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要闻 工作动态 审查调查 党风政风 巡视巡察 党纪法规 通知公告 信息公开
所在位置:首页 >> 党纪法规 >> 业务顾问
站内搜索:
规范使用扣押措施

扣押是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犯罪案件中可依法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便于收集被调查人的涉案物品和相关证据材料。监察法实施条例将监察法对扣押措施的原则性规定予以细化,用11个条文对采取扣押措施的工作要求作出详细规定。调查人员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规范,强化程序意识,依规依纪依法采取扣押措施。扣押手续要齐全。为防止被调查人转移销毁物证、掩饰隐瞒犯罪线索,监察机关一般会在立案后及时采取搜查措施,并同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收集、固定案件证据。采取扣押措施前,需要按规定请示报告,开具《查封/扣押通知书》。

如何从异常账目中发现问题线索

实践中,查准账是发现违纪违法或涉嫌贪污挪用等犯罪问题线索的重要途径,要善于从异常的会计资料中发现疑点。笔者认为,应着重关注以下方面。一是异常的数字。要留意整齐的数字,比如“5000”元、“20000”元等,一般来讲,票据上出现整头整脑数字的情况并不多,特别是差旅费、招待费、会务费、采购物品款项等。因此,要留意异常的数字。票据的数字要与票据的内容相符合,要与票据项目的具体价值相等,如果票据数字明显超出了事物的实际价值,这里面虚假的成分往往较高。比如购买一台普通打印机,开票“10000”元,这明显超

准确区分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

由于我国刑法中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入罪数额以及法定最高刑相差较大,研究单位行贿罪的认定标准及其与行贿罪的界限,不仅有助于解决实践中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如何合理界分的难题,也有利于贯彻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决策部署。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把握。一、形式层面:是否以单位名义实施行贿行为并体现单位意志判断是否系以单位名义实施,不应过分拘泥于单位意志的形成过程、形成机制、形成程序。有观点认为,单位作为拟制人格,必须要有集体决策来体现单位意志,没有单位意志就没有单位犯罪。一般而言,单位意志是通过单位内部

国企领导人员帮助亲属经营谋利怎样认定

【典型案例】范某,中共党员,国有A公司党委委员、总会计师。2012年4月,范某妻弟杨某与其朋友成立B公司并与A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杨某占股60%,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多次向A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告知其与范某的亲属关系,范某对此知情。2015年7月,因上级单位组织开展领导人员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问题专项治理,范某要求杨某将B公司转让。同年12月,杨某将B公司的法人变更为其同学姚某,由姚某代持其股份,杨某仍为B公司实际控制人继续与A公司发生业务,杨某将上述情况告诉范某。2016年1月,范某受杨某请托,

乡案县审与乡镇报批案件程序的区别和衔接

 实践中,为保障和提升案件质量,很多县级纪委建立了乡案县审机制,常见的模式是乡镇纪委对违纪案件进行内部审理后、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前,将案件报送县级纪委审理部门进行审核把关。由于乡案县审和乡镇报批案件均需要报县级纪委进行审核,且均由审理部门受理,为避免实践中出现程序适用混乱、处分审批流程不规范等问题,笔者对二者之间的区别和衔接予以分析。  一、乡案县审和乡镇报批案件程序的区别  一是适用的案件范围不同。根据《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和三十八条的规定,乡镇纪委可以批准简单案

做好电子数据取证需注意的四个方面

电子数据兼具法律和科学双重属性,其生成、存储、传输等各环节均依赖于电子信息技术。这决定了电子数据取证除遵循一般法律规定外,还要遵守相关的专业技术性规则,相较于传统证据,其取证规则更为精细化和专业化。监察法实施条例对电子数据的规定更加细化和完善。笔者认为,实践中做好监察案件电子数据取证工作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严格依法取证。首先,取证主体方面,监察机关采取搜查、扣押、收集提取、勘验检查等各类措施进行收集和固定电子数据时,调查人员均不得少于二人。对于技术性较强的取证活动,应当选派具备相关专业知

审查调查中如何进行证据审核

案件审查调查过程中的证据质量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案件办理的质量。在案件审查调查过程中,通过设立证据收集运用审核关口,以确保案件进入审理环节之前相关证据经过严格审核,以此提高案件质量,确保案件办理工作在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轨道上运行。对于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如何进行证据审核,笔者谈几点思考。审慎确定审核人员。审查调查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取得的证据需符合刑事审判的标准和要求,这就要求案件审查调查组保障证据质量,审慎确定证据审核人员。实践中,审查调查组一般会确定一名或多名办理过职务犯罪案件或具有较好法律素

提高审查调查谈话能力需注重强化什么

  网友“陈太杭”问:提高审查调查谈话能力需注重强化什么?  答: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遏制增量、清除存量的任务依然艰巨。纪检监察干部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必须不断提高审查调查谈话等业务能力,强化自身能力建设。笔者结合实践,浅议提高谈话能力需着重强化的六个方面。  强化政治学习。健全案前培训、案中交流、案后总结的常态化学习机制,对于党中央提出的重大判断、重大战略、重大任务、重大举措熟稔于心,对于典型案例、违纪特点、政治危害等心中有数,对于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新

如何做好留置谈话

  网友“黄研”问:如何做好留置谈话?  答:留置谈话是一项政治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工作,本质上是思想政治工作,其成效如何直接关系到案件质效。近年来,笔者参与过十余名留置对象的内审谈话工作,结合实践,谈谈做好留置谈话工作的一些体会。  讲透彻留置的概念,打消留置对象侥幸心理。开展留置谈话,首先就是向留置对象讲明其面临的形势是留置,重点讲明监察法规定的留置条件,即组织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采取留置措施经过了严格审批程序。通过严肃耐心地形势讲解,促使留置对象尽快面对现实、转变心态,认识到端

如何认定收受干股型受贿的犯罪数额?

 基本案情  司某,男,1986年4月入党,2013年至2018年间担任甲市副市长,分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2014年初,A勘察设计院送给司某20%的股份,由司某的特定关系人林某代持。在司某的帮助下,从2014年至2016年间,A勘察设计院在甲市的项目合同金额达2亿多元。A勘察设计院向林某共计支付人民币21054987元。  2019年10月,司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庭审过程中,司某主张,自己入股A勘察设计院,并分得利润,其行为属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只是违反党的廉洁纪律

共 2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