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2013年6月,A市B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某(分管财务和政府采购等工作)应C电梯销售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罗某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C公司顺利承接B局电梯采购安装工程,并于同年8月收受罗某所送10万元。2013年10月,A市开展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工程项目专项治理活动,李某因担心被查处,将10万元退还罗某。2014年5月,李某以购房为由向罗某要回其中的5万元。【分歧意见】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无争议,但对其受贿金额认定产生了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受贿金额为5万元,理由是李某
实证性案例: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池某,在主持办理城区段综合治理项目、生态修复及城区绿化亮化提升工程、文化旅游发展项目等5项经济社会和民生发展的重点建设项目过程中,考虑相关批复办理程序复杂、时间较长,一定程度影响重大项目建设进展,在缺少相关批复文件的情况下,进行事项容缺受理,并先行发放行政许可决定及相关证照。经调查,鉴于池某在充分考证该市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站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敢于担当,敢于决策,其主观目的是为了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客观上也没有给单位造成损失
实证性案例: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召开党组会集体研究某弃土场安全隐患处置事宜,为确保在雨季来临前完成整改,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会议确定另行选择一处新的弃土场,并决定将财政评审和招投标工作同时开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承建单位,该项目具体由张某负责牵头办理。后来县纪委收到县委巡察发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弃土场项目进行拆分涉嫌规避招标等有关问题线索,并展开核查。经核查发现,该工程属于排除重大安全隐患的应急工程,虽有程序性瑕疵,但财政评审和竞争性谈判同步进行系为了快速推进项目,确保在雨季前完成整改,不存
实证性案例:年初某乡与市委、市政府签订了《年度脱贫攻坚责任书》,责任书中该乡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为405户,要求完成的时限是6月30日前。该乡实际完成360户,未完成45户,任务完成率为88.89%,未完成的主要原因是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因受台风连续过境等恶劣气象影响,该乡遭遇持续性降雨,材料无法运输、无法组织有效施工,且经过该乡的某重大交通建设项目选址迟迟未确定、农户拟建新址属基本农田等客观原因影响。在台风天气结束后,该乡积极采取措施,加快推进未完成农户的危房改造任务,于年底完成了危房改造。经纪检监
实证性案例:今年2月9日,在新型冠状肺炎防控期间,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丁某,在转运完发热病人,返回村委会途中,接到村民甘某电话,得知其头晕、牙齿出血不止,经卫生院诊断,需尽快转至城区医院治疗,急需村里开具通行证明。因情况紧急,来不及返回村委会开具通行证明,丁某返回后,直接将车辆通行证交给甘某的女婿李某,由李某驾驶自己的私车送医,事后丁某也及时报告了出借车辆通行证的情况。纪检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丁某擅自转借通行证给他人使用,违反了本地区疫情防控期间通行禁令,但鉴于丁某是在紧急状态下,为救助村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是新时代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的基本遵循。通知强调,《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规范基层党组织选举,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
【基本案情】孙某原系乙市甲县县长,刘某长期担任其秘书,两人关系十分密切,孙某调任乙市丙局局长后,将刘某调至该局任科长。王某系刘某朋友,想承揽丙局所属二级机构某学院的工程项目,因刘某刚调入该局与该学院院长赵某不熟,遂请托刘某通过孙某向赵某打招呼。刘某向孙某提出之后,孙某果然向赵某打招呼,王某公司顺利中标。工程结束后,王某为表示感谢,送给刘某60万元。【分歧意见】本案中关于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了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关于斡旋受贿的规定,构成受贿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刘
实证性案例:某县为推动新集镇建设,加快新型城镇化步伐,县政府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某集镇建设开发项目合作协议,同年12月,该公司因资金紧张,书面申请缓交土地出让金,请求先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欠土地出让金2000万元于次年9月前一次性付清。该县县长郑某安排时任常务副县长雷某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经县政府常委会审议后,雷某签批同意了房地产公司缓交土地出让金的申请,后县国土局、住建局违规为该公司办理了有关手续。在该公司缓交土地出让金的问题上,雷某负主要领导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期间,雷某虽已调离
实证性案例:为避免省里下达的低丘缓坡改造补助资金闲置,A县对工业园区产品加工园场地平整项目批复立项。此时,某集团来该县寻求合作,经时任县长李某同意,由分管副县长负责与该集团开展谈判。后经县委、县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决定采取BT模式与该集团合作实施产品加工场地平整项目,此项目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采用BT合作模式实施场地平整项目不符合财政部有关规定,李某作为县长,对此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项目建设采取BT模式的主要原因是资金使用时间较为紧迫,为了确保资金及时得到使用,经县委、县政府
【基本案情】李某,C市某国有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17年3月,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个人决定以该公司的名义借款人民币800万元给某私营企业,该企业于当月即将该笔借款归还,并送予李某好处费6万元。同年11月,李某又决定以投资公司的名义借款人民币1200万元给该私营企业使用,该企业一周后将1200万元借款归还,同时送予李某好处费10万元。经查,该私营企业两次借款均用于公司经营活动。【分歧意见】对于李某出借公款并收受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个人决定以公司的名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