、证据为王。证据审核是保障案件质量的最基础最重要的一环,审理人员要坚持守正创新,有效提升证据审核能力。笔者结合实践,谈谈怎样提升证据审核能力。  假定三类角色。审理人员在证据审核中,既要立足职责定位,严格审核把关,同时也要换位思考,假定不同角色,推演论证。一、假定平常人角色,坚持客观中立。从一名平常人角度,判断事实是否查清,是否存在不符合常理的疑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的处理是否客观公正,能否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从而

以案明纪释法 | 如何推定孙某明知学历造假

【典型案例】孙某,男,中共党员,A省水利厅宣传处副处长。1998年,孙某通过参加公务员考试,以大专学历考入A省水利厅。2004年,孙某通过社会人员丁某报名、交费,参加了B大学函授本科学习,2007年通过丁某获得了B大学的毕业证书和学籍册。2010年,水利厅组织开展副处级领导干部岗位竞聘,学历要求为本科及以上学历。孙某报名参加此次竞聘,后成功竞聘为宣传处副处长。2019年,水利厅组织开展学历学位比对工作,孙某的毕业证书被认定为“系伪造”,后孙某的问题线索被移交驻厅纪检监察组。在驻厅纪检监察组核实过

以案明纪释法 | 公职人员骗取钱财占为己有如何定性

【典型案例】案例一:2021年2月至12月,民警童某办理A、B涉嫌共同生产、销售假药案时,在追缴赃款过程中,以收缴非法获利(查实获利12万元)、销售金额或变更罪名等理由多次要求A、B家属代为退赃,并称多退多赔可从轻处罚;二人家属陆续交与童某个人共38万元,童某在执法办案系统外开具套版扣押清单让家属签字。所得款项被童某用于个人信用卡还款、日常消费。案例二:2021年5月至8月,民警辛某调查C涉嫌诈骗案但未查实,偶然发现C的银行卡账户余额30万余元,谎称账户资金过多来路不明,可能系违法所得,需先行扣

转移、隐匿赃款赃物行为的性质认定分析

实践中,贪污贿赂违纪违法犯罪行为隐蔽性强,贪腐方式不断隐形变异、翻新升级。为规避调查,行为人往往存在转移、隐匿赃款赃物的行为,甚至通过掩饰、隐瞒、转换等手段将非法所得披上“合法”外衣,实施洗钱行为,不仅为调查取证增加了难度,还在一定程度上助长诱发贪腐犯罪。严肃查处转移隐匿赃款赃物违纪违法犯罪行为,既是证实“上游”贪污贿赂行为的证据要求,也是惩治“下游”涉腐洗钱犯罪行为的应有之义,特别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条款作出重大修改的背景下,探讨分析转移隐匿赃款赃物行为在纪法罪责任体系中的性质认定和

业务论坛 | 查处“吃公函”案件应注意什么

严肃整治公务接待中“吃公函”问题,是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吃公函”是当前“四风”隐形变异的一种新形式、新变种,它将公务接待函当作吃喝“通行证”、为违规吃喝披上“合规的外衣”。由于“吃公函”比较隐蔽,存在发现难、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等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如何查处“吃公函”违纪违法案件谈几点看法。线索来源要多元。通过多形式、多渠道获取“吃公函”问题线索,拓宽线索来源。一是信息平台采集法。利用信息化手段,依托“互联网+监督”搭建“四风”问题随手拍、一键直通举报平台等快捷通道,

以案明纪释法丨公职人员拒不服从疫情防控工作安排怎样定性

【典型案例】郭某某,男,中共党员,北京市C区M街道统计所科员。2020年3月10日,M街道按照上级要求启动境外进京人员转运工作(接收区里下派境外入京人员转运到社区进行居家隔离),需要抽调人员成立转运专班负责此项工作。3月16日晚,因转运专班人员不足,M街道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决定抽调郭某某进入转运专班工作。后在转运工作推进会上,郭某某以此项工作存在风险等理由当场拒绝参与转运工作,M街道因此重新调整人员安排,影响了街道防疫工作总体部署,并在转运专班工作人员中造成不良影响。【分歧意见】对本案定性处理有

利用职权购买原始股获利是否构成受贿

【典型案例】甲系中国证监会某省监管局的国家工作人员,曾多次担任主板发审委委员,乙系私营企业主。2015年8月,乙在准备公司上市中,通过他人引荐与甲相识。为获得甲的帮助,乙告知甲,可以以每股10元的价格(该转让价格相对合理)转让原始股,甲同意购买并通过第三人向乙支付100万元股份转让款,股份由第三人代持。2016年6月,乙公司向证监会提交申请上市发行材料,在此过程前以及整个过程中,甲多次给乙做“上市辅导”,同时利用发审委委员的职务便利,帮助乙公司顺利通过审核。2017年2月,乙公司成功上市,发行价

规范高效开展处分决定宣布工作

党纪处分条例、政务处分法及监察法实施条例等均对处分决定宣布的时间和范围等进行了明确要求。处分决定宣布,既是案件查办的落实落地,又事关做实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事关处分效果实现和执纪执法权威性、威慑力。结合办案实践,笔者浅谈如何规范高效开展处分决定宣布工作。把握三个原则。全覆盖原则,应坚持“凡处必宣”,通过履行宣布程序充分保障受处分人的抗辩权、知情权等正当程序权利,不论处分轻重、受处分人职务高低,均应严格按规定宣布。需注意,免予处分决定系正式的书面决定,且应按警告处分程序报批形成,故同样应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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