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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明纪释法 | 高校“双肩挑”人员兼职取酬行为的认定

【典型案例】张某,中共党员,A省省属高校H大学副校长,二级教授。2019年6月退休。2020年1月至今,张某在向H大学党委报告并经同意后,到B省某民办高校W学院兼任副院长,合同约定年薪15万元。H大学与W学院无业务往来、合作办学事宜等。W学院副院长年薪13万元至18万元不等。【分歧意见】本案中对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纪产生了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张某违反了廉洁纪律,属于违规兼职取酬行为。第二种意见:张某退休后利用其专业技术特长兼职获利,且按规定履行报告程序,不构成违纪行为。【评析意见】党的十八大

业务论坛 | 怎样理解“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将“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与“违法取得的财物”并列,作为涉案财物依法予以处理。执法实践中,我们应准确界定“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落实涉案财物全面追缴原则,做到涉案财物应缴尽缴,同时又要充分保障被调查人和第三人的财产权,避免擅自扩大涉案财物处理范围。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释义》,“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主要是指供被调查的公职人员进行违法活动而使用的本人财物,这些财物必须与违法行为具有紧密的直接联系,必须是直接

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之二 忠诚履职尽责的制度保证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陆丽环纪检机关是党的政治机关,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纪检机关的政治使命和责任。履行好这一重大使命责任,必须严格遵守党章,从捍卫党和国家政治安全的高度建章立制,研究制定规范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的基础性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论述、关于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指示,将党章关于纪委的领导体制、任务职责等基本要求进一步细化具体化

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之一 彰显勇于自我革命的坚强决心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毛翔经党中央批准,近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实施。《条例》从百年党史中汲取智慧营养,总结运用党的百年奋斗中特别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制度成果,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体制、产生运行、任务职责、自身建设等作出全面规范。在建党百年之际制定出台《条例》,充分体现了我们党推进自我革命、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和意志,对于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深刻领会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在建党百年之际制定《条例》,彰显了我们党勇于进行自我革命的坚强决心。《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充分运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制度成果,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体制、产生运行、任务职责、自身建设等作出全面规范,

以案明纪释法 | 退休后通过原监管对象为他人谋利并收钱如何定性

典型案例甲,中共党员,原为某市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2014年退休,乙为某私营融资企业老板,丙为某私营房地产企业老板。甲在任副市长期间,曾在多个事项上为乙提供帮助。2016年,应丙请托,甲向乙打招呼,帮助丙从乙公司获得融资款2亿元,为此,丙送给甲200万元。分歧意见对于甲收受该200万元性质应如何认定,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甲已经退休,但其利用原职务影响力向原监管对象乙打招呼,帮助第三人丙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甲存在利用原职务影响力向私

业务论坛 | 电子数据勘验检查和鉴定的区别

勘验检查和鉴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明确规定的审查调查措施,通过上述措施,能够及时发现、固定证据,对案件查办起到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运用,对电子数据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和鉴定越来越频繁,但实践中可能存在措施混用的情况,如勘验检查报告包含了专业鉴定意见的内容,而鉴定意见仅仅是对电子数据检查情况进行记录等。要正确使用这些措施,就要先弄明白其区别所在,笔者认为,勘验检查和鉴定措施主要有如下区别。一、针对客体不同。勘验检查措施是指运用

纪法解读 | 党员领导干部离岗后从业有哪些限制?

日前,山西省晋中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李剑峰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通报提到其退休后违规接受聘任。  众所周知,在职的党员领导干部不允许兼职取酬。那么,离职或者退(离)休(下简称离岗)后呢?答案依然是否定的。  从各地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的案例来看,党员领导干部离岗后违规从业的行为时有发生。如安徽省科技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朱建基退休后违规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四川省广元市审计局原党组成员、总审计师韩和林退休后违规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企业聘任并领取薪酬;银保监会系统某

承诺斡旋并收受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

【典型案例】王某,某中级人民法院A庭审判长、三级高级法官。李某,该法院B庭受理有关案件一方当事人。2020年4月,王某接受李某的请托,承诺向B庭案件承办法官打招呼对案子予以关照,并收受李某现金50万元。后王某持续对该案进展予以关注,并认为李某本就能够胜诉并无打招呼的必要,遂没有向承办法官打招呼。2020年6月,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胜诉。【分歧意见】本案中,对于王某收受李某50万元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虽接受请托,但既未实施斡旋行为,也未通过其他国家工作

索要商业机会交他人经营获利后收受好处怎样认定

【典型案例】甲,A局党组书记、局长。乙,B国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年到2020年,B公司承建了A局的某项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承建期间,甲想利用对B公司的制约关系,捞取一笔好处费。为达到掩人耳目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甲提出让其特定关系人丙为B公司供应钢材,乙同意。丙因自身并不经营钢材,遂从市场中寻找到钢材供应商丁,让其来为B公司供货。丙负责联系发货、催收货款,并联系承运人送货,由于每批钢材需按要求截短后才能进场,丙还联系了承揽方进行切割加工,并找到厂房暂时储存钢材,运输费、加工费、仓储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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