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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读|有效甄别认定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未担任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对其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精准认定《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人员范围。《政务处分

怎样提升证据审核能力

  网友“陈秋宇”问:怎样提升证据审核能力?  答:纪检监察工作要坚持事实为上、证据为王。证据审核是保障案件质量的最基础最重要的一环,审理人员要坚持守正创新,有效提升证据审核能力。笔者结合实践,谈谈怎样提升证据审核能力。  假定三类角色。审理人员在证据审核中,既要立足职责定位,严格审核把关,同时也要换位思考,假定不同角色,推演论证。一、假定平常人角色,坚持客观中立。从一名平常人角度,判断事实是否查清,是否存在不符合常理的疑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的处理是否客观公正,能否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从而

以案明纪释法 | 如何推定孙某明知学历造假

【典型案例】孙某,男,中共党员,A省水利厅宣传处副处长。1998年,孙某通过参加公务员考试,以大专学历考入A省水利厅。2004年,孙某通过社会人员丁某报名、交费,参加了B大学函授本科学习,2007年通过丁某获得了B大学的毕业证书和学籍册。2010年,水利厅组织开展副处级领导干部岗位竞聘,学历要求为本科及以上学历。孙某报名参加此次竞聘,后成功竞聘为宣传处副处长。2019年,水利厅组织开展学历学位比对工作,孙某的毕业证书被认定为“系伪造”,后孙某的问题线索被移交驻厅纪检监察组。在驻厅纪检监察组核实过

法规解读 | 准确理解把握《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案件审理工作的规定(四)

准确理解把握《条例》关于法法衔接工作的新要求此次《监察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程序,建立了衔接顺畅、权威高效的工作机制,为推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机制保障。现重点介绍以下六个方面的新要求。一、关于移送审查起诉工作程序的新要求。《条例》第212条、第220条、第223条、第224条,主要涉及移送审查起诉工作衔接部门、预告移送审查起诉事宜、漏罪漏犯处置、关联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等四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关于移送审查起诉

以案明纪释法 | 公职人员骗取钱财占为己有如何定性

【典型案例】案例一:2021年2月至12月,民警童某办理A、B涉嫌共同生产、销售假药案时,在追缴赃款过程中,以收缴非法获利(查实获利12万元)、销售金额或变更罪名等理由多次要求A、B家属代为退赃,并称多退多赔可从轻处罚;二人家属陆续交与童某个人共38万元,童某在执法办案系统外开具套版扣押清单让家属签字。所得款项被童某用于个人信用卡还款、日常消费。案例二:2021年5月至8月,民警辛某调查C涉嫌诈骗案但未查实,偶然发现C的银行卡账户余额30万余元,谎称账户资金过多来路不明,可能系违法所得,需先行扣

法规解读 | 准确理解把握《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案件审理工作的规定(三)

准确理解把握《条例》关于监察处置工作的新要求案件审理部门在处置工作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其中包括对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和涉案财物提出处理意见,制作政务处分决定和其他监察文书,提出撤销案件的建议,承担复审、复核工作等。《条例》吸收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的实践成果,对监察处置工作予以完善,提出了新要求。现重点介绍以下三个方面的新要求。(一)关于惩治行贿问题的新要求。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随着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单纯只打击受贿,而不处理行贿,行贿人可能越来越大胆,越来越猖獗。实

转移、隐匿赃款赃物行为的性质认定分析

实践中,贪污贿赂违纪违法犯罪行为隐蔽性强,贪腐方式不断隐形变异、翻新升级。为规避调查,行为人往往存在转移、隐匿赃款赃物的行为,甚至通过掩饰、隐瞒、转换等手段将非法所得披上“合法”外衣,实施洗钱行为,不仅为调查取证增加了难度,还在一定程度上助长诱发贪腐犯罪。严肃查处转移隐匿赃款赃物违纪违法犯罪行为,既是证实“上游”贪污贿赂行为的证据要求,也是惩治“下游”涉腐洗钱犯罪行为的应有之义,特别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条款作出重大修改的背景下,探讨分析转移隐匿赃款赃物行为在纪法罪责任体系中的性质认定和

业务论坛 | 查处“吃公函”案件应注意什么

严肃整治公务接待中“吃公函”问题,是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吃公函”是当前“四风”隐形变异的一种新形式、新变种,它将公务接待函当作吃喝“通行证”、为违规吃喝披上“合规的外衣”。由于“吃公函”比较隐蔽,存在发现难、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等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如何查处“吃公函”违纪违法案件谈几点看法。线索来源要多元。通过多形式、多渠道获取“吃公函”问题线索,拓宽线索来源。一是信息平台采集法。利用信息化手段,依托“互联网+监督”搭建“四风”问题随手拍、一键直通举报平台等快捷通道,

以案明纪释法丨公职人员拒不服从疫情防控工作安排怎样定性

【典型案例】郭某某,男,中共党员,北京市C区M街道统计所科员。2020年3月10日,M街道按照上级要求启动境外进京人员转运工作(接收区里下派境外入京人员转运到社区进行居家隔离),需要抽调人员成立转运专班负责此项工作。3月16日晚,因转运专班人员不足,M街道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决定抽调郭某某进入转运专班工作。后在转运工作推进会上,郭某某以此项工作存在风险等理由当场拒绝参与转运工作,M街道因此重新调整人员安排,影响了街道防疫工作总体部署,并在转运专班工作人员中造成不良影响。【分歧意见】对本案定性处理有

法规解读丨准确理解把握《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案件审理工作的规定(二)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准确理解把握《条例》关于案件审理工作程序的新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发展需要,对案件审理工作程序作出重要调整,提出新要求,特别是在审理谈话、退回补充调查、指定管辖案件审理等方面,明显改进了原有工作方式方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做好今后的案件审理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现重点介绍以下五个方面的新要求。(一)关于审理谈话工作的新要求。审理谈话是案件审理工作一般应履行的工作程序,为被审查调查人充分行使申辩权,依法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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