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2020年3月,张某因涉嫌非法制造发票罪被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张某朋友许某请托派出所所长朱某,并贿送15万元请其帮忙协调不予批准逮捕张某。朱某联系检察院侦监科科长王某帮忙,王某当时应允。几天后,王某看过卷宗表示案件有难度,但仍有操作空间,朱某遂送给王某6万元,王某以张某系从犯,无逮捕必要为由未予批准逮捕张某。朱某未将许某请托事宜告知王某,也未将协调王某办理此事告知许某。【分歧意见】本案中对于朱某收受15万元后又送予王某6万元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分歧。第一种意见:朱某收受许某15万元的
实践中,党员干部将本应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在本单位报销,或者交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报销的现象易发多发。要准确认定该类行为的性质,需结合报销钱款来源、报销动机等因素,紧扣违纪及违法犯罪构成要件予以精准认定。一、准确把握违纪与违法犯罪的界限。违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以下简称违规报销个人费用),侵害了国家公权力的廉洁性,触犯了党纪国法,违反了党的纪律甚至违法犯罪。虽然违法必先破纪,但两者构成要件及处分依据不同,对违规报销个人费用的行为,要么认定为违反党的纪律,要么认定为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不存在违
【典型案例】张某,男,中共党员,A省原保监局局长。刘某,女,非国家工作人员,系张某特定关系人。2011年,刘某与时任B省保监局局长的张某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2015年10月,张某调任A省保监局局长,刘某随张某一同到A省。张某在A省认识了辖区内从事保险业务的韩某,双方商定:由张某为韩某经营的保险项目提供帮助,韩某成立公司并给予张某15%的干股,并以干股名义给张某分红。之后,张某告知刘某自己将和韩某合作开展医疗方面的保险业务,不用实际出资,可以获得分红款,需要以刘某的名义持股。2017年4月,刘某
【典型案例】赵某,甲县教育局局长;钱某、孙某,甲县乙小学教师,三人均系中共党员。2019年初,赵某接受钱某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钱某提拔为乙校副校长提供帮助,收受钱某10万元。同年5月,赵某以过生日为由邀请钱某到家中参加聚会。钱某随后自行决定给其同事孙某打电话,称赵某邀请他们二人去赵某家过生日。钱某与孙某各出资1.4万元购买了一块手表准备送给赵某(案发后,该手表经价格认定为2.8万元)。两人来到赵某家中,钱某拿出手表送给了赵某。案发后,据孙某交代,其出资1.4万元是想与赵某拉近关系;据钱某供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查组应当形成被调查人到案经过及量刑情节方面的材料。实践中,前款内容一般由监察机关出具到案情况说明进行体现。到案情况说明能够完整反映办案经过,是司法机关认定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的重要证据材料。对于到案情况说明的审核,应注意以下几点。审核到案情况说明的规范性。需审核到案情况说明是否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并加盖监察机关印章。对于从其他卷宗复印过来的到案情况说明,需要审核是否注明复印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制作人员和原调查人及单位是否签名和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查组应当形成被调查人到案经过及量刑情节方面的材料。实践中,前款内容一般由监察机关出具到案情况说明进行体现。到案情况说明能够完整反映办案经过,是司法机关认定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的重要证据材料。对于到案情况说明的审核,应注意以下几点。 审核到案情况说明的规范性。需审核到案情况说明是否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并加盖监察机关印章。对于从其他卷宗复印过来的到案情况说明,需要审核是否注明复印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制作人员和原调查人及单位是否签
约定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约定收受或索取财物,但至案发并未实际占有相关财物的情形。约定受贿不是一种法定的受贿类型,在我国刑法中亦无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却大量存在。根据约定受贿人是否着手实施受贿行为及实际控制财物,可认定约定受贿不成立犯罪、受贿罪未遂或受贿罪既遂。现结合实践中常见的几种约定受贿情形,对如何准确认定其犯罪形态作简要阐述。 单纯达成行受贿合意的行为不是“着手”,不应对约定受贿人进行刑事处罚 一般认为,当行为产生了侵害法益的具体危险时就是“着手”。根据
【典型案例】 赵某,甲县教育局局长;钱某、孙某,甲县乙小学教师,三人均系中共党员。 2019年初,赵某接受钱某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钱某提拔为乙校副校长提供帮助,收受钱某10万元。同年5月,赵某以过生日为由邀请钱某到家中参加聚会。钱某随后自行决定给其同事孙某打电话,称赵某邀请他们二人去赵某家过生日。钱某与孙某各出资1.4万元购买了一块手表准备送给赵某(案发后,该手表经价格认定为2.8万元)。两人来到赵某家中,钱某拿出手表送给了赵某。案发后,据孙某交代,其出资1.4万元是想与赵某拉近关系;据
建立廉政档案是掌握党员干部廉政情况、加强监督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实践中应予重视。为进一步提升廉政档案建立、管理和运用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充分发挥廉政档案在监督工作中的作用,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强。 廉政档案的建立 首先要明确建档责任。建档责任统一由各级纪委监委承担,组织人事部门和下级纪委监委等单位提供协助。对于建档部门,针对各级、各地做法不一的现状,笔者建议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统一由监督检查部门根据监督管理权限建立廉政档案。应明确主管领导和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廉政档案的建立工作,按照干部管
【典型案例】戴某,中共党员,2008年至2021年3月历任A县发改委副主任、主任。经查,戴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人事安排、经费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0余万元。此外,2012年至2021年期间,戴某还以帮助辖区内部分企业争取上级补助资金为由,以支付发改委开支为名,要求相关企业负责人在A县多家烟酒商行预存费用共计100余万元归戴某控制使用,A县发改委其他人不知情,后相关钱款部分被戴某提现据为己有,剩余部分被戴某用于单位走访、开支或个人开支。【分歧意见】本案中,对戴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