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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明纪释法 | 公职人员骗取钱财占为己有如何定性

【典型案例】案例一:2021年2月至12月,民警童某办理A、B涉嫌共同生产、销售假药案时,在追缴赃款过程中,以收缴非法获利(查实获利12万元)、销售金额或变更罪名等理由多次要求A、B家属代为退赃,并称多退多赔可从轻处罚;二人家属陆续交与童某个人共38万元,童某在执法办案系统外开具套版扣押清单让家属签字。所得款项被童某用于个人信用卡还款、日常消费。案例二:2021年5月至8月,民警辛某调查C涉嫌诈骗案但未查实,偶然发现C的银行卡账户余额30万余元,谎称账户资金过多来路不明,可能系违法所得,需先行扣

转移、隐匿赃款赃物行为的性质认定分析

实践中,贪污贿赂违纪违法犯罪行为隐蔽性强,贪腐方式不断隐形变异、翻新升级。为规避调查,行为人往往存在转移、隐匿赃款赃物的行为,甚至通过掩饰、隐瞒、转换等手段将非法所得披上“合法”外衣,实施洗钱行为,不仅为调查取证增加了难度,还在一定程度上助长诱发贪腐犯罪。严肃查处转移隐匿赃款赃物违纪违法犯罪行为,既是证实“上游”贪污贿赂行为的证据要求,也是惩治“下游”涉腐洗钱犯罪行为的应有之义,特别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条款作出重大修改的背景下,探讨分析转移隐匿赃款赃物行为在纪法罪责任体系中的性质认定和

业务论坛 | 查处“吃公函”案件应注意什么

严肃整治公务接待中“吃公函”问题,是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吃公函”是当前“四风”隐形变异的一种新形式、新变种,它将公务接待函当作吃喝“通行证”、为违规吃喝披上“合规的外衣”。由于“吃公函”比较隐蔽,存在发现难、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等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如何查处“吃公函”违纪违法案件谈几点看法。线索来源要多元。通过多形式、多渠道获取“吃公函”问题线索,拓宽线索来源。一是信息平台采集法。利用信息化手段,依托“互联网+监督”搭建“四风”问题随手拍、一键直通举报平台等快捷通道,

以案明纪释法丨公职人员拒不服从疫情防控工作安排怎样定性

【典型案例】郭某某,男,中共党员,北京市C区M街道统计所科员。2020年3月10日,M街道按照上级要求启动境外进京人员转运工作(接收区里下派境外入京人员转运到社区进行居家隔离),需要抽调人员成立转运专班负责此项工作。3月16日晚,因转运专班人员不足,M街道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决定抽调郭某某进入转运专班工作。后在转运工作推进会上,郭某某以此项工作存在风险等理由当场拒绝参与转运工作,M街道因此重新调整人员安排,影响了街道防疫工作总体部署,并在转运专班工作人员中造成不良影响。【分歧意见】对本案定性处理有

利用职权购买原始股获利是否构成受贿

【典型案例】甲系中国证监会某省监管局的国家工作人员,曾多次担任主板发审委委员,乙系私营企业主。2015年8月,乙在准备公司上市中,通过他人引荐与甲相识。为获得甲的帮助,乙告知甲,可以以每股10元的价格(该转让价格相对合理)转让原始股,甲同意购买并通过第三人向乙支付100万元股份转让款,股份由第三人代持。2016年6月,乙公司向证监会提交申请上市发行材料,在此过程前以及整个过程中,甲多次给乙做“上市辅导”,同时利用发审委委员的职务便利,帮助乙公司顺利通过审核。2017年2月,乙公司成功上市,发行价

规范高效开展处分决定宣布工作

党纪处分条例、政务处分法及监察法实施条例等均对处分决定宣布的时间和范围等进行了明确要求。处分决定宣布,既是案件查办的落实落地,又事关做实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事关处分效果实现和执纪执法权威性、威慑力。结合办案实践,笔者浅谈如何规范高效开展处分决定宣布工作。把握三个原则。全覆盖原则,应坚持“凡处必宣”,通过履行宣布程序充分保障受处分人的抗辩权、知情权等正当程序权利,不论处分轻重、受处分人职务高低,均应严格按规定宣布。需注意,免予处分决定系正式的书面决定,且应按警告处分程序报批形成,故同样应按规定

依法发挥“有专门知识的人”作用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监察机关可以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报告。”由此可见,监察机关对于案件调查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既可以依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鉴定,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事实作出科学判断。准确理解和把握“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法律定位、证据能力及适用情形,有助于调查人员规范运用相关措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科学判断。“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法律定位是专家辅助人。基于监察调查与刑事侦查在

以案明纪释法 | 不正确履职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如何定性

【典型案例】2015年10月,某省属国有公司董事长崔某未经前期充分评估论证,即决定启动收购国外一矿产公司,后报省国资委批复同意。2016年3月,评估确认国外公司矿产资源量和复产至165万吨尚存不确定性,扩产至200万吨所需资源量更存在较大缺口,预期收益判断过于乐观,计划工期偏紧,建议慎重对待。崔某对该风险提示未予重视,自认为成本可控至较低水平,国际矿产市场短期内向好。6月,省国资委批复同意技术改造后产量提升至200万吨,批准技术改造资金15亿元。10月,崔某主持召开改造方案汇报会,提出将方案由“

业务论坛 | 办理复审复核案件应注意什么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对复审、复核工作的程序、时限和要求等作出规定,为复审、复核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办理该类案件应注意的问题谈几点体会。申请主体要审核。复审、复核的申请主体是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公职人员,复议、复查的申请主体是对党委(党组)或纪检机关给予本人的党纪处分、审查结论或其他处理决定不服的党员或党组织。受处分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申请。纪检监察机关要根据申诉种类和管辖范围进行审核,采取受理、转办等方式处理。一

以权谋利后实际出资入股获利如何定性

【典型案例】2015年,某省直部门公职人员甲接受乙的请托,为其房地产项目公司在用地性质及容积率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乙承诺给予甲好处。后甲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A市某副市长、规划局长等人的职务行为,为项目公司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提供帮助,项目因此得以进展顺利。为了履行给予甲好处的承诺,乙提出将项目公司10%的干股或1000万元送给甲,甲认为直接收受财物风险太大,未接受。后乙提议由甲象征性出资购买项目公司股份,出资金额由甲确定,待项目公司相关手续审批通过并大幅升值后,乙再回购甲的股份。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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