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事求是是审查调查工作的生命线,必须坚持一是一,二是二。实践中,在办理留置案件过程中,时常会出现留置对象作虚假供述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审查调查工作的正常开展。笔者结合实践,就如何应对留置对象作虚假供述谈几点看法。仔细甄别供述细节。虚假供述并非客观事实,往往会在供述细节上留下一些蛛丝马迹,需要注意仔细甄别。一方面,要注意甄别“值不值”的问题。公职人员收受贿赂的数额大小往往与其谋取利益大小相对应,办案人员应着眼权钱交易本质,调取谋利事项相关佐证材料,注意“值不值”的问题。如留置对象供述,其在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是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力量,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重要队伍。吉林省吉林市纪委监委把加强派驻监督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有关部署要求和《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牢固树立系统思维和“一盘棋”的理念,强化对派驻机构一体化建设、协同化履职、清单化管理,增强派驻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一体化建设,解决派驻机构归属感不强等问题,促进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派驻机构是纪委监委的“前哨”“探头”,是深入开展监督的“一线
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村(社区)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大多涉及群众利益,且面广量大,案件办理质量直接影响案件查办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为提高乡镇纪委办案质效,四川省旺苍县纪委监委实行乡案县审工作法,乡镇纪委负责案件查办、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负责案件审理,切实把好基层案件质量关。旺苍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承担机关自办、派驻纪检监察组、上级指定管辖等多方面案件审理任务,“乡案县审”制度的实行,使“案多人少”问题更为突出。为解决这一难题,该县纪委监委选优配强审理干部队伍,并在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内抽
实践中,因收受字画、玉石、奢侈品等“雅贿”让行受贿双方觉得更具“隐蔽性”“安全性”,故“雅贿”易得到“雅贪”的欢心。相对于普通财物,“雅贿”物品往往真伪难辨、价值难定,而且市场波动较大,因此,“雅贿”行为与数额的认定不同程度地存在界限不明、标准不统一问题。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雅贿”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关于“雅贿”行为的一般认定在“雅贿”相关案件中,被审查调查人往往以“不知道物品的实际价值”“以为物品是假的”等主观上缺乏认识的方式进行辩解,从而给审查调查工作带来困难。通常情况下,被审查调查人主观上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监察机关管辖的公职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犯罪的一种。实践中,对该罪认定中的一些关键问题有不同认识。笔者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主体范围的界定、帮助对象的认定、客观方面的认定等方面着手分析,为精准定性提供参考。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从犯罪主体来看,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上述人员不能构成本
【典型案例】2020年6月,A市B区农业农村局为解决其下属事业单位B区能源办经费不足的问题,借用开源公司(有施工资质的私营建筑企业)资质承建工程项目获取收入。B区农业农村局与开源公司商定:开源公司配合B区能源办设立开源公司C分公司,C分公司由B区能源办全权负责,B区农业农村局安排B区能源办工作人员李某担任C分公司负责人,李某无需向开源公司负责,开源公司中标工程项目后转包给C分公司,C分公司负责工程建设和质量,按工程款5%比例上交开源公司管理费,并自负盈亏。2020年9月,开源公司中标了某价值60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对于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的具体条件、程序等,笔者认为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准确把握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的条件。依据《条例》规定,受处分的党员(以下简称受处分人)在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是恢复党员权利的要件,具体而言,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主观上具有强烈的悔改意愿,如
审查调查工作中,经常遇到冻结或扣押公司股份、高档烟酒、金银制品等财物的情况,一般应当在案件办结后,通过拍卖等方式处置变现,但是由于时间因素,一些财物如不及时处理,可能出现毁损或贬值。《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针对该情形,专门规定了案件办结前先行变现的处置措施。《纪检监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先行变现做了进一步规范,在坚持国家利益不受损、涉案人不得利的原则下,对存在涉案财物价格波动大、价值易贬损或者后续难以处置等情形的,均可以考虑先行变现。先行变现措施有利于节约办案成本
【典型案例】张某,某市国有控股A公司副总经理兼进口业务部经理,负责公司某进口化工原料的销售工作。2016年,张某利用该化工原料市场交易价格波动较大之机,操纵该公司与其姐姐实际控制的私营企业开展该化工原料购销业务,通过在市场高价时不签合同违规发货、低价时再签合同收款的方式,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姐姐实际控制的私营企业销售化工原料,帮助其姐姐非法获利100万元。2017年,A公司以正常市场价格与张某姐姐出资经营的另一家私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此后,张某违反A公司先收取货款后发货的规定,擅自将300吨
实践中,公职人员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烟酒问题较为常见。当前,对收受烟酒的价值和性质如何认定,相关款物如何处理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根据收受烟酒的不同情形,结合纪法规定,进一步厘清收受烟酒等物品的价值认定和定性处理等问题。一、从纪法角度认识收受的烟酒性质。在纪法层面,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烟酒属于纪法规定财物中的礼品范畴,而相关烟酒提货券、烟票则属于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范畴,收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烟酒等礼品、卡券属于廉洁纪律、廉洁要求的规制范畴。在职务犯罪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