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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索取财物并控制使用怎样定性

【典型案例】戴某,中共党员,2008年至2021年3月历任A县发改委副主任、主任。经查,戴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人事安排、经费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0余万元。此外,2012年至2021年期间,戴某还以帮助辖区内部分企业争取上级补助资金为由,以支付发改委开支为名,要求相关企业负责人在A县多家烟酒商行预存费用共计100余万元归戴某控制使用,A县发改委其他人不知情,后相关钱款部分被戴某提现据为己有,剩余部分被戴某用于单位走访、开支或个人开支。【分歧意见】本案中,对戴某

非组织活动违纪行为辨析

【典型案例】朱某,中共党员,2015年至2017年任某市某区区长;2017年至2021年任某市A县县委书记。经查,朱某在任A县县委书记期间,为培植个人势力,以使用熟悉的干部便于开展工作为幌子,先后从原任职地区即某区及其成长地B县调入多名老乡、同学任A县有关部门负责人。朱某以“老大”自居,要求上述人员对自己“效忠”,安排他们为自己保管违纪违法所得、违规报销个人费用及打击不同意见人员,并在网络、报纸等媒体上吹嘘朱某的政绩以捞取政治资本。朱某多次违规提拔、重用上述人员,还以“老乡、同学聚会”名义经常与

业务论坛 | 问题线索分析研判常规方法

问题线索分析研判,是判定问题线索可信度、可查性,确定问题线索处置方式,拟定初核方案,找准突破口,提高问题线索处置效率、精准处置问题线索的重要方法。笔者结合工作实践,介绍几种常规方法,见教于同仁。  一般来说,问题线索来源有信访举报,巡视巡察、审计、行政执法、司法机关等部门单位移送,以及纪检监察部门自行发现。这几类问题线索都存在繁简不一、真假不辨以及急缓不同等问题,需要我们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研判。  围绕反映人分析研判。信访举报类问题线索,反映人的身份以及反映问题的形式、次数、时间都影响着问题线索

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全文公布并于当日起施行,这是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条例共计9章287条,体例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各章一一对应,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内容,对监察制度进行科学化、体系化集成,是一部全面系统规范监察工作的基础性法规。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部署,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告(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公 告(第1号)  经2021年7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予以公布,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国家监察委员会2021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六章 反

以案明纪释法 | 借用与以借为名受贿辨析

【典型案例】赵某,中共党员,2010年1月任甲市教育局党委书记,2020年1月被立案审查调查。事实一:2013年初,甲市教育局调整干部时,赵某和甲市教育局局长按照正常组织程序推荐钱某由离退休干部处处长职务调整为财务处处长。2016年8月,赵某因其子购房,向钱某提出借款10万元。钱某虽不情愿,但碍于赵某为其直接领导,遂将10万元现金交给赵某。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协议,也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时间。赵某将这10万元用于为其子购房,至案发未归还。2017年8月,钱某曾给赵某打电话催还此款,赵某称家中贷款多

业务论坛 | 开展外查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监察法对留置期限做了严格的规定,如何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留置案件的审查调查工作,笔者认为要从提高效率、突出重点上下功夫。一般来说,一个留置案件审查调查组分为内审、外查、综合三个组,而对于市、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来说,因为人手不足等因素,一个审查调查组也可能只设立内审、外查两个组。在时间紧、任务重、标准高的背景下,只有在外查工作上尽可能节省时间,提前统筹谋划好取证固证工作,才能保

以案明纪释法 | 收钱没办成事的行为如何认定

【典型案例】关某,某国有企业董事长;钱某,个体老板。2011年,钱某经朋友介绍,与关某结识。为了与关某搞好关系,钱某每年春节都去看望关某,送给其3万元,连续5年,共计15万元。2016年,钱某去看望关某时,提出想要承揽关某所在国有企业某分公司的工程项目,希望关某能帮忙打招呼,并送给其10万元。关某答应,但其后钱某公司未中标。2017年,关某退休。2018年,钱某去看望关某,给其5万元,并请关某给原下属公司负责人打招呼,希望承揽另外一个工程。关某答应,并给原下属公司负责人打招呼,最终钱某仍未中标。

业务论坛 | 适用登记上交需要把握的几个方面

登记上交是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案财物的重要方式之一,在实践中大量运用,但如何精准适用登记上交,有几个问题需要重点把握。一是登记上交的含义。登记上交制度来源于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动将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在一个月内上交。监察体制改革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将登记上交制度吸收为纪检监察机关涉案款物处置方式之一。《规则》第

党纪处分条例中的“亲属”包括哪些人

执纪执法实践中发现,党员干部亲属利用党员干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案例并不少见。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关于“亲属”的认定并不明晰,相对法律规定更加笼统,未明确扶养、赡养等拟制关系及亲属代际,也未划定清晰的外延界限,对比“特定关系人”等概念,较难切割划分,实践中存在困惑。如何科学、合理把握《条例》中的“亲属”范围,从纪法衔接角度值得探析。纪法规定的异同党的纪律与国家法律法规具有相同的价值取向,两者既有机统一,也相互补充、互相促进。《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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