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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领会把握“更加有效清除存量”部署要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以零容忍态度反腐惩恶,更加有力遏制增量,更加有效清除存量”。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对此作出具体部署。惩治腐败从“减少存量、遏制增量”,逐步发展到“遏制增量、清除存量”,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两个永远在路上”的决心意志,标志着我们党对全面从严治党规律性认识的深化,体现了以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的使命担当。结合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谈一些体会和思考。  准确领会把握“更加有效清除存量”的重大意义  全面从严治

加强案件监督管理 规范执纪执法权力运行

安徽省纪委监委围绕监督执纪执法权力运行,不断完善内控机制,着力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图为1月13日,该省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青年理论学习小组开展“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专题业务研讨。董浩 摄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要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纪检监察机关是管党治党的政治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赋权、限权、行权,做到让党中央放心、让

做好日常监督中谈话调研工作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运用谈话方式进行调研,是开展调查研究的基本方式之一,也是日常监督工作中收集第一手资料的有效渠道。做好这项工作,是对纪检监察干部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心理素质和语言表达等各项能力的综合考验。纪检监察干部是执纪执法者,更是政治工作者,必须克服单纯办案思维惯性,不断提升自身思想政治工作水平和政策策略运用能力,扎扎实实做好谈话调研工作。研学在先,充分准备。在谈话

提升小微权力平台监督水平

江苏省常州市纪委监委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小微权力“监督一点通”服务平台首批试点单位。近期,该市纪委监委成立调研组,围绕提升小微权力信息化平台监督精准性、及时性、有效性进行了调研。调研发现,在服务平台信息化运行中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职责定位不清晰。有的基层党委没有准确理解纪律监督和监察监督是“监督的再监督”,将监督平台日常事务处置中的监督责任一股脑儿地“划归”基层纪委,监督主体责任履行不主动、不充分。二是问题处置不规范。有的基层党委工作标准不高或缺乏标准,一些在平台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不能准确把

共同管辖罪名案件报请批捕时怎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列举了监察机关管辖的6大类共101个职务犯罪罪名,其中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共同管辖的罪名有38个。这38个罪名,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均可以管辖,区别在于区分涉嫌相关罪名的人员是否属于公职人员。笔者在实践中发现,存在公安机关将监察机关管辖案件立案侦查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在拘留期限届满前将案件报至检察机关提请逮捕的,检察机关应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属于管辖错误,因此检察机关应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其

将公款供私企使用并侵吞所获利息如何认定

【典型案例】孙某,男,中共党员,A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2020年5月,B民营公司董事长张某以经营资金紧张为由,向孙某提出临时借用A公司资金500万元的请求。鉴于B公司是A公司的重要业务伙伴,孙某未与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议,便安排财务人员于2020年6月2日将500万元公款从A公司账户转至B公司账户。同日,孙某和张某分别代表双方公司签订了书面借款协议,且张某向孙某口头允诺按照月息1%向A公司支付利息。2020年9月1日,B公司将500万元本金和15万元利息转入A公司账户,孙某即授意财务人员将15万元

做好初核需具备四种能力

初核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程序,是执纪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好初核工作,对立案审查调查具有重要作用。笔者认为,做好初核需具备以下四种能力。线索挖掘能力。由于举报件等反映的内容有限,要注重问题线索的挖掘,根据碎片化的信息,进行有效梳理和延伸。一是围绕职责职权找线索。掌握初核对象的工作职责、职务职权,紧紧盯住违纪违法案件多发、易发领域,注意从调查相关人物入手,发现其他问题线索。二是围绕生活社交圈找线索。要主动融入社会生活,从领导干部身边的老板、赌友等寻找其中的线索。三是重视深挖案中案。根据线索反映的行

精准有力惩治单位行贿

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对查处行贿行为的重点作了明确。2022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助力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依法精准有力惩治行贿犯罪。笔者认为,精准查处行贿特别是单位行贿,需要强化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紧扣有关条文规定及立法本意,准确界定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厘清行贿单位的法定范畴。从犯罪构成要件看,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区别首先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其中个人行贿系自然人犯罪,而单位行贿系

仅交少量定金待房产升值后转售获利如何认定

【典型案例】关某,中共党员,某国有银行某支行行长;李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2016年2月,在李某推荐下,关某以市场价每平方米3万元的价格,在李某公司定购一套200平方米的房产,总价600万元,关某交纳定金20万元,未签署定金协议。此后,关某一直未与李某公司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未交纳后续购房款,李某也未催促关某。(后查明,其他客户在李某公司定房时均签署书面定金合同,明确在一个月内签署购房合同、交齐首付款)。其间,李某公司在关某所在银行申请2亿元贷款,关某作为行长签字审批通过。2017年2月,关

查证“谋取不正当利益”需注意什么

“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刑法规定的某些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我国刑法上,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均要求具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查证直接影响罪与非罪的认定。笔者结合实践,浅议涉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贿赂犯罪案件查证时需注意的问题。围绕关键证据高标准进行证据补强。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涉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贿赂犯罪案件隐蔽性强,言词证据多为关键证据。“谋取不正当利益”取证认定,往往关乎案件的罪与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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