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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发挥“有专门知识的人”作用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监察机关可以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报告。”由此可见,监察机关对于案件调查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既可以依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鉴定,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事实作出科学判断。准确理解和把握“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法律定位、证据能力及适用情形,有助于调查人员规范运用相关措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科学判断。“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法律定位是专家辅助人。基于监察调查与刑事侦查在

以案明纪释法 | 不正确履职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如何定性

【典型案例】2015年10月,某省属国有公司董事长崔某未经前期充分评估论证,即决定启动收购国外一矿产公司,后报省国资委批复同意。2016年3月,评估确认国外公司矿产资源量和复产至165万吨尚存不确定性,扩产至200万吨所需资源量更存在较大缺口,预期收益判断过于乐观,计划工期偏紧,建议慎重对待。崔某对该风险提示未予重视,自认为成本可控至较低水平,国际矿产市场短期内向好。6月,省国资委批复同意技术改造后产量提升至200万吨,批准技术改造资金15亿元。10月,崔某主持召开改造方案汇报会,提出将方案由“

业务论坛 | 办理复审复核案件应注意什么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对复审、复核工作的程序、时限和要求等作出规定,为复审、复核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办理该类案件应注意的问题谈几点体会。申请主体要审核。复审、复核的申请主体是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公职人员,复议、复查的申请主体是对党委(党组)或纪检机关给予本人的党纪处分、审查结论或其他处理决定不服的党员或党组织。受处分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申请。纪检监察机关要根据申诉种类和管辖范围进行审核,采取受理、转办等方式处理。一

解读《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③推动派驻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吕佳蓉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前提是纪检监察工作自身运行要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其中,派驻监督是一个重要方面。《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一体规范派驻机构的组织设置、工作程序、审批流程和内部管理,进一步明确职权范围,完善内控机制,强化自身监督,有利于促进派驻机构在法治轨道上正确高效地履行职责。坚持系统观念,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作出全面规范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分级分类推进派驻机构改革,在党和国家机关、国有金融企业、国

解读《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②充分履行派驻监督职责的有力保证

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派驻监督范围进一步拓展、方式进一步丰富,对派驻机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近日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明确派驻机构应当持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通过对政治担当、作风建设、能力素质等方面提出更高标准,在组织和制度上提供更加有力保障,推进派驻监督实现从“有形覆盖”到“有效覆盖”的提升。强化派驻机构“派”的权威深化派驻机构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党的领导要体现在改革全过程各方面,建立工作机制、合理配备人员、改善服务

解读《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①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举措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曹溢近日,《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社会公开发布。这是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的基础性中央党内法规。《规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着眼构建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增强派驻监督全覆盖的有效性,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作出全面规范,对于更好发挥派驻监督作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制定《规则》是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客观需要派驻监

以权谋利后实际出资入股获利如何定性

【典型案例】2015年,某省直部门公职人员甲接受乙的请托,为其房地产项目公司在用地性质及容积率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乙承诺给予甲好处。后甲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A市某副市长、规划局长等人的职务行为,为项目公司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提供帮助,项目因此得以进展顺利。为了履行给予甲好处的承诺,乙提出将项目公司10%的干股或1000万元送给甲,甲认为直接收受财物风险太大,未接受。后乙提议由甲象征性出资购买项目公司股份,出资金额由甲确定,待项目公司相关手续审批通过并大幅升值后,乙再回购甲的股份。同时

违规将公款交由他人理财多年怎样定性

【典型案例】甲系某国有公司负责人,乙系私营企业主。2005年,在甲未到该国有公司任职时,该国有公司曾将公款2000万元交由乙控制的公司炒股理财,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期限1年,预期收益率10%,后乙按期归还本金并支付收益。2006年,甲任该公司负责人后,与乙关系日益密切,乙向甲提出目前股票市场行情好,且自己有股票内幕消息,希望该国有公司继续加大委托理财力度,并承诺自己赚钱后,一定会感谢甲。2007年,甲违反公司规定,在未经集体研究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将1亿元公款交由乙控制的公司炒股理财,双方签订合同,

浅议对滥用职权的理解和把握

滥用职权是党员和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行为中的一种常见行为,党纪处分条例、政务处分法、刑法等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均对滥用职权行为的处理及适用作出明确规定,为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提供了制度遵循。笔者结合实践,谈谈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滥用职权的精神要义。一、滥用职权的概念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看出,滥用职权罪属于结果犯,是否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

挪用公款罪还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典型案例何某,系中国建设银行甲县A储蓄所工作人员。2018年初,何某的朋友刘某与何某(系社会人员)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何某以王某(系社会人员)的名义在信用社存上400万元,定期一年,不设密码,给其5分利。为获取高额利息回报,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何某以加盖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甲县A储蓄所业务用公章的《个人信贷重要权证资料收妥通知书》的形式出具凭证,吸收客户资金苏某某300万元、陈某某40万元、袁某某30万元共计人民币370万元未入账。2019年1月15日,何某以个人名义将以上的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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