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郑某,中共党员,某管委会工作人员,负责该管委会辖区拆迁安置工作;李某,租住在管委会所辖某村的居民(户籍所在地不在该村,且在该村无房产);崔某,某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估价员。李某与崔某商议,借李某居住的村正在拆迁的机会,到该村借个户口,做份假的房屋评估单,再找郑某做份假的拆迁协议,“弄点钱分分”。后二人向郑某提出由李某借户口,崔某出评估单,郑某做拆迁协议,并承诺给郑某多分点钱。郑某表示,等户口本借好、评估单做好后再说。李某和崔某在借到户口本、做好评估单后,长时间等不到郑某消息,于是两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一十五条对监察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了细化,为认定被调查人“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提供了规范依据。由于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是被调查人已经处于监察机关的控制之下,不再具有自动投案的条件,因此,被调查人如实供述自己尚未被监察机关掌握的犯罪行为,可能产生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自首的法律效果,需要监察人员准确理解认定。准确把握立法目的和法条内在逻辑。所谓特殊自首,是指在不具备“自动投案”这一法定要件情况下,基于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经审批可以与被调查人谈话,告知其在审理阶段的权利义务,核对涉嫌违法犯罪事实,听取其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同时,细化了一般应当开展审理谈话的五种情形。这些要求相比《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审理谈话的规定有所变化,如何准确理解把握《条例》要求,本文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审理谈话是否必须进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应当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核
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背后,常常隐藏着“四风”问题。为了严肃查处此类案件,既要严查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也要严治酒局饭局,深挖背后违规接受宴请、公款吃喝等“四风”甚至是腐败问题。笔者结合实践,对怎样查处党员干部酒驾背后的“四风”问题谈几点认识。拓宽问题线索来源。要加强与执法司法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健全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涉酒驾醉驾案件移送机制,筛选比对查找涉及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问题线索。一是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打造“党员、公职人员身份信息数据库”,向公安机关开放数据查询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