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理解把握《条例》关于法法衔接工作的新要求此次《监察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程序,建立了衔接顺畅、权威高效的工作机制,为推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机制保障。现重点介绍以下六个方面的新要求。一、关于移送审查起诉工作程序的新要求。《条例》第212条、第220条、第223条、第224条,主要涉及移送审查起诉工作衔接部门、预告移送审查起诉事宜、漏罪漏犯处置、关联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等四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关于移送审查起诉
【典型案例】案例一:2021年2月至12月,民警童某办理A、B涉嫌共同生产、销售假药案时,在追缴赃款过程中,以收缴非法获利(查实获利12万元)、销售金额或变更罪名等理由多次要求A、B家属代为退赃,并称多退多赔可从轻处罚;二人家属陆续交与童某个人共38万元,童某在执法办案系统外开具套版扣押清单让家属签字。所得款项被童某用于个人信用卡还款、日常消费。案例二:2021年5月至8月,民警辛某调查C涉嫌诈骗案但未查实,偶然发现C的银行卡账户余额30万余元,谎称账户资金过多来路不明,可能系违法所得,需先行扣
准确理解把握《条例》关于监察处置工作的新要求案件审理部门在处置工作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其中包括对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和涉案财物提出处理意见,制作政务处分决定和其他监察文书,提出撤销案件的建议,承担复审、复核工作等。《条例》吸收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的实践成果,对监察处置工作予以完善,提出了新要求。现重点介绍以下三个方面的新要求。(一)关于惩治行贿问题的新要求。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随着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单纯只打击受贿,而不处理行贿,行贿人可能越来越大胆,越来越猖獗。实
实践中,贪污贿赂违纪违法犯罪行为隐蔽性强,贪腐方式不断隐形变异、翻新升级。为规避调查,行为人往往存在转移、隐匿赃款赃物的行为,甚至通过掩饰、隐瞒、转换等手段将非法所得披上“合法”外衣,实施洗钱行为,不仅为调查取证增加了难度,还在一定程度上助长诱发贪腐犯罪。严肃查处转移隐匿赃款赃物违纪违法犯罪行为,既是证实“上游”贪污贿赂行为的证据要求,也是惩治“下游”涉腐洗钱犯罪行为的应有之义,特别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条款作出重大修改的背景下,探讨分析转移隐匿赃款赃物行为在纪法罪责任体系中的性质认定和
严肃整治公务接待中“吃公函”问题,是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吃公函”是当前“四风”隐形变异的一种新形式、新变种,它将公务接待函当作吃喝“通行证”、为违规吃喝披上“合规的外衣”。由于“吃公函”比较隐蔽,存在发现难、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等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如何查处“吃公函”违纪违法案件谈几点看法。线索来源要多元。通过多形式、多渠道获取“吃公函”问题线索,拓宽线索来源。一是信息平台采集法。利用信息化手段,依托“互联网+监督”搭建“四风”问题随手拍、一键直通举报平台等快捷通道,
【典型案例】郭某某,男,中共党员,北京市C区M街道统计所科员。2020年3月10日,M街道按照上级要求启动境外进京人员转运工作(接收区里下派境外入京人员转运到社区进行居家隔离),需要抽调人员成立转运专班负责此项工作。3月16日晚,因转运专班人员不足,M街道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决定抽调郭某某进入转运专班工作。后在转运工作推进会上,郭某某以此项工作存在风险等理由当场拒绝参与转运工作,M街道因此重新调整人员安排,影响了街道防疫工作总体部署,并在转运专班工作人员中造成不良影响。【分歧意见】对本案定性处理有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准确理解把握《条例》关于案件审理工作程序的新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发展需要,对案件审理工作程序作出重要调整,提出新要求,特别是在审理谈话、退回补充调查、指定管辖案件审理等方面,明显改进了原有工作方式方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做好今后的案件审理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现重点介绍以下五个方面的新要求。(一)关于审理谈话工作的新要求。审理谈话是案件审理工作一般应履行的工作程序,为被审查调查人充分行使申辩权,依法维护
【典型案例】甲系中国证监会某省监管局的国家工作人员,曾多次担任主板发审委委员,乙系私营企业主。2015年8月,乙在准备公司上市中,通过他人引荐与甲相识。为获得甲的帮助,乙告知甲,可以以每股10元的价格(该转让价格相对合理)转让原始股,甲同意购买并通过第三人向乙支付100万元股份转让款,股份由第三人代持。2016年6月,乙公司向证监会提交申请上市发行材料,在此过程前以及整个过程中,甲多次给乙做“上市辅导”,同时利用发审委委员的职务便利,帮助乙公司顺利通过审核。2017年2月,乙公司成功上市,发行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中原则性、概括性的内容进行细化,解决了监察工作中的实践难题,实现了法规制度的与时俱进、系统完善。立法设计坚持守正创新,既有符合中国特色监察制度的理论创新,又有对实践中行之有效经验做法的借鉴总结,对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便于准确理解把握《条例》中有关案件审理工作的内容,重点阐释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准确理解把握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二是准确理解把握《条例》关于案件审理工作程
党纪处分条例、政务处分法及监察法实施条例等均对处分决定宣布的时间和范围等进行了明确要求。处分决定宣布,既是案件查办的落实落地,又事关做实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事关处分效果实现和执纪执法权威性、威慑力。结合办案实践,笔者浅谈如何规范高效开展处分决定宣布工作。把握三个原则。全覆盖原则,应坚持“凡处必宣”,通过履行宣布程序充分保障受处分人的抗辩权、知情权等正当程序权利,不论处分轻重、受处分人职务高低,均应严格按规定宣布。需注意,免予处分决定系正式的书面决定,且应按警告处分程序报批形成,故同样应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