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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五个方面规范开展辨认工作

辨认是指为了查明案情,调查人员在必要时组织被调查人、证人或者被害人对与案件相关的物品、文件、场所或者人员等进行辨别和确认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九条明确了辨认笔录作为证据类型之一,并在第一百四十一条至一百四十四条对辨认的范围、方法和要求等作了详细规定,实现了与刑事诉讼制度的衔接,为监察机关组织辨认活动提供了具体依据。笔者就监察机关开展辨认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梳理分析如下。准确把握辨认情形。调查人员应结合辨认对象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辨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辨

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组织处理建议有关问题探析

实践中,笔者曾遇到这样一起案件:A区B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徐某违规将其个人吃喝所产生的费用,以开展敬老活动为名在村集体资金中报销。案发后,徐某主动退赔了相关费用,A区纪委监委经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徐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责令其辞去村委会主任职务。对于区纪委监委责令徐某辞职的处理措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大家进行了讨论。有人认为,区纪委监委根据案件处理效果,责令徐某辞职属于其职责范围,并无不当。也有人认为,责令辞职系组织处理措施,纪检监察机关可向有关单位部门提出建议,但不能直接对徐某作出组织处理

如何对受刑事责任追究的监察对象提出处分意见

程序合法是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的基本要求之一。对于受到司法机关刑事责任追究的纪检监察对象,纪检监察机关如何依规依法提出处分意见,纪检监察法规已先后做出了明确规定。如《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八十一条进一步做出了操作性规定:“监察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和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认定的事实,需

从三方面入手严查影子公司案件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深化整治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腐败,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腐败分子的贪腐手段也花样翻新。如有的通过“影子公司”“影子股东”,安排亲友充当“台前木偶”,投资或实际控制公司及代收代持股份收益谋利等。笔者结合实践,对如何查办“影子公司”“影子股东”案件谈几点体会。利用企业工商档案查实际的控制人。有的党员干部通过配偶、子女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设立“影子公司”。有的党员干部通过以亲属、朋友名义入股,或以他人名义代持股份等方式,成为“影子股东”。对此

“借款”后又归还是否构成受贿 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原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制图:李芸2021年8月17日,杭州市桐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赵文虎涉嫌受贿犯罪一案,图为庭审现场。 (杭州市桐庐县人民法院供图)特邀嘉宾董之昱 杭州市纪委监委第七审查调查室干部解峰 杭州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干部张鑫玲 杭州市桐庐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李国军 杭州市桐庐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编者按这是一起党员领导干部受贿后向行贿人出具借条,并制造“还款记录”掩饰犯罪行为终被查处的典型案件。本案中,赵文虎的受贿行为表面上看是债权债务关系,如何抽丝剥茧查清案情?赵文虎收受施某所送200万元后又出具了

为胞弟购房要求他人居间说情“打折”怎样定性

【典型案例】王某,女,中共党员,A县政府原副县长。2017年,时任A县政府副县长的王某为该县“多馆合一”建设项目责任领导。商人邢某请托王某帮忙承揽该建设项目,王某表示同意。不久,王某和其胞弟王某某到B房地产公司售楼处看中一套总价为280万元的房子。王某让邢某帮忙说情打折。邢某找到朋友B房地产公司总裁欧某帮忙,欧某给予该套房产最高权限优惠九四折(优惠16.8万元)。邢某将情况反馈王某后,王某仍不满足,继续要求邢某在此基础上再少四五十万元。随后,邢某又找到欧某,表示在九四折基础上自愿出50万元左右帮

适用受贿罪相关司法解释需注意什么

监察机关作为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定调查机关,在依法开展调查工作的过程中需要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包括司法文件)的规定。受贿罪相关司法解释,为监察机关依法查处受贿犯罪提供了规范指引,对受贿罪疑难问题的认定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实践中,为更好发挥受贿罪相关司法解释的效能,在具体适用时,笔者认为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一、要准确定位司法解释。根据《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由此可见,

用贪贿所得购买理财产品是否构成自洗钱

在贪污贿赂犯罪中,除自行藏匿外,将犯罪所得存放至他人账户,或者以他人名义购买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等理财产品以期获得非法利益增值的行为,实践中并不少见。由于理财产品品种繁多,分类及范围界定方式不尽相同,且涉及到定期存款、基金、国库券、债券等各种形式,相关购买行为是否构成洗钱犯罪存在一些争议,如何精准把握自洗钱犯罪的适用范围值得探析。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评价自洗钱犯罪必须以行为人上游犯罪的构成为前提,界定将贪污贿赂所得购买理财产品是否构成自洗钱犯罪,前提是这些所得是贪污

如何高质量开展外查谈话

外查谈话是审查调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着办案质效。高质量开展外查谈话工作有助于获取关键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确定办案方向,更好地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如何高质量开展外查谈话,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明确任务要求。审查调查中外查谈话不同于内审谈话,主要是围绕着拥有不同年龄、性格、文化、职业的相关涉案人和证人,获取被审查调查人涉嫌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的言词证据,具有时间周期短、任务要求高、未知因素多等特点。因此,谈话前,要跟内审组、综合组充分沟通,熟悉案件整体情况,围绕违纪违法

骗取型贪污中利用职务便利之认定

【典型案例】2017年3月,甲省科学院产业处发展规划科副科长曹某注册成立A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其母亲。2018年8月,曹某向省科学院呈送《关于省科学院增资持股的请示》,以筹备投资资金名义请示省科学院认缴A公司25%股份。经办公室主任孟某、副院长杨某、院长顾某逐级签批后,省科学院决定参股A公司。2018年9月,A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省科学院认缴250万元。根据省科学院《关于印发院机关改革方案及职能分工的通知》,由产业处监管A公司以省科学院名义实施项目,同时曹某作为产业处副科长负责上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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