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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办理中需要注意的主体身份及相应程序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执纪执法制度规范越来越严密,程序要求越来越严格。党纪处分条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及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对具有某些身份的被审查调查人规定了特别的办案程序。根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相关工作要求,笔者对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主体身份以及办案程序进行了梳理。一是对于中共党员。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

国企干部帮人揽业务近亲属背后收钱如何定性

【典型案例】赵某,男,中共党员,某省属国有A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分管公司物资采购、产品销售等工作;钱某,赵某妻子;钱某某,钱某之弟,某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22年2月,A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需要采购一批不锈钢板材,通过询价后得知市场进价约每吨1.5万元。钱某某得知消息后,找到钱某,请其向赵某推荐由其承揽该业务,钱某同意后告诉赵某请其关照。后赵某向A公司下属子公司负责人打招呼,帮助钱某某公司顺利承接到该笔业务,合同采购单价为每吨1.8万元,合同金额3600万元。交易完成后,A公司下属子

镇村一体推动巡察向基层延伸

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推动市县巡察向基层延伸,加强对村(社区)巡察”。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坚持政治巡察定位,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为统领,聚焦党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开展镇村一体化巡察,以高质量巡察监督护航高质量发展。走好群众路线,擦亮巡察探头。巡察的权威来自党组织,巡察的力量来自广大人民群众。海门区坚持发扬群众首创精神,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努力将群众智慧转化成看得见、摸得着的巡察工作成效。在巡访力量上,组建一支由专兼职巡察员、村级纪检委员等熟悉巡察工作、农村工作的

准确区分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条规定包括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两个罪名。在刑法分则中,该条规定较有特色:在一个条文中将两个不同罪名概括性地予以规定;两罪同为结果犯,两罪成立都要求“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两罪的犯罪客体、犯罪主体以及可适用的刑罚相同。实践中如何界定两罪,笔者认为,应把握主观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监察对象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第三项明确了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监察对象的认定规则。此类监察对象受委派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从事公务,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委派型”国家工作人员。结合实践,笔者认为,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监察对象的认定,应准确把握“委派”的以下属性。一、委派主体应适格。《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了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委派人员至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上述规定沿袭了《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属于从国有单位委派到

中间人截贿或获得感谢费行为性质探析

【典型案例】关某系A市某局局长,钱某、钟某系私营企业主。钱某知悉钟某与关某关系好(非特定关系人),遂给钟某300万元,请其转交给关某并请托帮忙尽快审批某事项。钟某将100万元转交关某并告知该钱款为钱某所送。剩余200万元钟某私自留下。后关某利用职权帮助钱某完成审批,钱某为感谢钟某协调,又单独送给钟某50万元“感谢费”。【分歧意见】对于关某收受100万元构成受贿没有异议,但在钱某、钟某相关行为的性质认定和数额计算上,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钟某的整个行为属于介绍贿赂犯罪,其私自截取的200万

一站一点一册做实基层监督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纪委监委探索建立“一站一点一册”打好基层监督“组合拳”,延伸监督触角,夯实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基础,以精准监督推进精准治理。“说事服务站”激活群众监督。基层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群众看得最清楚、最有发言权,深化群众监督是夯实基层工作基础的重要方式,是密切干群关系、推进乡村振兴的有力抓手。昭化区纪委监委坚持群众主体、纪群联动,探索实践监督向基层延伸、在基层

开展案件质量评查需把握什么

日前,中央纪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监察机关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常态化、全覆盖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纪检监察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首先就体现在案件办理的高质量。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既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更是在制度设计上保障案件质量的有效手段和有力抓手。实践中,如何规范高效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笔者认为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明晰可预期规范化评查标准。评查应有据可循,应从明要求、定责任、细操作三方面设

笔录中使用模糊语词应审慎规范

模糊性是语词的常见属性,客观地存在于语言当中。在法律领域,模糊语词的运用比较常见,在立法和法律适用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审查调查工作中,谈话笔录(包括狭义上的谈话笔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源自被谈话人的言语表述,必然会用到模糊语词,而办案人员在整理加工、提炼概括谈话内容以形成笔录时,也要围绕证明目的和证据标准对模糊语词作出选择与确认。因此,正确看待笔录中模糊语词存在的必然性与合理性,审慎、规范使用模糊语词,对提高笔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笔录中常用的模糊语词主要有表示模态的动词,如“可能”

通过行贿承接业务获利如何处置

【典型案例】赵某,群众,某管材销售公司实际控制人。2004年起,赵某先后成立了多家管材、阀门销售公司,代理销售阀门、水暖器材、水泵配件等供水管材、管件,并承揽供水管道工程分包业务。2004年至2022年,A国企主要负责人甲(另案处理)应赵某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赵某将其代理的管材、管件品牌纳入A国企供应商名录,并通过向A国企相关负责人打招呼,帮助赵某承接相关供货业务。在此期间,赵某先后送给甲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60余万元。经审计,除去正当经营支出,赵某通过行贿所承接的业务共计获利4800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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